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曠工多久可以開除
一、事業單位曠工多久可以開除
1、事業單位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3、轉移檔案和社保;
4、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B.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法律分析: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至於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系人地址,並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准。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打開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務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聲明,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另外,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了培訓費用,而員工未到期離開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如果員工未與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損失的(有實際數字證據),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如果擅自離職,沒有辦完合法手續,出現相關勞動方面問題,勞動者需承擔一部分責任,員工要離職法律程序,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 事業單位曠工多久被辭退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就可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D.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法律分析: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一般單位規定三天就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遇到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的問題,需要根據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來決定,一般單位規定擅自離崗三天,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這時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員工擅自離崗怎麼處理?
1. 首先,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2. 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3.至於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系人地址,並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准。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打開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務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聲明,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F. 脫崗多久可以辭退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有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脫崗是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
G.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員工擅自離崗三天可以辭退。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單位規定三天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至於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專遞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准。若員工不簽收,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聲明,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孕婦該怎麼賠償
若是公司違法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的話,則此時應當支付賠償金,一般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將其辭退的,此時公司沒有責任,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H. 事業單位職工擅自離崗多久可辭退
事業單位職工擅自離崗累積三天就可以辭退,且沒有任何賠償。不過工資要全部結算給別人。
I.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一、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1、員工擅自離崗三天就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J. 事業編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就可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