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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如何處置給企業

發布時間:2022-10-10 19:06:47

A.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文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責 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 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C.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法律分析: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是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辦法內容包括了規定國有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利用機制;房屋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調配、置換、轉讓和拆除等。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房屋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調配、置換、轉讓和拆除等。

D.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一、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有哪些?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三、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程序是怎樣的?
國有資產處置一般程序為:企業申報,相關部門審核,清產核資和審計,資產評估,通過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國有資產拍賣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都按以上程序進行。在「組織實施產權交易」階段,才會選擇進行拍賣。詳情可參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財政部門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進行轉讓或者進行出讓等各種方式,國有資產的處置程序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要按照國有資產的處置程序進行處置,才能夠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成功。
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歸口管理部門依據申請組織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鑒定意見,擬定處置建議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四)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鑒定專家、國資辦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出具建議後,報院長或醫院相關會議審批。
(五)醫院審批後的國有資產由歸口管理部門保管,由國有資產辦公室統一處理,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單件資產,報衛生部審批。
(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計財部,按財務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法律依據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E. 國有資產報廢處置流程

固定資產報廢時,先由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報廢清理對象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技術狀況和報廢原因,經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經企業領導或上級部門批准後作為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清理業務的憑證,據以進行清理。
1、注銷報廢固定資產的原值和已提折舊額。按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按已提折舊額,借記「累計折舊」賬戶;按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賬戶。
2、結轉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按收回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賬戶,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賬戶。
一、車輛強制報廢不去注銷對車主有3種影響:
1、報廢車輛的牌照不能繼續使用;
2、新車不能使用報廢車輛登記的戶名;
3、不管車輛是本人還是其他人駕駛,車主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車輛報廢年限是指車輛達到報廢標准前可使用的年份,不同的車輛因用途等的不同,報廢年限也不同。
二、事故車輛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
2、登記受理崗申請;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國管局負責建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台,包括資產調劑捐贈、進場交易和電子廢棄物統一回收處理平台等,並提供資產評估、鑒定和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條 各部門擬調劑、捐贈的資產,須通過調劑捐贈信息平台發布相關信息。有資產配置需要的部門,可以提出調入申請,國管局負責組織調劑。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經批准變賣或報廢的資產,應當通過資產處置平台實行進場交易或統一回收處理。
對於計算機硬碟、復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信息存儲載體的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

F.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調出。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國家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第三條審批許可權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國有資產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第四條申報程序。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標准以上的國有資產,首先向主管部門申報,提出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格式附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二)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三)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文件;
(四)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鑒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提交單位領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出、報廢、報損的資產,申報單位可憑核准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樣式附後),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出售的資產,申報單位憑不低於《批復書》所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底價」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書》是調整單位有關資產、資金帳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國家所有,由單位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對使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害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並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八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佔用、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及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第九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據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用、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據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申報單位:申報日期:年月日金額單位:





資產

名稱

型號

規格

計量

單位





購入建

造日期

價值處置
形式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帳面
原值已折
舊額評估
價值

(公章)合計
單位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處(室)負責人:製表人:

附件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國資事發[****]**號

*****
你單位****號文關於《************》已收到。經審核,同意對所報資產進行處置,請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號)有關規定辦理具體事宜和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核准處置資產清單附後。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簽章)
年月日
抄:單位主管部門

附:
核准處置資產清單


號資產名稱

帳面原值
(元)評估底價
(元)處置形式

合計

G. 國有資產處置流程

一、申報:
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處置事項上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根據審批許可權分別履行直接審批程序和呈報財政局審批程序。對於由財政局審批的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縣財政局。並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列印的處置資產清單;
2、房屋建築物、土地資產的產權證明;
3、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材料;
4、出售、置換資產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5、處置資產經單位會議研究的會議材料;
6、形成存貨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情況說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審批(分級審批原則,許可權不同)

二、審批(分級審批原則,許可權不同)
A.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1、單筆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存貨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2、單位價值(傢具、圖書以批為單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土地、房屋建築物)事項。
對於由主管部門審批的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縣財政局備案。
B.縣財政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1、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
2、單筆在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存貨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3、單位價值(傢具、圖書以批為單位)在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固定資產處置事項。
C.財政局審核後報政府審批事項,具體包括:
1、單筆在50萬元以上的存貨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單位價值(傢具、圖書以批為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事項,由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2、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三、評估。資產處置申報經批准後,對於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局核准或備案。經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核准;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行政事業單位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縣財政局、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根據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相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產權交易,並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五、收入上繳。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繳入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上繳的應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六、賬務調整。資產處置後,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調整資產賬務,並同步更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國有資產,是指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和,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體而言,國有資產包括國家依法或依權力取得和認定的財產,國家資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財產,國家向行政和事業單位撥入經費形成的財產,對企業減稅、免稅和退稅等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國際援助等所形成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國管局負責建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台,包括資產調劑捐贈、進場交易和電子廢棄物統一回收處理平台等,並提供資產評估、鑒定和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條 各部門擬調劑、捐贈的資產,須通過調劑捐贈信息平台發布相關信息。有資產配置需要的部門,可以提出調入申請,國管局負責組織調劑。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經批准變賣或報廢的資產,應當通過資產處置平台實行進場交易或統一回收處理。
對於計算機硬碟、復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信息存儲載體的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

H.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2、歸口管理部門依據申請組織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鑒定意見,擬定處置建議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4、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鑒定專家、國資辦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出具建議後,報院長或醫院相關會議審批。
5、醫院審批後的國有資產由歸口管理部門保管,由國有資產辦公室統一處理,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單件資產,報衛生部審批。
6、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計財部,按財務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有:
1、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2、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罰沒或超標准配置的資產;
3、已達到報廢期限,或因技術等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I.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報廢應如何處置

分錄: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如果用企業會計制度,就會有營業外收支了。

固定資產清理期末要結平(已審批報廢),轉入相關支出。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可長期使用並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為了反應取得、計提、處置等方面,需設置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等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實物形態

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根據重要原則,一個企業把勞動資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價值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J.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給別的單位用是否需要辦理移交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給別的單位用,是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轉讓資產分為無償轉讓和轉讓兩種。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轉讓是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並取得收益的行為。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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