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制怎麼轉行政編制
事業編制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轉為行政編制:
1 參加公務員考試
每年我國都有國考和省考的考試機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那麼必須不在事業單位的服務期之內經過單位同意才可以參加考試。
2 優秀提拔
這一類是指符合一些條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打算考公務員,必須是不在事業單位服務期限內,並且要經過單位同意。
3 公選
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Ⅱ 能不能由事業編直接轉成行政編的公務員呢
在體制內,雖然事業編也稱得上是「鐵飯碗」了,但與公務員相比,無論是發展前途、工資待遇,還是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都有較大差距。而實際上,現在的事業編人員,很多都是學歷不比公務員低、能力不比公務員弱,表現不比公務員差,那能不能由事業編直接轉成行政編的公務員呢?
比如調入市級以上擔任處級領導職務,必須聘任副高以上職稱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任市級以上擔任科級領導職務,必須聘任副高以上職稱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任縣區擔任科級領導職務,必須聘任中級以上職稱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無論是管理崗還是專技崗調任,程序上都沒有問題,關鍵是要找到接收單位,這就需要強大的外部助力,不是自己符合條件就可以調任的,否則很多人早調了。
4、公開選拔。這種方式以前很流行,這兩年已不多見,但在局部范圍內仍然存在。比如某地公開選拔一名副處級領導幹部,那麼除了公務員符合條件的科級幹部可以報名外,很多事業單位的管理七級職員、專技副高以上職員都可以報名,選拔成功後即可登記為公務員,成功置換身份。
總之,無論哪種方式,要實現都不容易,有能力、有人脈都是基礎,還需要等待機遇!
Ⅲ 事業編轉行政編制政策
法律分析:國企和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形式調入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置換為行政編制即公務員。具有一定級別的領導職務也可以轉任行政機關領導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Ⅳ 事業編可以轉為行政編嗎
事業編轉行政編是有政策依據的。公務員法第十一章「交流與迴避」中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條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與國企、事業單位進行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和轉任,即:國企和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形式調入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置換為行政編制即公務員。具有一定級別的領導職務也可以轉任行政機關領導職務。
一、鄉鎮事業編報考條件
1、遵紀守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年齡上限以崗位要求為准,一般是在35周歲以下。
3、擁有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工作能力。
4、身體素質符合崗位要求。
5、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對於符合條件的人來說,可以結合自身的情況,選擇相應的事業編崗位報考。
二、公務員報考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事業編可以轉為行政編嗎
法律分析:由事業編制轉為公務員編制,除了考試之外,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實現轉編: 調任的前提是在國企或者事業單位要取得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且任職滿兩年及以上,年齡在40周歲以下,調任行政單位擔任副科級領導職務時,將事業編制轉為行政編制,也就是公務員編制。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Ⅵ 事業編怎麼轉公務員編制
事業編制變成行政編制(公務員)一是可以通過調任,一般要求正科實職以上,可以調任到行政單位。二是參加公務員考試,考行政單位編制。三是參加遴選,少量機關會面向事業單位遴選,這樣也可以轉為行政編制。
Ⅶ 事業編可以轉行政編嗎直接從事業單位轉入公務員序列,哪類有機會
事業編可以轉行政編嗎?直接從事業單位轉入公務員序列,哪類有機會?
公務員和事業編制工資待遇區別除了車補以外相差不大,如果算上事業單位的年終績效工資的話,科員和管理九級的工資差不多(公車改革後公務員多了一項補助,工資相對有所增加)。二是實際上的工作內容相差不大,原則上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和機關單位的工作內容是一樣的,並沒有專業的區別,機關工作是很少區分你的編制的,大部分是根據工作能力來的!
二是調任。對於事業編來講,調任也是一個很好的路徑,比如你是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領導,或者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如果機關有需要,就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這種路徑很好,但難度很大,因為主觀干擾因素太多,不是誰都可以走這條路的。當然,這種路徑的好處就是工齡、保險、工資待遇幾乎沒有什麼影響,銜接起來很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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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事業編制副科轉行政編制副科的條件是什麼是否有必須任現職滿兩年的說法
按照公務員法第七十條和公務員調任規定,一般要求具備三點:
第一、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以上職級或副高以上職稱;
第二,年齡在45周歲以下,處級在50周歲以下,相較2019年公務員調任新規前,無論科級還是處級調任年齡上限都比以前放寬了5年。要突破這個年齡上限,必須報省級組織部門審批。
第三,有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有行政編制空缺。
事業編制副科轉行政還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學歷要求。按照規定,調入市級以上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縣(市、區)級以下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2、年齡要求。調任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一般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周歲;調任市級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0周歲;調任縣(市、區)級以下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周歲。
3、專業技術人員調任。專技人員調入市級以上機關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
調入市級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縣區以下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具有中級職稱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職。
4、管理崗位人員調任。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級及以上職務,同等調任機關擔任領導職務。
只有具備了以上條件,事業人員才可以調到行政機關變為公務員。但這也只是前置條件,在實際中,具備這樣條件的人不在少數,但很少人能通過這種方式轉成公務員,原因在於事業人員基數太大,行政編制緊缺。
尤其是在基層,相比起從事業單位「空降」而來的領導,公務員更容易接受行政編制內部人員的提拔,而且在手續上,事業人員調任的手續要更加繁瑣,相關部門承擔的壓力也很大,所以現實中只有少數人能通過這種途徑實現編制轉換。
以上內容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Ⅸ 事業編制可以有幾種途徑轉為行政編
摘要 第二。職務提升在不同級別的政府提升到一定級別,一般轉為公務員。如縣級一般升為副局。可轉為行政編。
Ⅹ 事業編制可以有幾種途徑轉為行政編
事業編制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轉為行政編制:
1 參加公務員考試
每年我國都有國考和省考的考試機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那麼必須不在事業單位的服務期之內經過單位同意才可以參加考試。
2 優秀提拔
這一類是指符合一些條件的精英人群,尤其是稀缺型的高科技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打算考公務員,必須是不在事業單位服務期限內,並且要經過單位同意。
3 公選
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10)事業編制如何轉成行政崗位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