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事業單位,經常遇到前同事求幫忙辦事,怎麼做既不傷感情也不讓自己為難
可以先禮貌地拒絕,如果對方仍然不罷休的話,可以說自己做不了主,讓他去找領導。如果他去找領導的話,這個鍋就成功甩掉了。
不過這個辦法也有不太靈的時候,如果你的領導是一個老好人,他可能就答應幫對方了,那你也沒辦法只能聽領導安排。但總歸你能減少一點麻煩,還讓對方意識到你並不是萬能的,下次可能不會再來煩你了。
❷ 我是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現在單位因為自己的過失要調動我的工作,我該怎麼維權
因為工作性質是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所以沒辦法維權。事業單位不比央企國企,對於崗位職責、單位有自己的工作程序,不是體制內、好多工作崗位不會聘用,都是在編制,對於此事的解決,沒有好的辦法。
事業編制是比較復雜的一類,事業單位的本質是社會服務組織,介於行政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之間。大概分以下幾類:全額撥款、參照公務員、自收自支、財政補貼。具體分類區別就是其經費來源不同。
我國約有126萬個事業單位,涉及到4000多萬的事業單位人員,2018年,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效益好的全部轉企,對於效益差的企業將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事業單位序列,這部分人不再佔用事業單位編制,如果這項改革順利落實的話,至少要影響數百萬事業單位職工。
(2)事業單位經辦人辦事慢怎麼告擴展閱讀:
人員安置的基本原則:
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隨遇而安,隨遇而安」的原則,對被炮擊人員進行整合和撤銷後的安置。
2、為解決即將退休人員的安置問題,工資滿20年、工作滿30年、離退休未滿5年的幹部,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移交社會保障部門接管。病假和已接近退休年齡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也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3、招用的合同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派遣工和其他人員、自籌自籌人員、自籌人員,應當在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擇業。也可以隨企業改制,為新設立的企業安置就業。
❸ 事業單位轉企一直未安排員工,已經上訪18年,至今沒解決,我們應該怎麼辦,望有經驗的前輩幫忙解答謝謝
事業單位改制應當妥善安排員工,這樣才能不會造成社會矛盾,你屬於18年了,都未能安置和解決你的工作問題。也一太不應該了,上訪18年還是沒有解決。看來問題比較麻煩。你應該找個專業律師咨詢一下問題出在哪裡,這樣再一步一步解決。否則確實也挺難的。中國事業單位(改制飯革)也好。首先是因為國家需要,誰也阻擋不了。但是我相信你通過你找的律師可以幫助你來解決問題,另外你也可以天天到領導辦公室上班,不吵不鬧,就坐在哪裡,叫他天天看見你就心麻,不好受。實在不行入拿兩瓶酒到領導家吃飯,他吃你也吃,讓他沒法休息,天天去,連續去上一星期,這也是無耐的辦法。謝謝!供你參考一下吧!
❹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辦企業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或者放棄經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❺ 事業單位的辦事效率為什麼那麼低
從主觀上來說,國企、事業單位普遍存在的工作哲學,即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使每個人的工作積極性都不高,能不做的事情就不做,能推給別人的事就推給別人做,效率自然很低下。
❻ 事業單位人員辦事態度差,應該怎麼投訴
1、該單位或起上級主管單位的網站上若有郵箱,或投訴信箱,可以網上投訴
2、可以找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的信訪部門舉報
❼ 如何處理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用工爭議
(一)屬於不能申請仲裁、不能起訴,只能申訴的情形
1、錄用制公務員以及錄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公務員與所在事業單位所發生的一切人事上的爭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2、具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人事爭議的,依據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36條規定精神,不能申請人事仲裁,不能起訴,一旦發生爭議,按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二)屬於人事爭議,可以申請仲裁、可以起訴的情形
1、聘用制公務員與事業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條規定「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具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情形。依據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屬於人事爭議,適用該規定處理。
(三)屬於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可以起訴的情形
其他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發生的因履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引起的一切爭議都屬於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❽ 事業單位領導處理事情不公,可以怎樣申訴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清退違規進人;
(三)撤銷獎勵;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復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請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復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復核、申訴、再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第十五條 受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復核、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二)復核、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單位管轄范圍;
(五)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申請。
受理單位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
終結復核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終結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8)事業單位經辦人辦事慢怎麼告擴展閱讀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
申訴公正委員會由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申訴公正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不得少於三人。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主管申訴、再申訴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或者負責申訴、再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交答辯材料,有權對申訴、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
❾ 怎麼投訴法院辦事人員
一、怎麼投訴法院辦事人員
1、投訴法院辦事人員的方式如下:
(1)找到受理法院或上級法院的信訪投訴,外地加區號;
(2)訪問受理法院官網或上級法院官網,看看有沒有互動信訪、或公開的投訴電話、郵箱;
(3)訪問最高法官網投訴,不過需要提供具體工作人員姓名才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條件下可以投訴舉報法官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3、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4、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拖延辦案,貽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