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江蘇公車改革方案和補貼標准,車改的成功與爭議
江蘇公車改革方案和補貼標准,車改的成功與爭議
新一輪的公車改革正在實施,中央「三條紅線」的劃定,彰顯出決策者堅定的決心。
實際上,中國從未放棄過解決「車輪上的腐敗」,並曾經為此進行過無數次試驗。大概從20多年前開始,江蘇省就開始醞釀公車改革,2002年,江蘇省各地陸續開始了符合當地情況的公車改革。
由於江蘇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發起的車改模式也不盡相同。不過,發生在蘇南、蘇北和蘇中的每一次車改試水,都為公車改革提供了實踐經驗、理論營養或者前車之鑒。
各地樣本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江蘇省的公務用車改革已經起步。後來,有學者分析,這一次改革是自下而上的,一般由鄉鎮基層到縣以上機關,蘇、錫、常、寧四市鄉鎮最先全部完成改革。
如今看來,這一次的車改有三種模式:貨幣化改革,即按月按人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租賃式改革,即從社會上租車,按一定價位買斷所租車輛的年使用權;包乾式改革,即設立專門賬戶,以乘車券或票的方式發放。其中以貨幣化改革最為常見,曾占實施車改鄉鎮的七成多。鑒於經濟發展水平南北差距大,改革一直分類進行——蘇中一些地區在蘇南後實行車改,蘇北不少地區則沒有改革。
淮安楚州(現淮安區)
租用社會車輛向市場購買服務
模式
2002年,淮安楚州區在江蘇率先進行了公車改革的市場化探索,把當地公車出售給個人,「公車」變為「私車」,政府與購買者簽訂合同,按年租用車輛。同時,所租用的車輛只能為鄉鎮公務服務,不得經營其他業務。公務人員用車時需填寫派車單,寫明出車事由、起止地點、行駛里程,經分管領導批准,駕駛員憑派車單方可出車。
「從2003年開始淮安市淮安區(當時稱楚州區)的鄉鎮單位就已經不再掏錢購車養車了,因為2002年底淮安區針對全區內的27個鄉鎮46輛公車進行了改革。」一位知情人說。
而在相關部門當年的一份公務用車改革材料中,現代快報記者看到,在改革過程中,駕駛員由所在單位負責安置,公務車輛則採取公開競標的方式,通過競標不僅使買車人成為車輛所有者,同時也成為車輛的出租人。車輛專門服務於租車單位,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政府則對車輛進行返租,租車單位承擔租金外還要承擔因公務派車所發生的汽油費、過橋費、過路費、停車費以及駕駛員出車在外地的食宿費。這也就是說,將淮安區各個鄉鎮的公車出售給個人,明晰車輛產權歸私人所有;政府與購買者簽訂合同,政府按年購買車輛的使用權。
鄉鎮的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用車時採取派車單制,由乘車人填寫派車單,寫明出車事由、起止地點、行駛里程,經分管領導批准,駕駛員憑派車單方可出車。「現在,我們鄉鎮還是這種模式在租車,租金一年在5萬元左右,但是不承擔駕駛員的工資,也不需要我們自己養車。」淮安區某鄉鎮一名公務人員表示,一般一個鄉鎮租一到兩輛車,在保證鄉鎮幹部的用車基礎上,供其他公務人員使用。「我們用車是到辦公室填單子,單子里要寫明公務事由,用車距離等信息。要是書記鎮長不用車,就拿著領導簽字後的單子去找租車的駕駛員。」遇上租用的車輛因公務派出的情況,公務人員則需要到外面進行租車。在油費結算方面,鄉鎮根據租車的行駛里程提供油卡,每張油卡跟所租車輛的車牌號進行掛鉤,防止駕駛員多報油費。
車改之初,當地官員就曾表示,對淮安市淮安區這樣經濟欠發達地區,採取「貨幣化」的公車改革方式,政府財力難以承受,同時,領導幹部車改後交通補貼金額較高,一些幹部補貼甚至超過了本人基本工資,這樣的方式,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群眾也難以理解和接受。而採取明晰「兩權」方式對公車進行改革後,不涉及到現金貨幣,但確實從源頭上堵住了公車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腐敗的漏洞。
據悉,該試點目前已經實行了十多年,對鄉鎮租車的監管也由紀委部門轉變到財政、公安、審計等多部門聯合監管。
從當年的公務用車改革材料中,可以看到當年的公車改革范疇是准備從鄉鎮擴展到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但是,記者了解到,目前這種「反租倒包」的模式僅在淮安區的鄉鎮實施,區直黨政機關仍配備公車及駕駛人員。
根據淮安市政府網站信息,2012年底,淮安市對市直及主城區760戶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進行清查。
為了加強對這些公務用車的管理,清查後的第二年淮安市就正式出台並實施公務用車「四統一」管理辦法,從保險、加油、維修、處置等四個環節入手,在制度上降低公車經費,給公車方向盤套上「籠頭」。
根據當年財政部門的統計,實施「四統一」公開招標,通過競爭性談判、詢價、資格准入等方式,確定公務用車保險、加油、維修、處置供應服務商,以集中采購的形式為政府節省了很多費用。公務用車保險費比市場價格下降了30%,汽油價格比市場價格下降了2.5%-3%,汽車材料進銷差價率比市場價格下降了13.5%,資產評估收費比市場價格下降了66%,拍賣收費比市場價格下降了60%。
蘇州常熟
高額補貼下的車改能否持續
模式
2004年,蘇州常熟開始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當地實行貨幣定額包干制,貨幣定額包干費與公務員實際擔任的工作職務掛鉤,隨領導幹部職務和公務員崗位的變動而調整。購買私車的以現金按月按標准發放,一類正職(局長)購買私車的每月發放補貼2800元,二類正職2700元,三類正職2600元。對不購買私車者,在標准范圍內按實報銷,節約部分按年計算獎勵30%,超支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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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事業單位什麼時候公車改革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叄』 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中央在京二級及以下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為「在京參改垂管單位」)。
對部分與二級預算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直屬派出機構,可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車改政策,視同三級預算單位。在二級預算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車改方案)未獲批准前,三級及以下垂管單位車改方案暫不批復,重點做好方案的預審工作。
北京專員辦負責審核二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原則上由二級預算單位制定總體審核方案,確定本系統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的總體原則,報北京專員辦審批通過後,由二級預算單位按照總體審核方案逐家批復三級預算單位的車改方案,並將具體審核情況逐家匯總報北京專員辦備案。
二、申報資料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審核資料:
(一)車改方案
根據中車改辦〔2015〕84號和京政函〔2015〕106號文件制定的車改方案,車改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參改人員范圍、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和預算、車輛保留和取消情況、節支率測算情況、司勤人員情況及安置方案、車輛停駛和封存計劃、組織實施情況等。
對於現有車輛情況、擬保留車輛編制申請和擬上交車輛手續情況等信息,由申報單位根據車改文件和主管部門要求分別填報中車改辦〔2015〕84號文件所附附表1《現有車輛信息統計表》、附表2《保留車輛編制申請表》和附表3《擬上交車輛手續情況表》三張表格。對於司勤人員安置情況,由申報單位填報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匯總表》。前述四張附表隨同方案一起申報。
(二)相關資料
1.參改人員。需提供單位人員編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等。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應包括人員姓名、身份性質、職級、所在部門、所屬單位性質等具體信息,按職級分類統計。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門、特殊單位,按照有關保密要求處理。
2.公務交通補貼預算。參改單位根據規定的補貼標准、人員范圍等要素,在「方案」中詳細說明測算情況。實行公務交通補貼單位統籌的,應明確統籌比例和公務交通補貼統籌資金管理原則。
3.參改車輛。需提供參改車輛原核編文件、車輛購置預算批復文件、車輛購置原值入賬憑證及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及產權登記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公安、法院、檢察院等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外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指非執法執勤用車中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參改單位提出申請,附購置車輛預算批復文件以及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內單位,對保留和取消執法執勤用車中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情況要進行說明,並詳細說明保留車輛的計算過程。附執法執勤用車原核編文件,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需附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4.節支率測算。計算節支率時,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後支出的相關數據所對應的報表、賬頁、憑證等復印件;費用支出科目較分散的,還需提供測算表格和說明材料。
5.司勤人員安置。參改單位在「方案」中詳細說明司勤人員總人數及編制情況(總編制數、在編人數、空編人數);司勤人員用工情況(在冊正式人員、自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人數);司勤人員合同簽訂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等人數)。參改單位需提供司勤人員情況統計表,該表由參改單位根據主管部門布置情況填報中車改辦〔2015〕84號文件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匯總表》,並附正式在冊司勤人員編制文件、相關合同協議、人事部門簽章的安置人員原工資薪金水平等證明材料。
6.車輛停駛封存。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本單位車輛封存時間和有關情況的驗收證明;主管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的,由申報單位提供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封車情況的文件。
7.其他資料。根據審核工作需要,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審核原則和內容
(一)審核原則
從嚴從緊、應改盡改、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
(二)審核內容
1.參改人員范圍審核
參改人員范圍應為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將在編不在崗,在崗不在編等不符合政策范圍人員計入發放補貼人數。
在編不在崗人員主要指長期病休、公派出國(境)、因私出國(境)陪伴等長期不在本單位工作的編內人員。在崗不在編人員是指各類在本單位工作,但不在本單位行政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主要是各類借調人員。掛職(含異地交流,下同)和實習、鍛煉人員在何地參改原則上按工資關系確定,並執行工資發放地補貼標准。未轉走工資關系的外出掛職人員,如在外地擔任領導職務並配有車輛的,作為參改人員申報,但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待其專車取消後再按照規定發放。
公車改革方案應詳細說明人員情況,包括批復編制數、編制內實有人數、在編在崗人數、在編不在崗人數,分職級統計在崗在編司局級及以下參改人員人數。參改人員和不參改的司局級領導幹部合計數不得突破財政統發工資人數。統計截止日期按照參改單位出具的相關封車驗收證明確定。
2.公務交通補貼審核
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一律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執行,即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統籌公務交通補貼的,審核統籌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10%,並隨方案報送本單位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統籌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參改單位自行制定。
核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參改人員職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崗位職務為准。按照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各職級參改人數,測算各單位申報的公務交通補貼預算是否准確。
3.司勤人員安置費用預算審核
司勤人員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司勤人員安置相關必要支出經費預算是否合理。結合規定申報的司勤人員情況、擬安置方式和去向等,重點關注提前離崗司勤人員和解聘人員安置費用預算的合規合理性。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情況,司勤人員安置費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員合同解聘補償金。
4.公車取消和保留車輛編制審核
原則上取消參改機構范圍內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審核申請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是否符合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車保留數量和比例要本著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的原則。對於擬取消車輛,應註明停駛、封存、上交處置的時間安排。
審核中,各處室應統籌考慮預算單位職責職能和人員規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務用車的種類和數量。
(1)機要通信車輛審核:提倡中央在京垂管單位加入北京市機要通信交換系統,按需時租並支付費用。不具備加入該系統條件的單位和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須保留機要通信車輛的,原則上不超過2輛;
(2)應急車輛審核:根據參改單位工作性質、人員規模、有無應急事項等實際情況核定,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因機要通信車輛和應急車輛可調劑使用,審核中應加以統籌考慮。
(3)其他用車審核:鼓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遵循自願原則,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保留數量要在屬地化政策的基礎上從嚴掌握。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車改,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保留時須不超過每40名離退休幹部(不包含工勤人員)1輛服務用車的標准,據實核定,從嚴控制。
(4)執法執勤用車審核:允許配備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僅限於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17個部門(系統)的執法執勤單位。具體為: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執法的公安(含鐵路、民航等行業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含監獄、強制戒毒)、安全、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食品葯品監督、紀檢監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監)、農業(動植物檢疫、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管等)、林業(森林資源監督檢查、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林業病蟲害防治、林業種苗管理等)單位。涉及扣減公務交通補貼經費的,應對部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扣減方式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此前,未核定過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原則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級及以下參改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的保留比例原則上分別控制在50%和60%以內。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17個部門以外的部門原則上不予核定綜合執法用車。
(5)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審核:在上述17個部門(系統)之外,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可以根據北京市公車改革方案的規定,結合其編制核定情況,按照從嚴從緊,保障公務需要的原則予以核定。
5.節支率測算審核
為實現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節約可控的目標,各地區改革總體方案中應詳細說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支率計算過程和相關基礎數據來源及口徑。節支率應按照中車改辦〔2015〕1號文件附件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節支率=(1-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涉改公務用車實際更新和新增購置費+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支出+已實行車改部門交通補貼+其他相關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員的支出+其他相關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各層級參改人員發放補貼總額-超比例執法執勤用車扣減補貼。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指涉改車輛改革後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車輛的運行費和平均年更新車輛的購置費。其他相關支出是指集體公務出行等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支出。車改後,車輛更新統一按10年、單價18萬元測算。)
6.其他事項審核
上述審核內容以外的事項,按前述文件要求開展審核。
四、工作要求
(一)抓緊審核工作。審核人員接到車改方案等資料時應立即對資料完整性進行預審。預審發現資料不全的,應退回申報單位並當面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所缺資料明細。對資料齊全的,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二)嚴把政策關口。公務用車改革政策性強,審核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和本審核指南要求開展審核工作。對於政策依據不明確的事項應及時向處長報告,由處長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核意見。重大事項還應向分管辦領導匯報,由辦領導召集會議研究審核意見。
(三)加強溝通協調。各處室應在審核工作中建立規范的內部運轉流程,並指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溝通和匯總上報工作。匯總審核報告由業務二處負責起草和上報。
(四)規范審核意見。各處室要按照統一格式出具審核意見並填寫《審核意見表》,對於核減情況要在審核意見中進行說明。
『肆』 事業單位是否有車補
事業單位車補政策
中央機關公務員開始領「車補」 司局級每月1300元
根據安排,去年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接管的公車改革要基本完成。近日,記者通過采訪多個中央部委證實,目前中央層面公車封存和補貼發放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務交通補貼已從上個月起開始發放。根據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補」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
公車封存車補現身
去年7月,中辦和國辦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關於車改終於有了頂層設計,這也被外界評為「史上最嚴厲車改」。嚴厲之一在於為公車改革設下了一個時間表——2015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地方黨政機關在2015年底前完成。
近日,記者先後聯繫到多個部委,其工作人員均表示,11月底單位公車已經全部封存。受訪工作人員說:「改革對我們來講就是統一調配的車沒了,取消了一般公務用車,所以就自己想辦法解決交通問題。」
根據上述《意見》和《方案》,取消一般公務用車,要適當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司局級為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015年最後一張工資條,「車補」終於現身了。受訪的公務員透露:「上個月發放的工資條顯示,已經拿到了『車補』,是800元。現在就自己開車上下班。」
知情人士證實,目前中央層面公車封存和補貼發放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車補」肯定能發放,但後期車輛處置一下完不了,還得分期分批進行。
>>地方
有省份砍掉公車經費
中央層面公車改革可謂「按期交卷」,接下來要進行的是地方車改。按照預期,地方車改的難度遠遠高於中央。為此,去年年末,江蘇、湖北等地便相繼召開會議,部署新一年的車改計劃。
12月19日,江蘇省發布《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確定首批改革單位就有1.6萬個。江蘇省相關部分負責人透露:「上半年省級機關要改到位,下半年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要改到位,這次第一步改革是黨政機關和參公的事業單位,下一步還有其他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都要按照時間節點推進。」
目前,各省份2015年預算編制工作已經展開。中部某省份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三公」經費中,公車購置與運行費將不再出現。該負責人說:「現在具體政策還沒出來,機關事務管理局方面得具體拿方案,但在今年預算安排中,公車購置、運行維護這一塊的費用已經拿下來了。」
而一東南省份的相關負責人則表示,由於省里的公車改革具體落實方案還未確定,因此年初拿出的預算賬本公車經費仍將存在,但隨著改革推進,這部分經費將用於「車補」及人員安置等。
>>難點
車補能否立即實現「省錢」目的
車改方案明確,車改後用於車補的經費要少於從前的車輛購置與運行費用。部分地方表示,車改第一年,車停了、補貼發了,但車輛處置和人員安置卻難以一步到位,仍要費用支撐,因此想要不沖破這條費用控制的紅線,工作難度較大。
此外,本輪車改要將各省份的「土辦法」統一,其中最重要的就在於補貼標準的統一。此前,一些地方試點工作早已鋪開,但各地車改步子較大,有的標准超過了國家規定,如今要讓補貼額度降下來,動員工作需要做到位。
中共南京市委黨校政策教研部副教授惠天表示,在試點過程當中有些地方的補貼標准明顯高於國標,這是因為在個別地區試點時,就算是超了也不算違規。但現在有了一個國家標准,今後就要做好兩個工作:第一就是明確國家規定的剛性,另外就是要有一些懲戒措施。
2016全國事業單位車補方案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中央企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2月17日發布。就企事業車改正式啟動相關事宜,記者采訪了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啥思路?
分級分類定方案,不搞 「一個模子印到底」;嚴格界定參改人員范圍,並非「事業單位人員普發補貼」
據中央車改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中央事業單位車改最關鍵的政策就是明確界定了參改人員范圍,即不是所有事業單位人員都參改,而僅僅是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參改。改革後的公務出行保障,也不是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一種方式,而是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其中,現在通過實報實銷等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人員將維持現有方式。因此並不是社會上一些人所誤解的「事業單位人員普發補貼」。
根據要求,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中央企業車改實施意見要求,力爭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車改,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車改。
與中央和國家機關相比,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面對的情況更為復雜,行業類別眾多,單位性質、資金來源、車輛情況、人員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均要分級分類制定具體方案,不搞「一刀切」「一個模子印到底」。在中央事業單位車改中,中央車改辦審批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實施方案,各部門審批所屬事業單位實施方案。中央企業車改中,央企主管部門要對所屬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進行審核,中央企業要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所屬子公司逐級落實責任。
中央事業單位怎樣做?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中央直屬單位適度發放補貼,部門所屬單位大多採取報銷方式
據介紹,中央事業單位車改將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出行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從而實現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按照要求,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對於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對於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在改革中承擔主體責任,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對單位和人員較多的教科文衛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車改辦法,要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批准。按照《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車改辦法,這些單位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並按程序報中央車改辦備案。
其中,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實行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報銷額度、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論是發放補貼還是實報實銷,都要嚴格節支,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
據介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准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的,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中央企業單位如何改?
央企主要負責人可配公車,副職負責人配公車和發補貼二選一;其他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總工程師等全部取消配車
央企車改將針對不同職級的參改人員,根據保障崗位履職和公務活動需要,分級分類推進,規范央企負責人履職待遇,實現節約公務交通成本,樹立中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可配備公務用車。對於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為其配備公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根據實施意見,公務交通補貼可每月按標准發放,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准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補貼標准上限由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公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備案後執行。
對於其他符合公車配備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總工程師等崗位),全部取消配備公車,實行社會化保障。中央企業需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上限內,分檔確定補貼標准,每月按標准發放或據實報銷。
如何確保車改到位?
讓每輛公車每次公務出行信息有據可查,防止改革走樣「開倒車」
據介紹,公車改革充分考慮事業單位的工作需要,明確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用於經營業務的必要車輛可以保留。但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為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文件規定,事業單位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中央企業不得擅自增加公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車及轉嫁公車購置、租賃和運行費用。通過租賃公車保障履職需要和經營業務的,視同配備公車進行管理。
對於車改後保留的公車,企事業車改意見均要求,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以確保每輛公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中央車改辦負責人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依紀查處違反公車改革政策和公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部門要將公車改革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審計范圍。對違反意見要求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責,予以嚴肅處理。
『伍』 事業單位啥時候車改發車補
『陸』 中央啟動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是真的嗎
您好!中央啟動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是真的。詳細內容如下: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中央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地方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範作用。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復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復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扎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范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范圍
單位范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則
1. 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各參改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車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中央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 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將應改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開口子,不留後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
3. 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根據中央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搞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 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復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復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准或額度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准、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保留車輛,按照《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車輛保留和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4〕3號)有關規定核定。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保留車輛,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按職責許可權分系統分別抄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范圍,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准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中央事業單位可按照《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的指導意見》有關政策,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五)規范處置取消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范處置。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統一負責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正確把握改革方向,明確改革工作任務,督促落實到位;事業單位數量和人數眾多的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強政策指導,要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並報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各中央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門機構人員,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016年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經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致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復完成後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范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中央事業單位應當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中央事業單位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察,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柒』 可否詳述事業單位車改內容
一、整體取消一般的公務車,保留一些應急的特種專業技能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各地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的公務用車,保留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二、在補貼標准上進行分級分類,會從嚴核定車輛保留,並且妥善安置司勤人員。三、公車處理上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將取消車輛交由經公開招標確定的車輛評估、拍賣機構公開進行處置,所得收入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捌』 事業單位車改什麼時候開始
早就開始了。我們單位在2015年就進行了車改。
各地布暑的時候不一樣,單位自己安排車改工作的時間也不一樣。
『玖』 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公車改革什麼時候開始
日前,溫州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會召開,對溫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作出部署。
據了解,為完善和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規范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溫州於今年2月份正式啟動公務用車改革工作。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潔型機關要求,溫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溫州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溫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2012年車改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就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范圍、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公務交通保障方式、規范涉改車輛處置等作出明確規定。
車改范圍:黨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共上百家
根據《總體方案》要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機構范圍包括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等,共計上百家參改單位。人員范圍為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參公人員和行政編制工勤人員。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市級機關先行示範、市以下黨政機關加快實行,非參公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2012年以來已車改的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照節支節約的要求,參照《總體方案》進行過渡。
參改車輛范圍為所有車輛,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調研、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補貼標准:分四檔從10月1日起計發
在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下,溫州將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與距離等因素,合理制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准。
市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劃分為廳級、處級、科級、科員及以下四檔,補貼標准分別為每人每月1690元、1040元、650元、500元,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並於10月1日起計發。縣(市、區)將參照市級機關補貼標准執行。本次公務用車改革全市(含縣市區)平均節支率為10.45%。
此外,溫州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市級機關及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區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溫州城區(含鹿城、龍灣、甌海、洞頭靈昆街道)。縣(市)、洞頭區(不含靈昆街道)及縣(鎮、街道)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原則上為縣(市、區)域。補貼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