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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哪些屬於小金庫

發布時間:2022-10-06 20:17:34

⑴ 事業單位帳外帳違反什麼規定

事業單位財務賬外賬違反什麼規定 屬於私設小金庫 違犯《會計法》,紀委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要負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要負具體責任。 賬外賬,小金庫,這是嚴重非法違規行為,一把手會直接受處分。 違反八項規定了

⑵ 先墊付再報銷算小金庫嗎

不算因為是公務「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與以往小金庫定義相比,主要在三個方面有差別:一是不突出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區分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預算管理,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三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從現實情況看,許多財政違法行為,其性質等同於「小金庫」。如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圍、超標准發放獎金、津貼;公款旅遊;請客、送禮等,但只要是在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只能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進行處理、處罰。「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企業「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部分主營業務收入;對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勞務收入;財產租賃費、承包費、贊助費等企業所得;銷售賬外資產的收入;投資收益;資金佔用費;處理固定資產和廢舊物資收入;已經核銷的壞賬重新收回的往來款;以各種名義虛列支出、虛增費用,套取公款;以及重復列支費用,轉移資金進入「小金庫」等。
「小金庫」的表現形式
從實際情況來看,"小金庫"存在形態十分繁雜,主要包括:一是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二是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三是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四是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五是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六是以**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七是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⑶ 小金庫的認定標准

小金庫的認定標准具體如下:
1、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2、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或通過其他賬戶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以收抵支,將支出直接與應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庫」;
9、以其它方式私設「小金庫」。
只有利用所設小金庫之便,進行貪污揮霍,才會構成犯罪。「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屬於私分國有資產,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如果小金庫僅屬於少數人,則構成貪污,數額在三萬以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⑷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與以往小金庫定義相比,主要在三個方面有差別:一是不突出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區分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預算管理,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三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從現實情況看,許多財政違法行為,其性質等同於「小金庫」。如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圍、超標准發放獎金、津貼;公款旅遊;請客、送禮等,但只要是在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只能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進行處理、處罰。

「小金庫」的資金來源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企業「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部分主營業務收入;對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勞務收入;財產租賃費、承包費、贊助費等企業所得;銷售賬外資產的收入;投資收益;資金佔用費;處理固定資產和廢舊物資收入;已經核銷的壞賬重新收回的往來款;以各種名義虛列支出、虛增費用,套取公款;以及重復列支費用,轉移資金進入「小金庫」等。

⑸ 小金庫的認定標准

小金庫的認定標準是:建立「小金庫」,從虛假支出中劃出資金。為違規收費、罰款、攤派設立「小金庫」。以資產處置、租賃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設立「小金庫」。營業收入不列入規定的賬目和賬簿,設立「小金庫」。利用虛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或通過其他賬戶轉移資金建立「小金庫」。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的唯一標准,所謂「單位賬簿」就是指本單位的會計賬簿。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註:小金庫也是帳外帳的一種。
最常見的帳外帳就是以各種名目將資金套取出來,另行開設賬戶進行經營,整個經營活動另設賬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賬冊內。
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小金庫指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⑹ 事業單位下屬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私設小金庫嗎

不是。
私設小金庫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違反了會計准則,一個企業只有一套賬,私設小金庫就是有多套會計賬目,是不允許的。

⑺ 小金庫如何認定

認定單位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應當從主體、客體和主觀、客觀要件來分析。實踐中應該把握以下問題:

首先,單位必須是獨立核算的單位,設立「小金庫」是單位行為,單位內設機構的行為應當視為團伙或個人行為。

其次,設立「小金庫」侵犯了國家財經制度。雖然有些設立「小金庫」是為了實施其他的違紀違法行為,但僅就設立「小金庫」而言,侵犯的客體應是財經制度。

再次,設立「小金庫」行為應出於主觀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錢用物,其核心表現是故意使相應資金、財物脫離或者規避財政、審計、紀檢等正常的監管監督。一是必須是故意的行為。由於業務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未列入符合規定的指定單位賬簿,或未列入單位賬簿中符合規定的指定科目,都不應當認定為「小金庫」。二是脫離監管。在單位所有正規的賬簿以外設賬,則脫離了正常監管,應當認定為「小金庫」。三是規避正常監管,《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列出了「小金庫」的7種主要表現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將本單位資金轉入下級單位賬內核算,雖然下級單位賬戶也是正規賬戶,也要接受正常監管,但資金經過這樣「倒騰」,監管就弱化了。同樣,將本單位行政資金轉移到工會或食堂賬戶內核算,其支出由本單位實際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監管的本質沒有變,仍應按設立「小金庫」處理。四是「小金庫」雖有較強隱蔽性,但仍應當在其單位內部有少數人知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具體是什麼樣的范圍,可在處理時視情況而定,重點把握是否有監管。若某領導將單位收入或套取錢財放入個人賬戶,無人知曉,無人監管,則不應作為侵犯財經制度的「小金庫」來處理,而應考慮按貪污、侵佔等性質研究認定。

最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時間節點就在設立之時,設立後該違紀行為即已完成,與之後如何使用無關。對「小金庫」款項的使用,不管是否合規,一般都不影響對違規設立「小金庫」行為的認定。

⑻ 小金庫立案標准

一種認為不構成犯罪,他們的理由是"小金庫"不是法律概念。從法律上看,除了公共財產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外,並沒有"小金庫"資金的概念。將國有企事業單位涉案的"小金庫"資金認定為國有資產或者公款,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定犯罪必須先考慮刑法的規定,然後再審視現實中的某種行為或事實是否符合刑法的規定。如果事先隨意確定各種行為或事實的性質,再拿來與刑法相對照,司法實踐中就會出現某些司法人員意欲認定某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為受賄行為時,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行為是受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受賄罪,所以該行為應當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反之亦然。當其不願將某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認定為受賄時,他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國家公職人員實際控制的是"小金庫"資金,其行為屬於"私設小金庫"和違規使用"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我國刑法沒有"小金庫"的概念,私設小金庫不構成犯罪,使用"小金庫"的資金也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認為構成犯罪,按照犯罪的四要素,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犯罪主體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罪犯的客體是侵犯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四要素,按照刑法罪責相適應原則,應該認定為犯罪。
【拓展資料】
的支持第二種觀點,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既然符合犯罪的四要素,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那麼就一定有它符合的罪名, 的認為構成單位受賄罪,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3、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4、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完全符合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四個方面,可以說高檢發釋字〔1999〕2號的對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就是為私設"小金庫"量身定做的。所以, 的認為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單位名義在賬外收取各種的回扣、手續費,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

"小金庫"不受財務制度的約束,使其流離於失控的邊緣,管理這些錢的人員如果廉潔自律性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極易控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污、挪用等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設"小金庫",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小金庫"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擊手段單一,一般都是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進行黨政紀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很少出現移交檢察機關以單位受賄罪立案偵查的情況。我們檢察機關承擔著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雙重任務,所以更應該加大對"小金庫"的查處力度,維護社會的和諧、樹立法律的權威。

⑼ 小金庫的認定標准

小金庫的認定標准和刑法的認定具體如下:
1、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2、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或通過其他賬戶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以收抵支,將支出直接與應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庫」。
9、以其它方式私設「小金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三)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⑽ 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小金庫」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違規收費單獨存放,形成小金庫。
二、將上級撥入的資金賬外存放,形式小金庫。
三、將代辦的報刊手續費隱藏起來,形成小金庫。
四、將一些尾欠稅費收入不入賬,形成小金庫。
五、將單位房屋出租收入單獨設賬,形成小金庫。
六、通過假發票,虛列支出或工程開支,套取資金,形成小金庫。七、將撥入下級資金再轉回,形成小金庫。
八、在上繳資金上作文章,通過私刻印章,自開票據,轉出資金,形成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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