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等級晉升制度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等級晉升制度如下:
1、管理九級任職滿6年,且任期內有一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以晉升管理八級(非領導);
2、管理八級任職滿6年,且任期內有一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以晉升管理七級(非領導);
3、新招聘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崗位上滿1年後,考核合格,可不受職數限制分別晉升非領導職責八級職員、七級職員;
4、管理七級任職滿13年、工作年限滿25年,且任期內有三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以晉升管理六級(非領導);
5、管理六級任職滿13年、工作年限滿30年,且任期內有三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以晉升管理五級(非領導);
6、鄉鎮所屬事業單位晉升非領導職責七級、八級職員的任職年限,以在鄉鎮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年限為准計算。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⑵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法規解讀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共28條,包括適用范圍與原則、機構設置、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違反辦法行為的處理等內容。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明確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指導性;二是強調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增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三是規范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增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四是強化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配合約束機制,既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責任主體地位,又強調了相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五是加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有利於不斷提高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規定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責任,有利於促進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具體內容:《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內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確定或者變更;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或者調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項等。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事業單位應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對於事業單位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職責任務;有規范的機構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有明確的經費來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設立的下列單位,不得批准為事業單位:應用開發型科研機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新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性單位;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機構;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其他單位。
事業單位的名稱規范:為了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體現事業單位的特點,《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並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團、館、中心等。《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還規定,事業單位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和「國際」等字樣的,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省轄市以下事業單位名稱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樣且不冠所在省轄市、縣(市、區)名稱的,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主要包括:編制數額;人員編制結構比例;經費供給形式;領導職位設置及職數的確定或者變更。人員編制依據編制標准核定;無編制標準的,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等,參照同類事業單位的同等情況核定。事業單位經費供給形式在事業單位設立時根據其性質、類型和職責任務確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要求:為進一步嚴肅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對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加事業編制和編制外增加人員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二是針對實際工作中「條條干預」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的狀況,《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專項的機構編制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製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四是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人員編制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編制混合使用,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佔用事業單位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規定:為切實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調整上收了部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強化了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許可權和責任。一是加強了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全省事業編制總額,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編制總額內,按照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審批管理。鄉鎮事業編制總額的調整,經縣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省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二是加強了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核定事業編制,由其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在編制總額內的合並、分設、變更名稱及調整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三是加強了機構規格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省和省轄市按照正廳級、副廳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省轄市、縣(市、區)按照正處級、副處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縣(市、區)按照正科級、副科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配合約束機制規定:真正管住、管好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切實維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約束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為此,《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崗位設置、聘用(錄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是及時發現並糾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責任規定:《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列舉了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十一種具體行為,如擅自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事業單位;擅自變更事業單位名稱、規格及其內設機構;擅自增加事業編制和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等。二是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違反《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的十一種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規定:對於本《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定位不清、機構名稱不規范、超職數配備領導成員的,《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逐步規范。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就是事業單位在職責定位、機構設置、編制管理、運行方式等方面要與政府機關、企業組織區分開來,體現公益屬性。精簡效能,就是事業單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適度規模,實現高效運轉。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就是要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實施不同的管理,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做到有增有減。
⑶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業務,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不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相對獨立的社會服務實體單位。第三條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和精簡、優化、效益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財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第四條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是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二)擬定和實施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控制計劃;
(四)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准和人員結構比例;
(五)制定和實施事業單位登記和審驗辦法;
(六)具體審批和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七)檢查監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第二章機構管理第五條事業單位機構管理的內容包括:設置、撤銷、分設和合並機構,確定和改變性質、名稱、隸屬關系,審定、調整職責范圍和規格等(以下簡稱設置和變更)。第六條設置各類事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布局合理;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和規范的名稱;
(三)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和固定的工作任務;
(四)有經批準的投資計劃或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六)有適應業務需要的人員。第七條申請設置和變更事業單位,其舉辦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設備的目的、依據、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業務范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經費管理形式等。
(二)論證報告。內容包括: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與現有同類機構的業務分工情況,經費來源、辦公地點、基本設施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證明材料。與設置和變更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資格認證證明等。第八條各類事業單位的設置和變更,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省和市地相當廳級、副廳級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省直相當處級以下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地、縣(市、區)相當處級、副處級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市(地)相當科級以下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相當科級、副科級的,由縣(市、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第九條審批設置事業單位,應明確其名稱、隸屬關系、業務范圍、相當規格、內設機構等。事業單位應按審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事業單位的名稱,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館、隊、中心等。事業單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機構或企業的名稱。第十條部分教育事業單位的設置和變更,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高等學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屬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等專業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技工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省屬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四)高級中學,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批。
(五)初級中學、小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⑷ 河南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一、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從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農業、林業、水利、醫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電子等自然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
從事政治、經濟、哲學、法學、史學、文學等社會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
從事管理學、情報學、人口學、圖書館學等綜合科學、交叉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
從事計量、測試、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研究的專業研究所等。二、勘察設計事業單位:
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規劃設計院、設計所;
各種勘察院、普查隊、測量隊等。三、教育事業單位:
各種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盲聾啞人學校;
黨校、幹部職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訓)單位;
為教學服務的教學(教材)研究、電化教育單位等。四、文化藝術事業單位:
各種紀念館、展覽館、群藝館、文化館(站)、圖書館、文化宮、青少年宮、文化娛樂中心;
綜合性和專業性文藝演出團體、文藝創作單位;
文物保護(管理)單位等。五、新聞出版事業單位:
各種報社、出版社、雜志社;
廣播電台、廣播站、電視台、微波站、轉播台等。六、體育事業單位:
各種公共體育場、體育館;
各種專業運動隊和體育訓練單位等。七、衛生事業單位:
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醫院、門診部、衛生院;
防疫、防治、保健、葯品檢驗單位;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葯具管理單位等。八、農林水牧事業單位:
農業(農機)技術指導、推廣站,種子站,土壤肥料站;
畜牧獸醫院(站),植物保護所(站),飼草飼料站;
林業技術試驗推廣站,試驗林場(苗圃);
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導站,水文水資源管理站,水庫、堤壩管理單位及水產養殖試驗單位等。九、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各種福利院、療養院、干休所、養老院;
殯葬場(館)、烈士陵園和公墓管理單位;
殘疾人服務單位等。十、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公園、動物園、清潔隊、市政建設管理單位;
風景名勝游覽區管理單位等。十一、綜合服務事業單位:
氣象台(站)、地震台(站);
公路和港航養護、管理(監理)站(所),環境保護監測管理站(所);
調查統計、檢測檢驗、計算、咨詢、技術服務單位等。十二、機關附屬事業單位:
檔案館;
機關招待所、房產維修隊、機要印刷廠等。十三、其它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單位。第十四條事業單位都應核定編制。凡有編制定員標準的事業單位,其編制應在規定的定員標准以內核定;凡未制定編制定員標準的,其編制應按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擴建單位的編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業單位編制的同時,還應核定其領導職數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事業單位的各類人員,按核定的結構比例配備。
各類事業單位的編制定員標准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由省編制部門制定或由省編制部門會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第十五條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逐步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對已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不需財政撥給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其編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放寬。第十六條事業單位的編制包括:
(一)由本單位支付工資的在職人員;
(二)經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批准聘用的人員;
(三)計劃內臨時工人。第十七條事業單位調配人員,必須依據編制,逐步充實,提高素質。各類統配人員的分配計劃和其它增人計劃,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編制部門共同制定。第十八條各級編制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行編制與工資基金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各事業單位必須以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與工資基金管理冊,作為申請調配人員、核撥經費、領取工資的憑據。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和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編製法規、規章和政策,機構設置和編制定員一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未經批准增加、調整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編制部門不得承認,財政部門不得核撥經費,計劃部門不得下達勞動工資計劃,勞動、人事部門不得辦理人員調配手續,銀行不得支付工資。
長期沒有工作任務或不能開展工作的事業單位,應予撤銷,收回編制。
⑸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如何晉級
通過職稱評選晉升。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是通過職稱的評選來晉升的。
專業技術崗位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按高級、中級、初級,設13個等級。
高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1至7級,其中正高級崗位為1至4級,副高級崗位為5至7級,中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8至10級,初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11至13級,其中13級為員級崗位。
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薪級工資定級根據:
1、事業單位薪級工資按可計算工齡的在校時間和工作時間定級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薪級工資定級,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
二、薪級工資標准由相應的「薪級」確定:
1、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
2、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
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而「薪級」需要由「不同級別的崗位上的具體任職限」和「套改年限」兩個信息確定。
崗位工資制度是一種與現代企業制度相符合的薪酬管理辦法,具有較好的分配激勵作用。
⑹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加強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管理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日常工作,並接受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崗位設置、聘用(錄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對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加事業編制和編制外增加人員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第七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專項的機構編制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製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第八條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
(二)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內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確定或者變更;
(三)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或者調整;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項。第九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職責任務;
(二)有規范的機構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明確的經費來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和法規依據、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管部門、機構名稱、規格、職責、內設機構;
(三)編制數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結構比例、經費來源。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並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團、館、中心等。
事業單位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和「國際」等字樣的,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省轄市以下事業單位名稱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樣且不冠所在省轄市、縣(市、區)名稱的,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
(一)名稱、職責、規格、主管部門、內設機構、經費供給形式發生變化的;
(二)合並或者分設的。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撤銷:
(一)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主管部門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消失的;
(四)性質改變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銷的。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設立的下列單位,不得批准為事業單位:
(一)應用開發型科研機構;
(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三)新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性單位;
(四)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機構;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單位。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數額;
(二)人員編制結構比例;
(三)經費供給形式;
(四)領導職位設置及職數的確定或者變更。
人員編制依據編制標准核定;無編制標準的,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等,參照同類事業單位的同等情況核定。
⑺ 河南轉業幹部必知六:行政編、事業編、企業編的區別是什麼,
事業編目前分以下幾種: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全供事業編制、差供事業編制、自收自支事業編制。這四種的第一種俗稱參公,參公編制是最好的。目前參公其實也分為兩種,一種是群團單位使用的參公,比如各級共青團委、工會、婦聯、殘聯,這些單位是特殊的政府單位,他們既不能算黨口,也不能算政口,所以,不能直接使用行政編制,只能使用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但是他們這種參公編制其實和公務員的行政編完全一樣,沒有區別。另一種參公就是地方財政負擔的「內部糧票公務員」了。因為國家公務員的編制額是非常有限的,中央編辦不可能給地方下達過多的行政編制,然而地方政府的的確確需要更多的公務員人員來為各級黨委、政府出力,怎麼辦?行政編的增加許可權在中央,不在地方,地方有權增加的只有事業編,現在財政分家了,中央不養我來養,我有錢!於是,就出現了地方財政供養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這樣的參公也細分為兩類,一種是省批參公,也就是省里認可的,一種是市批參公,也就是省里不認可你的參公身份,但是市裡認可。# F% E+ c8 I- K! Q) w+ v/ E6 b$ X* ]9 | 其他全供事業編和差供事業編以及自收自支事業編都是地方財政負擔,只是負擔多少的問題,如同編制名稱一樣,全供就是地方財政完全負擔你的工資,比如學校老師,差供和自收自支的單位我不再舉例了。總的來說,這樣的編制和公務員以及參公的最大區別就是財政負擔多少的問題,也就是待遇上的差別,但是請記住,這是工資和醫療上的待遇,事實上差供和自收自支單位的收入也許會比公務員高,因為公務員發多少,是有嚴格規定的,但是差供和自收自支的單位就不一定了,福利補助自己單位可以隨意發放。+ F9 r# i0 L2 ?. {9 q( O A. \" ] {$ u2 E9 M; W" M 企業編,顧名思義,就是企業人員的編制,這種特製央企,也就是前面列舉的電力、石油、通信等壟斷企業,此外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十大軍工集團,也都是具有企業編制的企業單位。這些單位的性質都是國有,隸屬國資委管轄,他們的老總可以隨時調任行政單位擔任行政領導,但是也只有到老總級別的才可以。私企、外企沒有編制一說。8 \8 u& O( [( r- O) ~4 o9 e! N 最後明確一下,編制是依託於單位的,單位是行政單位,你就是行政編,單位是事業單位,你就是事業編,單位是企業的,你就是企業編。事業編和行政編在副縣級這個級別是可以隨時轉任的,也就是說,一個副縣級事業單位領導可以直接調任副縣級行政單位領導,不需要考試,反之亦然。但是低於這個級別就不行,事業編制想轉行政編,必須通過考試,也就是公開的省考、國考以及公務員遴選考試。企業編制目前還不知道到什麼級別才能調任行政領導,也許是廳級吧。5 @, e) I$ h# r' a* I n: T8 C$ e3 C- y6 A 對於是否參公的問題,有些轉友還是不太明白,我再單獨強調一下,你安置後身份是否是參公,是跟著單位走的,你是事業編,編制命令肯定會下在事業單位,你們單位參公,你就是參公身份,填公務員登記表,省里備案,你們單位是全供,你就沒有公務員登記表。你編制所在單位是啥情況,你就是啥情況. h# a- w. ]; I% v- i( c* o6 w% |7 w9 F) r. s" F$ t: v- h/ k 你到底是行政編還是事業編,從2011年的經驗來看,進鄭州的人是通過考試決定的,你考上行政編你就是行政編,你沒考上行政編,就是事業編。其他地市的稍有不同,請咨詢上一年轉業的戰友。
⑻ 事業單位職級並行細則
事業單位職級並行細則具體如下:
1、轉為參公單位;
2、落實車補、增長工資;
3、實行職級並行;
4、實現提前退休。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的宗旨包括: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
1、不以盈利為目的;
2、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⑼ 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崗位等級三級,是高級工嗎
工勤技能崗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相對應的是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和初級工。你所說的三級就是高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