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林場有沒有可能變成事業單位。職工變成事業編制。
國有林場有可能變成事業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指出,對國有林場進行分類改革,即生態公益性林場和商品經營性林場,生態公益性林場按事業單位管理,重新定編定崗,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一般情況下西北地區等位於大江大河中上游的國有林場將劃分為生態公益性林場,具體時間表是「十二五」期間完成。
⑵ 國有林場公益一類工作待遇怎麼樣
國有林場公益一類工作待遇怎麼樣?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待遇
公益一類即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其工作一般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交通費、書報費、目標獎、住房補貼、出差補助、職務補貼等,五險一金一般是足額繳納,有些單位是五險兩金,多了一個職業年金。就具體收入而言,在一線城市,剛入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發工資為8000千元左右,扣除五險一金後,實際發放的應5000-6000元,當然每個系統的事業單位會有一些差別。一些單位還會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
總體來說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待遇較為一般,但勝在穩定可靠,如果已經購買住房或家庭條件較好,在事業單位工作是非常愜意的事。
⑶ 林場是什麼性質事業單位待遇如何是什麼編制
林場一般有國有林場和私營林場,國有林場屬於事業單位,是國家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生產性的事業單位,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前又叫國營林場。
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建龍在2015年國務院2015-6-9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過對國有林場的定性、定編、財政等新政策;
定性:國有林場被劃為公益一類或者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定編:根據精簡高效原則,給定管理,技術和特殊崗位人員編制。
財政:納入各級財政,從中央財務及升級財務加大對國有林場改革的支持。
所以國有林場待遇為公益一類或者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待遇,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3)林場事業單位人員怎麼來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⑷ 國有林場改革是針對編制內職工還是全部職工
針對全部職工。關乎林場每個人的利益。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
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
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國有林場改革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
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
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
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
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
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
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
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
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
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
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
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
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4)林場事業單位人員怎麼來擴展閱讀:
國有林場是我國林區的基本組織,同時它還承擔林區教育、衛生、治安和社會管理的任務,有的代管鄉村。
國有林場的特點是和農村交叉,一般是跨鄉、跨縣,也有的大型林場跨市,管理難度大。
國有林場的稱呼有多種,有的叫林業局、有的叫森林經營所、有的叫治沙站等等。
國有林場按經營對象分用材林林場、防護林林場、經濟林林場、風景林場等。按預算體制劃分,分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
按管理體制分省屬林場佔10%,地(市)屬林場佔15%,縣屬林場佔75%。
國有林場在我國林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骨幹、示範和帶動作用,特別是在森林培育和保護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社會的公認,但是,國有林場在長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很多困難和問題,如林場經濟危困,職工生活困難,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發展後勁不足等,國有林場的改革迫在眉睫。
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
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
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⑸ 林場是什麼性質事業單位待遇如何是什麼編制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編制是林業局事業編。,林場的事業編是林業局事業編的一部分。對於事業單位這個工資待遇還是很不錯的,林場工職工工資一般情況下都是在4500左右的。
⑹ 我是事業單位林業單位的職工,想往別的單位調動可以嗎,怎麼調動啊謝謝!
如果是本地方的話有單位要你的話,可以請接收單位負責人直接與林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協調,當然要人事局編委辦參加,應該不難。
⑺ 國有林場改革怎樣確定在編人員和富餘人員是按工作年限還是領導自由決
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行政類變為機關,公益類維持不變,自收自支變為國企,林場估計變為國企的可能性很大,但原來已經有事業編制的人員編制不變,後進的為企業編制。
⑻ 國有林場改革所有的工人如何安置
國有林場 深化改革 1 遼寧國有林場發展現狀 全省現有國有林場182個,分布在14個市,57個縣(市、區),其中遼東山區99個,遼西北地區69個,遼中南平原沿海地區14個。遼中南地區林場分布特點是一個縣(市)只有一個林場。國有林場事權管理以縣為主,縣屬林場164個,佔90%,廳直5個,市直13個;副處級以上林場3個,副科級以上129個,股級50個。2007年,全省國有林場資產總額17.6億元,林木資產6.2億元;負債總計8.4億元,其中銀行貸款4.2億元;營業收入5.4 億元;林場凈利潤5032萬元;39處國有林場虧損,虧損面達22%,虧損額為1296萬元。全省國有林場林業用地面積1134萬畝,蓄積量4866萬立方米。商品林357萬畝,公益林776萬畝。「石頭山」難以綠化的荒山面積33萬畝,主要分布在遼西地區。職工總數23669人,其中在職17178人,離退休6491人。在職職工中,60%的職工在管理、技術、護林崗位上,40%的下崗職工承包、經營林場森林資源及自謀職業。大多數大中專生畢業於20年前左右,人數佔8%。遼東山區平均每個林場人數139人,遼西北地區86人,遼中南地區73人。全省國有林場實行崗位工資,在職職工平均月工資額845元,退休職工1008元。162個林場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88個林場參加了醫療保險,大多數林場沒有參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2 當前國有林場存在的突出問題 2.1 債務負擔沉重,生產經營艱難。全省國有林場負債總額8.4億元,其中銀行貸款4.2億元,主要用於營造林、多種經營項目,每年負擔2000餘萬元的銀行利息。 2.2 社保壓力巨大,保障體系不完善。全省162個林場欠繳金額10154萬元,20個林場未參保需補繳「進門費」7448萬元,共計1.7億元,壓力巨大,林場無法解決。同時,保障體系還有不完善方面。 2.3 基礎設施落後,自我積累難以建設。集中表現在7個場部不通公路,15個場部飲水困難;不通公路工區196個,不通電的188個,不通電話的196個,吃水困難的92個。 2.4 人員包袱沉重,職工分流困難。隨著國有林場承擔任務的轉變,造林任務和木材採伐量不斷減少,客觀上造成人員過多,負擔沉重。2007年全省國有林場在職職工17178人,其中在崗的10284人,下崗的6874 人。初步推算,全省林場在崗職工中將又有14%人員下崗分流,分流安置就業困難重重。相當部分家庭有兩人甚至全家均為林場職工,他們一旦下崗,生活將難以保障。 3 造成當前國有林場困境的原因 3.1 林場定性不準確,身份邊緣化。在調研中,新賓縣林業局領導說:「當前林場性質不明,是林場開展工作的最大障礙,是改革中首要解決的問題」。表現在,在人事、工資制度上按事業單位管理,但事業費供給無保障;在勞動用工制度上按企業對待,林場職工在加入養老保險、就業等方面都遭遇到重重困難,下崗職工難以納入城鎮職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地處農村的國有林場,其國有性質也限制了林場享受國家對農村的扶持政策。 3.2 自然環境條件差,投入嚴重不足。遼西北大多數林場位於生態脆弱的高山區和土地貧瘠地區,遼東山區部分林場地處地勢險峻的遠山區,基礎設施建設難度大,加之各種冰凍雪壓和山洪自然災害的發生,破損嚴重,投入嚴重不足。3.3 結構調整不到位,經營機制不活。近20年,盡管林場進行了產業結構調整,興辦二、三產業,但沒有按市場經濟規律運行,致使林場產業項目基本失敗,同時也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在經營機制創新等方面,雖然林場做了嘗試和努力,但由於受各種因素和自身條件的影響,一直未能建立健康的經營機制。這種單一的經濟結構也難以承擔以生態建設為主的任務,更滿足不了安置職工再就業的需求。 3.4 經營困難重重,生存發展舉步維艱。全省國有林場經營面積規模不等,最大的24萬畝,最小的不足5000畝,設置不盡合理。如桓仁縣城郊林場與庫區林場的林地隔嶺相望,卻設置兩個林場。城郊林場有林面積只有9千餘畝,現有職工115人,與大林場一樣有相同的管理機構,「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造成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同時,還有部分「無資源、無產業、無資產」的「三無」林場,即東部山區無可採伐森林的林場,西部地區無間種林下土地的
⑼ 在國有林場工作的職工是屬於國家職工還是集體職工改制後變成投資有限公司,職工身份是否改變
國有林場職工是事業單位編制,是不允許改變單位性質的,職工的身份也是不能隨意改變的,林場是三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企業管理,但與企業有本質的區別),請你參照《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如下:
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並、撤銷以及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植樹造林、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林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有林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所屬國有林場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
跨地(市)、縣(市、區)的國有林場,由所跨地區共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 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貫徹實施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
(二)協調編制國有林場發展規劃;
(三)組織編制並會同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和國有林場森林採伐、撫育作業設計;
(四)審核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並、和撤銷等事項;
(五) 受委託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監管;
(六) 受委託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核准或備案;
(七)指導和檢查考核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國有林場實行「營林為本、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辦場方針,主要任務是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技術;保護林業生態文化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六條 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有林場依法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歸並、侵佔和平調,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破壞國有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應當明確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組織編制所屬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明確國有林場的發展方向、主要任務和建設目標。各項林業建設資金應當重點向國有林場傾斜,支持國有林場發展。
第八條 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鼓勵國有林場通過多種方式擴大經營范圍,壯大林場規模。
第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林場幹部職工的培訓,提高國有林場幹部職工綜合素質。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撤銷
第十一條 設立國有林場,應當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並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林場數量較多的地區,應當設立國有林場管理局或者總場,統一組織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國有林場,應當林地權屬清楚,四至界線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經批准設立後,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的經營范圍和隸屬關系,應當保持穩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分立、合並、撤銷、變更經營范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應當按原報批程序報原審批設立的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分立、合並、撤銷、變更經營范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應當進行資源評價和經濟審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明確劃分責任,保護好森林資源和其他國有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性質的營林單位或者由國有林場控股的股份制林場,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資源經營與保護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條件的林場可以採取承租集體林地造林經營的方式,擴大森林資源規模。承租集體林地應當簽訂書面的承租合同,明確承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承租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大力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新技術,加快中幼齡林撫育步伐,大力發展珍貴用材樹種,積極培育大徑級林木,不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中跨地(市)國有林場、省屬國有林場和省級以上公益林佔有林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並完善森林經營檔案。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進行林木採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和造林育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並依法進行更新造林。作為單獨採伐編制限額單位的國有林場,年度採伐限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實行採伐許可指標單列。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並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區劃,設立護林站,健全護林組織,配備森林管護人員,明確管護職責,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森林防火的規定,加強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成立護林防火組織,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組織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備森防技術人員,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建設,建立檢疫、預測預報制度,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執法人員,加強林政執法,保護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植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二十九條 森林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有林場設立公安派出機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國有林場依法享有以下經營管理權:
(一)依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年度各項生產、經營計劃,確定建設項目和生產規模;
(二)按照市場需求依法經營銷售本場生產的木材、林產品和其它產品;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各種資源;
(四)依法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進行統一管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場工作需要決定本場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幹部任免、勞動用工和工資獎金分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國有林場的林木及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有林場攤派和亂集資、亂收費。對於非法向國有林場集資、收費、攤派的,國有林場有權拒絕,並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場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國有林場應當將爭議情況及時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國有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不得以其經營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嚴格獨立經濟核算。
第三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稅收、勞動工資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落實職工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國有林場實行場長負責制。
國有林場場長的產生,採取聘任、委任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辦法。具體產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門確定。國有林場場長產生後,應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場長負責管理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本場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提請或者決定本場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三)依法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場管理人員;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場工作人員,並按照有關規定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組織制定工資調整、資金使用、財務預決算等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場崗位責任制、承包責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場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 國有林場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以崗位績效工資為基礎的收入分配製度。國有林場應當結合所承擔的主要任務,科學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條件,按有關人事政策公開招聘人員,實行競聘上崗、擇優聘用、以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林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工資調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關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財務、人力資源、森林資源管理、護林防火等部門及管轄區內的管護站(點)、瞭望台,並配備相應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國有林場開辦的企業,應當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組建獨立法人實體經營,林場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地區國有林場管理辦法,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⑽ 國有林場事業編制什麼人員可以進編
國有林場護林員是事業編制。
其餘級別的護林員,如:鄉鎮企業的護林員為合同工或者兼職,並不是事業編制。
國有林場是國家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生產性的事業單位。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