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0楚雄事業單位考試中違規違紀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范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條 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後,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准,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有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在考察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的行為,干擾、影響考察單位客觀公正作出考察結論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聘用後被查明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核准(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為應聘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將其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泄露考試試題、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試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四)監管不嚴,導致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於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對於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 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B. 事業單位考試違規處理條例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C. 忘帶准考證、走錯考場,遇到這種特殊情況該如何處理
高考是許多人的人生大事,大部分人都是通過高考來改寫的命運,但是越是珍惜高考的這種機會,就越容易犯一些失誤。2022年6月6日是高考首日,在第1場考試開始前,有很多考生發現自己忘記帶准考證了,還有的考生發現自己走錯了考場了,那遇到這種特殊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我認為遇到這種特殊的情況,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遇到忘帶准考證走錯考場這種情況,不要著急,可以向身邊的老師朋友尋求幫助。
D. 公務員考試考場違規怎麼辦
考場違紀違規處理
1、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
2009年11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報考者、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本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
2、報考者在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幾種處理方式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環節,哪些情形屬於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理?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4、「涉及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是如何界定的?
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如果涉及報考資格的內容不屬實,比如年齡、政治面貌、學歷、專業、基層工作經歷、獎懲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有隱瞞情況,就屬於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應當真實、准確,沒有隱瞞。
5、國家公務員考試「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惡意注冊報名信息,一般指報考者編造、偽造身份信息或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進行注冊報名的,影響他人報考或造成報名人數虛假,擾亂報名秩序的行為。
6、國家公務員考試 「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是如何界定的?
規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如書籍、筆記、練習冊、草稿紙或紙條等物品。報考者將這些物品帶入考場且沒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上,比如,將書籍帶入考場並且放在考場座位的抽屜內等,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除攜帶身份證、准考證、文具外,其他物品最好一律不帶入考場。如果帶入考場,報考者應按照考場規則和監考要求將這些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
7、什麼是國家公務員錄用考生誠信檔案庫
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包括兩種性質的信息庫,一是適用於《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受到違紀違規處理的報考者信息;二是報考者其他不誠信的行為,比如已進人面試人員名單,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告知用人單位,臨時不來參加考試的人員,就納入這一部分信息庫。兩部分信息庫構成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8、有關國家公務員考試誠信承諾書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時,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凡弄虛作假的,在面試資格確認和錄用審批時一經查實,即取消面試資格或錄用資格。
9、五年禁考的考生還能報考國家公務員嗎
報考者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6年後他能報考公務員。但是,根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檔案庫中會如實記錄考生曾經違紀違規的行為及受到的處理。也就是說,這位考生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6年後他報考公務員時,他所報考的單位能夠看到這位考生曾經在6年前受到處理的記錄。
10、當地作弊被抓還能報考其他省市的國家公務員嗎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即時匯總形成全國統一的違紀違規信息庫,並共享給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因此,報考者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受到5年或終身不得報考處理並且尚在處分期的,不能參加中央和其他省的公務員錄用考試。
E. 事業單位考試錄用考試違紀違規如何處理
(參考往年)
《通知》、《簡章》及本須知中提到的「應屆畢業生」,系指納入全國統一招生、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應屆畢業的學生。
F. 如果考試時走錯了考場會怎麼樣
考生在考試前不怎麼熟悉考場,有的時候一個城市有多個考點。如果考生走錯了考點,那麼很遺憾,他這次的考試就浪費了,需要重新付費參加考試。
G. 國家公務員考試違紀監考教師會在考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記錄嗎
不會。考場記錄單、考場情況說明材料中關於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信息,是事後認定和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最主要依據。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等)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和考場異常情況說明。
對於考場內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的描述,應做到客觀、准確、內容完整。需要當場進行處理的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應及時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於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於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根據立法法對部門規章設定處理許可權的新要求,《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懲處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H. 2020保山公務員考試走錯考場怎麼辦
如果走錯考場不要急,不要影響到自己的心理,去找自己的考場考試就行。考試有規定,在開考後的30分鍾後才不可以進入考場的;但是,還是在考試前去踩一下點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