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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傷後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0-08 22:24:10

⑴ 事業單位工傷怎麼賠償

一、基本賠償費用: (一) 醫療費 : 1、要求: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停工留薪 1、標准: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護理費 1、標准: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 傷殘 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 賠償標准 : (一)一級至 四級工傷 傷殘待遇: 1、標准: (1)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並辦理 退休 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 六級工傷 傷殘待遇: 1、標准: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 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 十級傷殘 待遇 1、標准: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 工傷死亡 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准: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⑵ 公務員工傷怎麼處理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具體到貴州省,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逐步納入工傷保險。
再具體到貴州省下面的各個地級市,可能有些地方已經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有些可能還沒有。傷者可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咨詢,如果已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沒有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按照《條例》第六十五條及有關規定執行

⑶ 骨折工傷事業單位的員工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先要確定骨折是否屬於工傷,需要到專業機構鑒定,根據鑒定等級確定賠償數額。按照工資比例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⑷ 事業單位工傷後都能夠得到哪些補償

法律分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護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⑸ 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標准按照什麼執行

一、事業單位 工傷 人員 工傷待遇 標准按照什麼執行? 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標准執行的參照是: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的,其工傷范圍、 工傷認定 、 勞動能力鑒定 、待遇標准等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者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3、依照或者參加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4、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5、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6、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傷認定為工傷之後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基於成熟的法律制度上的。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與其他單位普通職工的工傷待遇還是有所不同的,具體的待遇內容可以到勞動局相關窗口進行詳細的咨詢。

⑹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般由省級地方政策規定。比如: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5〕6號
《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亡)認定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通[1999]169號)

⑺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發生了工傷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的,屬於工傷,可以得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機關及參照機關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受傷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或者本省統一規定標准予以補償,由本機關處理,費用由財政承擔。
相比之下,機關事業單位更有保障,補償保障更高,優勢明顯。

⑻ 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⑼ 國家在編工作人員傷亡怎樣補償

行政單位人員去世後,家屬的待遇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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