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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2022-10-03 01:13:32

1.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臨時工有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在50歲以後有什麼福利待遇么」: (1)臨時工是很早以前的概念了,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就不再有臨時工的概念,統一為「勞動者」了。 (2)也不是享有「福利待遇」的問題,只是應享有的勞動者待遇。 2、「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她會有什麼福利待遇么? 補助什麼的么? 」: (1)一直沒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向她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合同時止每月雙倍的工資。(附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工作5年應是5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在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再用她:她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即10個月工資。 (3)單位不再她:應提前30天通知她,沒有提前通知的,她還可以索要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可以要求單位為她補交5年的社保。 (5)如果她的工資低於當地、當時的最低工資標准:可以要求補足到最低工資。 3、以上要求,可以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但是:仲裁要想贏的,必須有證據,包括她在單位工作了5年的證據、工資多少的證據等,可以是:她入職時填寫的登記表、招工表、工資條或是工資卡、工作證或上崗證、同事證言等。 5、勞動仲裁現在已經不收仲裁費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 : (附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工作5年應是5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在沒有《勞...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准嗎? - :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臨時工的說話,臨時工只是老百姓習慣的稱呼,並不是法律名詞;2、不知道你們那兒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只要給你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就很難告它.

在國家企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嗎?: 沒有相關直接法律法規,一般單位參照正式工,提供相應待遇!

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是多少,國家有規定嗎? - : 臨時工的工資沒有文件規定.如果是合同工(臨時工),那麼沒有進入編制,日後轉編是比較困難的,而且和入編的相比差距還是存在的,會有一些心理落差.以後一般還是會考慮考編的,而隨著學歷的價值下降,有的部分職位以後會要求更高學歷.所以如果你承受不了落差,心理素質不強,交際能力不強,建議你還是現在就考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應該享有哪些待遇 - : 基本待遇就是上下班和正式員工一樣工資會按時發放但是臨時工不會幫你購買五險一金.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准嗎 - :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沒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的工作標准,但是各地事業單位招聘臨時工,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來支付工資,所以很低.但事業單位通過購買性招聘的編制外合同工,要稍微高一些,有些地方已經給到3500左右.

人社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 : 關於臨時工工資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二、如果你是勞務派遣用工,根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

國家對己在國家行政單位就業的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有硬性規定嗎? - : 1. 沒有硬性規定.2.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 : 看你怎麼想了,如果你覺得像好好發展一下建議你辭職,做臨時工本來沒有什麼的可是與本單位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場合臨時工的處境比較尷尬,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會讓你不自信二對你的職業生涯產生不好的影響.本人就原來在一個中央企業做臨時工,覺得很不好現在辭職做銷售和原來工作形式和內容差不多,可是工資高兩倍,只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可是我現在活得比原來快樂沒有那麼多覺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關注國家的提高臨時用工待遇了,這個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會對你有多大的好處,因為單位設置臨時工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別再那樣的單位浪費時間了,現在臨時工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國家機關的臨時人員應享受什麼福利待遇: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除了國家公務員和個別的勞務關系的人員,都是以勞動合同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單位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你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用.

2. 事業單位臨時工2021年新政策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 : 最近國家加強了對事業單位臨時工的監管力度,因為社會上出現的許多違法亂紀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臨時工自我約束力差,專業知識淺顯造成的,所以現在國家對事業單位招聘臨時工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臨時工待遇我們是個事業單位招了很多臨時工有的都在這里工作了五年以 : 你好: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你應該是該單位的聘用人員. 按照合同法規定: 1、單位必須跟你們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必須為你們購買「三金」(養老金、醫療保險金、房改公積金);甚至「五金」(養老金、失業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金) 3、你們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節假制度,每周如果少於4天,那麼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作:200%~300%的加班費.

我今年四十六歲了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已經二十年了工資還只是一千? : 按照道理來說,你可以退休了,而且有五險一金,而且有退休工資

在事業單位工作20多年,一直是臨時工待遇一直要求轉正式工未果到退? : 你在事業單位從事臨時工作已20多年.按規定,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即繳納保險),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即正式退休). 看你的陳述,應該是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不夠.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補繳養老保險.

年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現在有什麼說法嗎? : 看你怎麼想了,如果你覺得像好好發展一下建議你辭職,做臨時工本來沒有什麼的可是與本單位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場合臨時工的處境比較尷尬,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會讓你不自信二對你的職業生涯產生不好的影響.本人就原來在一個中央企業做臨時工,覺得很不好現在辭職做銷售和原來工作形式和內容差不多,可是工資高兩倍,只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可是我現在活得比原來快樂沒有那麼多覺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關注國家的提高臨時用工待遇了,這個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會對你有多大的好處,因為單位設置臨時工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別再那樣的單位浪費時間了,現在臨時工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我是事業單位的職工,沒有編制,是臨時工,10年簽的合同到12年,? : 這個沒有什麼辦法,改革就是這么回事,努力找工作吧,如果年紀不大,可以報考一下各地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也是一種優勢. 當臨時工的時候就應該有一種緊迫感,難道會以為臨時工可以干一輩子么.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於原來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20 - 30年的臨時工有何保障措施,國家有沒有一些規定? - :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改革能否終結臨時工 - : 事業單位是計劃經濟時代一直延續下來的.「臨時工」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概念,是與固定工、合同工相對應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由於誕生於「同一個時代」,有著一定的「親緣」關系,他們「攜手」邁入市場經濟時代,仍然經常「合作」.就業形勢嚴峻,找份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不容易的.不出事時,單位與臨時工都「不聲張」;出事時,臨時工就「站出來」.

新勞動法對工作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簽合同工一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其他企業單位待遇是一樣的 你妹妹與單位屬於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法律規定,只要構成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給你妹妹繳納各項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由於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你妹妹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2月起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我是一名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在崗21年現面臨單位強制辭退問題有沒有關於臨時工這塊有沒有最新規定或實施辦法 - : 《勞動法》實施後,對用工性質的界定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工近似於此前的臨時工.但以你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的經歷看,顯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3. 政府臨時工怎麼轉編制

政府臨時工從根本上來說跟企業、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工作單位的性質不同。按照現在國家對於政府編制人員准入的政策來看,所有人員想轉為正式在編人員的話,必須經過考試或考核通過才可以。
參加政府工作人員的招錄考試:我國政府和事業單位每年都會定期招錄工作人員,政府臨時工可以邊工作邊復習參加招錄考試,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一系列流程通過後,即可變成政府編制人員。關注國家或事業單位編制的政策改革,抓住面向政府臨時工考核選拔在編工作人員的機會。例如「三支一扶」的大學生在農村工作滿一定年限後,通過考核後可以成為在編人員。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在現在的崗位上做出重大貢獻,通過申報破格提拔的方式轉編制。
行政事業單位對於錄用正式人員都有嚴格的條件和流程,首先必須公開招考,不能直接從臨時工轉為正式。
政府臨時工一般是用來補充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人力缺乏,比如協警。尤其從財政支出上來說,一個公務員的待遇大約能聘請兩個甚至更多的臨時工,而且又不佔用編制名額。
臨時工應當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前科;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的技術工人要求持證上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五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法律分析: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5.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執行,維護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造成侵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6. 2012事業單位改革中臨時工怎麼改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1年3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現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5.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堅持著眼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6.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0.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11.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五、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2.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13.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九、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9.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任務復雜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定信心,精心組織,攻堅克難,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交流改革情況、研究共性問題、提出工作建議等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央編辦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動行業體制改革。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組織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指導做好相關工作。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抓好組織落實。

30.穩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條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暫不具備條件的允許過渡,不搞「一刀切」。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完

7.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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