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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時限多久

發布時間:2022-09-24 14:07:31

『壹』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准,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除涉密事項外,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拓展資料:??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法律依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十五條??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貳』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准,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除涉密事項外,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拓展資料:__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法律依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十五條 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叄』 審計中按審計實施時間分類

按審計實施時間相對於被審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前後分類,審計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

(一)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文件的審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合同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

開展事前審計,有利於被審單位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保證未來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避免因決策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內部審計組織最適合從事事前審計,因為內部審計強調建設性和預防性,能夠通過審計活動充當單位領導進行決策和控制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而且內部審計結論只作用於本單位,不存在對已審計劃或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的問題,審計人員無開展事前審計的後顧之憂。同時,內部審計組織熟悉本單位的活動,掌握的資料比較充分,且易於聯系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有條件對各種決策、計劃等方案進行事前分析比較,作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意見。

(二)事中審計

事中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例如,對費用預算、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通過這種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盡早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預期目標合法合理和有效地進行。

(三)事後審計

事後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完成之後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屬於事後審計。事後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鑒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狀況。

按實施的周期性分類,審計還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定期審計是按照預定的間隔周期進行的審計,如注冊會計師對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進行的每年一次審計、國家審計機關每隔幾年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等。而不定期審計是出於需要而臨時安排進行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存在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突擊進行的財經法紀專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託對擬收購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接受總經理指派對某分支機構經理人員存在的舞弊行為進行審查等。

『肆』 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2)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在企業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和所在單位予以表彰。第六條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業務培訓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部門預算或者本單位財務預算。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內部審計隊伍應當保持穩定,並逐步提高具有國家認定的職業資格人員的比例。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以及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迴避。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主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內部審計報告,並送達被審計單位。
對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提出申訴,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伍』 行政單位定期審計制度

一、為了對各級行政單位財務收支實行經常性的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資財,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揚艱苦奮斗、為政清廉的優良傳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定。二、本制度適用於下列單位: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
(二)其他國家機關;
(三)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有國家資產的社會團體;
(四)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總公司。
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的行政管理費、事業費、基本建設和其他各項專用資金等預算內、外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實行定期審計。公安、安全、外事等機關特殊的絕密事項經費,由其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三、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是否履行法定職責和執行國家會計制度。
(二)有無編造假決算,擠占挪用各項專項資金,將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私設「小錢櫃」。
(三)有無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倒買倒賣,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
(四)有無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等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行為。
(五)有無偷稅漏稅、逃匯套匯,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隱瞞截留應上交國家財政資金。
(六)有無擅自購買專控商品,亂拉資金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擅自調撥、轉讓和變賣公有財產物資。
(七)有無超過編制、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和濫發錢物等。
(八)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財會制度是否明確具體、嚴密有效。
(九)在各項資金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圍繞國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設的要求,結合各地情況,確定定期審計的重點。四、被審計單位應依照審計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會計帳冊、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
定期審計的間隔期限,一般分為月、季、半年、一年。各單位的審計間隔期限由審計機關分別確定。五、審計機關審計主管單位的財務收支,必要時有重點地抽審其所屬的二級及基層單位的財務收支。主管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所屬的單位實行定期審計。六、審計機關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明確規定審計的方式、范圍、間隔期限和有關要求等。審計終結後,應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審計機關對執行財經制度、廉潔奉公和勤儉節約的單位,應予以表揚;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依法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人員,移交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七、各級審計機關要將對本級行政單位的定期審計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寫出年度審計報告,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八、對於不按規定報審、拒審以及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單位,審計機關可依法封存帳冊、資產,暫停撥款,並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罰款,直至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十、本制度由審計署負責解釋。十一、本制度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審計署(87)審行字第4號文件同時廢止。

『陸』 郵電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郵電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條例》和審計署的《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制度(試行)》,結合郵電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郵電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工作,要依照國家的財經法規和郵電部的有關規定,對財務收支進行普遍連續的審計監督,以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資產,改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三條審計范圍
凡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及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單位,其預算內、外的各項財務收支,均屬定期審計的范圍。第四條審計內容
(一)審查貨幣資金(包括有價證券)的核算和管理是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無租、借、轉讓銀行帳戶,或以白條抵庫、坐支現金等違反銀行帳戶管理和現金管理制度;購買各種有價證券的資金來源是否正當。
(二)審查預算經費支出,是否符合批準的預算和計劃所規定的范圍,有無超預算、無預算的支出,經費支出的用途和開支標準是否按規定辦理。
(三)審查是否按規定的資金渠道分別列支經費,有無擠占預算經費,有無屬基本建設支出列入事業經費。
(四)審查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是否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和按規定使用。
(五)審查經費包干結余是否按規定正確計算,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是否按規定辦理。
(六)審查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是否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做到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發揮效益。
(七)審查科研課題(包括項目、產品)和社會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否准確真實。
(八)審查往來帳款是否遵守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帳和亂挪亂用資金。
(九)審查財產物資是否按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資產、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管好用好,有無損失浪費和積壓。
(十)審查財務、財產物資管理、經濟核算、承包經營責任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嚴密、合規有效。第五條審計周期
駐部審計局對在京局級事業單位實行一至二年審計一次;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內審機構對所屬事業單位實行一至二年審計一次;部屬局級事業單位的內審機構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實行半年審或一至二年審計一次。第六條審計組織
(一)駐部審計局負責組織對在京部屬局級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對京外郵電事業單位實行抽審或審計調查。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內審機構負責組織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
(三)部屬局級事業單位內審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第七條審計方式
各單位內審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對被審單位採取就地審計或送達審計。第八條審計程序
(一)內審機構根據本單位領導批準的年度定期審計計劃,對確定的被審計單位,提前下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據以作好准備工作。
(二)審計小組(或審計人員),擬訂審計工作方案,經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審計結束後,由審計小組(或審計人員)提出審計報告,在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或要求限期內書面意見後,由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審定,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正式下達被審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連同審計報告,一並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結論和決定抄送本單位有關部門。
(四)被審單位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有異議時,可在十五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五)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以及郵電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做到實事求是、定性准確,並客觀公證地作出處理決定。
(六)定期審計結束後,將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資料立卷歸檔,按規定管理。第九條年終根據年度定期審計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認真進行總結,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起試行。

『柒』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1989)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國家審計范圍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
政府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下列單位,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政府部門;
(二)國家金融機構;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四)有國家資產的其他大中型企業;
(五)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五條審計署負責指導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政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七)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八)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第九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當按時向其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人。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徵求對其進行指導的上一級主管單位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專業人員。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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