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失業險意思是什麼
失業險是社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是為了保障員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失業險的另一個功能就是促進再就業。它可以對因為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具體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社保滿一年的;2、不是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失業人員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了1年但是不滿5年的,最長可以領取到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業保險除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患病或者生育,到指定醫院就診,還可以申請70%的醫療補貼。另外,失業人員如果在失業期間開班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還可與一次性領取生育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家屬還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失業人員還可以免費獲得就業培訓和指導,幫助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
B. 什麼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C. 失業保險是什麼意思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兩大體系的結合點,既要完成社會保障的任務,維持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完成勞動就業任務,為勞動者再就業提供幫助,所以失業保險具有雙重的功能。
一是普遍性。它是為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勞動者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面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統一調劑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D. 失業險意思是什麼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並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 失業保險是什麼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F. 什麼是失業保險金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設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重新就業後就會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G. 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保險。失業保險是社保的一種,不同於養老險與醫療險,無法像靈活就業人員那樣單獨繳納參保失業險,只能以在職員工的形式。同時繳費額度不高,一般為個人工資基數的 0.5%-1%。其特點為普遍性、強制性和互濟性。
H. 失業保險是什麼險
失業保險,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是為了保障上班族在失業後還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開銷。
【拓展資料】
一、失業保險是什麼?怎麼交錢?
失業保險,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是為了保障上班族在失業後還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開銷。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居民,只要你參加了,都可以享受其福利待遇。五險一金每個月都要扣我們一筆錢,很多朋友都是看得一懵一懵的,不會算。其實也簡單,我舉個例子:假如你生活在某三線城市,月薪5000,每個月繳納費用如下:公積金是個人、公司各交一半;繳納比例是5%-12%之間,公司自由可選。其中失業保險,你個人需要交:5000 X 0.2% = 10元,公司需要幫你交40元。其實各地繳費比例會不一樣,比如深圳失業保險就是個人交0.03%,公司交0.07%。但不管哪裡,失業保險費用都很低;當了解會有哪些福利後,你就會覺得這十幾二十塊絕對值得交。
二、失業保險會有那些福利
失業保險金:最重要的福利,每個月都可以領取月最低工資的90%。這可以彌補部分收入損失,雖然不多,但也可以解決食飯問題。醫療保險:醫保是最重要保障,但一旦不交,就沒得用了。在失業期間,政府也會幫我們交醫保。單單是這一點,失業保險就值回票價。除此之外,萬一其在期間身故,家屬還能夠得到:喪葬補助金:在深圳,是上一年當地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是27927元;撫恤金:上一年當地月平均工資的六倍。失業保險具體到每個地方,都會有些差異。
三、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多久?
雖然有四項待遇,但我們最看重的當然就是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其實領取失業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後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願;所以,被公司解僱、因公司破產離職,都符合領取資格,但如果自己主動辭職,就無法領取。
I. 失業保險是什麼意思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J. 失業保險是什麼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