1. 事業單位失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按照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勝任工作又不請病假,如何處理。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不請病假而缺勤的,可以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聘。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法條由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 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 事業單位領導處理事情不公,可以怎樣申訴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清退違規進人;
(三)撤銷獎勵;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復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請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復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復核、申訴、再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第十五條 受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復核、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二)復核、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單位管轄范圍;
(五)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申請。
受理單位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
終結復核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終結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3)在事業單位有些事處理不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
申訴公正委員會由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申訴公正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不得少於三人。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主管申訴、再申訴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或者負責申訴、再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交答辯材料,有權對申訴、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
4. 事業單位人事工作人員不作為怎麼辦
留下證據,向相關投訴部門投訴,或者曝光
5. 在事業單位,被刁難,該怎麼辦該找領導嗎
很巧,我也是26歲的男人。既然這樣,你就處理的靈活點吧。首先您去辦一件上級安排的事情時(不論是那個上級,畢竟他是上級要您去辦您那怕不辦?)在做之前要知道我件事情誰能幫忙協助您完成的,快下班又怎樣?我都經常去幫同事加班,題外話了。您去到那裡不懂可以,但我想您可以致電一下以前誰改這顯示屏的同事。再不方便他不接電話,不教您。您也可以直接致電廠家嘛!只要您能放下架子去學,去問。肯定有人教的!既然是考試進來,不是關系進來的而且是新來就低調點,自己做事不力就承認了它,讓領導下了火再找他談談。其實同一個大單位,三五七年後那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上下級同事好好處,說不定他無意中幫上自己一把總比你混著好。
6. 單位有些事超出規定范圍內還能辦成嗎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清退違規進人;
(三)撤銷獎勵;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復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請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復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復核、申訴、再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第十五條 受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復核、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二)復核、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單位管轄范圍;
(五)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申請。
受理單位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
終結復核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終結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6)在事業單位有些事處理不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
申訴公正委員會由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申訴公正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不得少於三人。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主管申訴、再申訴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或者負責申訴、再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交答辯材料,有權對申訴、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
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單位申清復核,單位沒有按規定受理或不受理怎麼辦
第一、若是2014年10月份以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是由人社部門根據工齡(現在叫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等各因素計算出來的,不是事業單位自己計算的。所以,你申訴主體不對。
第二、現在的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委託銀行發放的,一般不經過原工作單位。所以單位想扣也扣不著。
第三、若對養老金計算有疑問,可到當地社會保險或者人社局咨詢。並可向其上級人社部門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復核。
8. 事業單位內部不解決的問題怎麼辦
摘要 您好,事業單位確實存在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