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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待定狀態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9-23 07:04:36

❶ 事業單位改企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會先把事業單位分為三種。這三種是公益類,行政類和自收自支類。一般情況下,行政類單位會轉為機關單位;公益類不會失去編制,自收自支類轉變為企業。即使如此,一般已經取得編制的人員是不會失去編制的。值得提的是,對於退休人員,如果不轉制,他們領取的是單位退休金,轉為私企後領的是社保養老金。

綜上所述,在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時。員工比較小的可能會失去編制,即使政策規定失去編制,但是會有新的安撫政策伴隨出台。一切根據政策走即可。

事業單位改企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

❷ 做事業單位改制的時候,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很多人一直都在關注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信息,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日前,中央已經確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從2011-2015年,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全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座談會昨日在北京召開。一度霧里看花的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終於勾勒出了清晰脈絡。
根據近日下發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我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超過3000萬,900萬名離退休人員。1995年,我國啟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如今這項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那麼,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哪些方面?改革進展如何?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又將何去何從?
分類改革市場公益各歸其位
所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就是讓事業單位真正回歸到公益屬性,使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回歸到本來屬性。具體看,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把其職能劃歸至行政機構或將其轉變為行政機構;對於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將其轉變為企業,推向市場。
現在,這項改革正穩步推進,已經取得了一些效果。比如,一大批經營性科研院所已經在幾年前完成轉制,變身為企業,部分科研院所還成為上市公司;去年,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全部完成轉企改制。
招聘改革明年公開招聘全覆蓋
近幾年,事業單位招聘中信息不公開、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事件時有發生,原因就在於沒有很好地實施公開招聘制度。為此,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期專門下發文件,明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備案職責。
人社部副部長王曉初表示,今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將於2012年在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實現全覆蓋。
用人制度今年全部實現聘用制
人社部近日發布的《2010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10年,全國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人員的比例達到90%。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國將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設,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出台,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申訴、競聘上崗等單項規定。今年,我國將完業單位聘用制推行工作。
職稱改革按類別逐步實施
我國現有專業技術人才4500多萬人,職稱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構建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2009年,吉林、山東、陝西的部分地市開展了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這項改革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了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充分調動了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
改革後,這些地方建立起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今年,我國將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啟動工程系列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同時研究提出會計、技校、中專等其他職稱系列的改革意見。
工資改革績效工資推開
我國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事業單位隨即實行了崗位績效工作制度,工作人員的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構成。
人社部負責人表示,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2009年基本兌現到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抓緊實施,部分省份基本兌現,其他事業單位正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同時,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穩步推進。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進。2009年,我國出台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省市開展試點。

❸ 事業單位改革,原單位的無期限合同員工將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勞動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非因正當理由,或者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正值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對於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崗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員,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機構改革,原單位整合或者拆分、職能發生重大變動等,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於機構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又有精簡人員壓力,編外人員首當其沖。在此情形下,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編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在機構改革中,編外人員並非非得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基層,由於事多人少,編制又只減不增,編外人員的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對單位工作有益補充。編外人員可以從事單位的輔助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大大減輕了在編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必要時還可以站出來,為在職人員遮風擋雨)。因此,機構改革後,編外人員將有以下幾種前途命運:
1、因精簡需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上所說,因機構改革,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管個人是否情願,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幾、二十年的合同人員,都不能倖免。在此情況下,編外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兩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只能是二選一);二是主動去社保部門,查看自己的社保賬戶,看就業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了「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如果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出現問題,應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社保部門查處。
2、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機構改革,單位仍需要使用編外人員,可以繼續工作。與之前不同的是,由於機構改革後,勞動人事管理日趨規范化,編外人員會統一由人社部門僱傭,由財政部門統一供養,分派到有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只有醫院等個別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差額單位,可以在人社部門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編外人員。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麻煩,還會由人社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申請提前退休:滿足社保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恢復自由身份,自主就業,或者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實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的合同人員沒有什麼差別,也只是一種就業方式而已,沒有什麼特殊的。以前的編外人員,最起碼工作穩定,不愁下崗,也不愁發不出工資,有什麼事還有個靠山。現在已經沒有這一說了,合同規定是什麼就是什麼,沒有額外的權力與保障。沒有轉正的機會,一些保密性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還嚴禁使用臨時人員,工資又低,飯碗也沒有保障,工作還辛苦,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優勢,並不被人們所看好。理智對待,統籌考慮,謹慎選擇,才是正道。

❹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

❺ 事業單位人改革市政府不落實怎麼辦

在2006年以前,對於違法人員的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的處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針對此類問題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來執行。
具體文件如下:
人函〔1999〕1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投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陝視網社區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6年公務員法出台後,參照公務員法的做法,各地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違法問題處理更加嚴重,但做法不完全一樣。

如福建省就明文作出規定,對緩刑人員一律開除公職。具體規定如下:
記者25日從福建省人事廳獲悉,該廳近日出台意見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中被判緩刑的工作人員如何處理等問題。據了解,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後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

一、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

緩刑期滿、仍安排在公務員崗位上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經考核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登記為公務員,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

二、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公務員法施行後緩刑期滿的人員,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後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沒有開除公職且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調整到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但須降低原任職務等級,同時降低薪級工資。

三、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是這類人員的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都應相應降低。

四、2007年6月1日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但須降低其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

此外,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安排在原單位工作,其技術等級確定及工資待遇也應降低。

上述人員中,無職務或崗位等級可降的,其薪級工資應再降低兩級。根據規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員,緩刑期滿超過6個月無單位接收的,予以辭退。

❻ 事業單位改革把職稱給凍結了,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改革把職稱給凍結了,應當該怎麼辦?

伴隨著組織改革的加重,許多情況下許多企業臨時性把職稱評聘這類個人行為中止了一下,並沒有永久性凍結,在企業合拼以後還會繼續對應的放寬,因此 假如發生了這個事兒理應放寬心,終究組織改革的浪潮誰也抵擋不住。

從而,我們不能把事業單位的職稱評聘工作中視作凍結或終止,更不能說是撤銷。頂多僅僅″暫凍"或中止"。一俟改革完美收官以後,新的職稱規章制度將更為健全,公平公正,公平。事業單位的運行將更為有盼頭。讓大家細心期盼吧。

❼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的改革分三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就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立為行政單位。這部分唯數不算是很多。但是在一些行政機關中確實有一些行政跟事業的混編混崗的現象。改革會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在實際的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採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單位性質改變的同時個人的身份狀態會繼續延續,保證有效地平穩地推進改革!

❽ 2018事業單位改革,被取消編制的職工怎麼辦

一、大部分職工編制轉勞動合同

事實上,取消編制後可根據其工齡長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就不會被解聘,待遇不變;同時按原人頭費撥付財政經費,保證這部分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資金來源。由此觀之,即使改革了,保障猶在。

二、少部分人編制職工被解除聘用合同

這部分人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是工作滿1年的補償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是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這個補償近到底有多少,要看你的月平均工資有多少了。

三、少部分臨時工被被解除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後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原有的編制人員變成了合同工,這個過程中既然有編制職工被解僱,肯定也會有臨時工被解僱,編制職工被解僱有補償,臨時工被解僱也有補償的。

被解僱者可以獲得的補償如下: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補償。2008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編制人員被解僱補償沒有上限,但臨時工補償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最多隻能獲得1年的工資補償。

(8)事業單位改革待定狀態怎麼辦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內涵豐富,包括政府的職責定位,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對事業單位管理的創新等,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著力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可重點研究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轉變政府職能。如何明確政府與事業單位的職責劃分,切實保證政府與事業單位在職能、機構和運行機制上的分開;如何收回和整合事業單位行使的行政職能,實現行政職能的有機統一,規范依法行政行為;如何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減少對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和直接干預。

二是明確事業單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屬性,實施分類改革,將主要承擔行政職能和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分離出去;如何從財政投入、稅收政策、資產管理、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方面促進事業單位強化公益屬性;如何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的用人權、薪酬分配權、職稱評聘權、經費設施使用權、自主運營權等法人自主權。

三是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據事業單位公益屬性的不同,實施分類管理;如何實現政府管理職能和出資舉辦職能的適度分離;積極探索管辦分離有哪些有效的實現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監督機制,形成職權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事業單位投入機制;如何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公益服務責任,舉辦相應事業單位。

五是積極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一方面,如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的提供;另一方面,如何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行為規范的監管,完善有關收費標准、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服務質量等政策,規范社會力量的公益服務行為。

❾ 事業單位改制,會對在編人員怎樣安置(我們是地質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地質隊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之後地質隊將會獨立,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員工也擁有事業編制。但是事業單位將會實行部分企業制度,如實行工資獎金激勵制度,成立董事會、理事會等。

以江西省為例:省煤田地質局機關、地勘院劃分為一類公益事業單位;195地質隊、223地質隊、224地質隊、226地質隊、227地質隊、普查綜合大隊、測繪大隊7個地勘單位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類別待定。全國地質隊改制與江西省基本一致。

(9)事業單位改革待定狀態怎麼辦擴展閱讀: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

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

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❿ 事業單位改革

一場牽動三千萬事業人利益的改革大戲,上演多年後,仍處於前奏與調整階段。

在改革的膠著狀態下,梳理多年的改革進程和追尋當前的動向,可以理出的訊息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日益回歸「公共服務」的本色;而正是為了更有效的回歸,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時機成熟,便可推出。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資料圖片:遼寧省大連市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報名現場異常火爆。新華社發(呂文正 攝)

事業單位改革不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務本職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由中編辦、人事部等諸部門協作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戰略仍在徵求意見中,而某些單項,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則已有比較明確的思路,進入了法制化階段。更為切近的是,有關部門在日前要求相關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速。

有待於回歸公共服務屬性

無論是稱謂,還是性質,「事業單位」都是中國特有的產物。一些參加國際研討會的專家常常為其譯名而備感為難。

事業單位所涉極廣。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

「事業單位」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它被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專家們也就據此而將其譯為「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務機構)。

事實上,「公共服務機構」這個概念還不能容納現在所有的事業單位,只是代表了設立的初衷。從實際運行看,事業單位大致有行政執法類、公共服務類、生產經營類。

如果按照公共服務的定位看,從事行政執法和經營服務俱是「站錯了隊」。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實際邊界並不如法規上說的那麼明確。「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帶來的管理混亂屢遭詬病。

一位學者比喻說,一些政府附屬的事業單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業和社會之上,脾氣比一些政府部門還大。而另一些事業單位實際已成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與「社會公益」的目的漸行漸遠。

事業單位要改什麼?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業單位的「毛病」概括為: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已經難以適應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嚴重製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不過,事業單位的主體還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務行業。據統計,教育、衛生和農技服務從業人員三項相加,佔到事業單位人員的3/4,其中教育系統人員即達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會對公共服務要求提高的今天,這些單位的提供的服務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如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行業榜單中,教育系統和醫療衛生系統位居前列。

資源來源影響基本屬性

過去二十多年的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圍繞財政來源而擴張、縮減。在財政補助(全額或差額)和經費自理的原則性區分下,單位內部的創收則往往與撥款混同一塊。而「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的確定,也隨著財源的不同而搖擺,並引起社會的不同觀感。

事業單位長期消耗約三分之一的國家預算開支。據多項統計研究,這些資源被越來越多地用於三千萬人員自身。

在上世紀80年代,科技、衛生等行業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擴大自主權成為核心內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權與分配權。這一趨勢的另一面便是財政預算的削減。

上世紀90年代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三個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政事分開」的原則直接針對「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對日後越來越嚴重的「事企不分」則尚未過多防範。

這一時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路線後,事業單位也開始探索與之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

綜合多年的歷程,有研究者指出,過去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越來越不像政府機關、越來越像企業,也就是所謂「推向市場」。

由於事業單位的事權在各級政府,在各種形式的「包干責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確定的數額給予定額撥款(以「人頭費」為主),事業單位的節余或赤字全由自己解決。

當年為了更好地創收,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便向企業和向企業轉制的事業單位看齊,屢試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種名目的「創收」。在疲軟的預算制度下,這類「創收」所得基本都由內部「消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葛延風認為,一些主要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已經過度「市場化」,「放權過度、約束不足」。

而實質上,這樣的「市場化」是一種「偽市場化」,是在資源壟斷情況下的「市場化」,其主要內容,是資源的供給者由「國家」日益轉向「社會」,並在這個過程中,越來越多地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因之引起種種異議。

事業單位「分類」歸位

近幾年來,在構建服務型政府尤其是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國家在教育、醫療等行業的諸多「矯正」之舉說明,事業單位「偽市場化」方向並不被認可。事業單位改革越來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務。

國家發改委綜合體制改革司司長范恆山曾提出,應把事業單位重新定義為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進行社會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組織,它們的基本特徵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准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他建議事業單位應在「公共事務、公益性服務、社會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領域內運作。

事實上,在分行業、分地方進行的同時,事業單位改革一開始就特別強調分類。如在上述上世紀90年代的三個重要文件中,都有分類指導。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分類有所區別,但有一個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編辦制定的《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其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大類。這一分類與浙江、深圳等地的實際做法差不多。

分類只是第一步,接下來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擔行政職能的回歸行政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而剩下的事業單位則只有一種:即從事公益服務。

《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還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則再劃分為三個類別: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財政按照不同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可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實行經費自理,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應逐步轉為企業,今後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力量舉辦。 還有研究者認為,面向政府機關進行輔助性工作的事業單位與面向公眾的事業單位尚不一樣,應區別對待,分設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事業單位重回公共服務本職,意味著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裁減人員,而是進行內部管理改革和對事業單位有效監督及績效評價體系的改革,提高服務效率,而其間的政府職責則是通過二次分配和政府財政投入的導向,使社會上大多數人特別是社會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好處。 來自民辦的競爭?

無論從設立初衷,還是改革方向,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公共服務已成共識。但事業單位在公共服務體系中是否需要「獨家」則仍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其運作的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私營部門的競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部門的對應者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非營利組織,同樣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區別在於一是公辦,一是民辦。

如教育領域,民辦學校、獨立學院等盡管增長緩慢,但已逐步獲得政策、法律上的認可。而江蘇宿遷醫院民營化改革則於去年遭受以清華、北大兩報告為代表的正反雙方激辯。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書生認為,公辦和民辦的公益性機構不平衡,是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他稱,事業單位無論轉為非營利機構還是營利機構,無論繼續採取公辦方式還是採取民辦方式,發展是第一位的,其擔負的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使命是不能改變的,以改革促發展的目標是不能動搖的。

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此前教育、醫療「市場化」改革的失敗並非真正的市場化之過。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政府主導與包括私營機構在內的多樣化提供並不矛盾。

在深圳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一條即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凡是可以通過采購提供的公共服務,在不影響該項服務穩定供給的前提下,採取政府「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辦法,用市場化的方式組織生產和供應,降低公共服務的單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和水平。而采購對象,並未全限於事業單位。

早在2000年,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領導的一個課題組曾建議,政府應負擔起管理和運作純公益性非營利機構的主要責任,而准公益性的非營利機構應主要由民營機構運作。

成思危表示,要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共財政體制。加大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財政公共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改革社會領域投融資體制,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允許社會資金投入,形成社會事業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相形之下,分別出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科技部的兩個課題組報告則對非營利機構(民營)持謹慎態度,不過也提出讓其發揮「補充作用」。

改革難在人員

盡管竹立家教授認為,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在裁減人員,但在改革過程的相當長時間里,冗員問題確是視線的焦點。與整體分類、給機構「正名定分」較易形成共識相比,「改到難處是人員」。

據高書生參與的一個課題組調查顯示,以文化事業單位為例,人員分流首選的方式是提前退休和內部離崗(提前退養)。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或工齡30年以上的人員,都採取提前退休。而對不具備提前退休條件、但年齡又偏大的人員,則採取提前離崗的方式。其中提前退休在指導性文件國辦發[2003]105號文中並無規定,但不少試點單位還是用足了這項政策。

此外,備受推崇的人員分流方式叫做身份置換。一為「了斷式」,即「買斷工齡」,脫離關系,「拿錢走人」,另一類叫做「管理式」,從無固定期變成有固定期,「走人領錢」,屬用工制度改革。

高書生認為,身份換置換的成本巨大,單位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少則人均三五萬,多則十幾萬。而被置換人員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未來的社會保障上,要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事業單位人員此前未曾參與社會保險,以最重要的養老保險為例,「視同繳納」的年限有可能會被從零算起,具體由哪級財政「買單」並無剛性規定。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目前尚無中央層面上的具體方案。主流意見是與企業養老保險接軌,但一來將增加養老保險既有的「歷史欠賬」,二來轉制的「中人」和「新人」的養老待遇勢必低於轉制前。

此外,在「政事分開」的原則下,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更比普通員工更多一份難處,即行政級別的取消頗為不易。

看到了河對岸

鑒於事業單位的龐雜、人員之眾且多為被視作中堅力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之「慢」便在情理之中。再加上此前政府機構改革和國企改革的若干經驗教訓,如「精簡-膨脹」的怪圈、下崗人員引發的社會問題等,更使得這一改革頗為慎重。

在本世紀初的幾個相關課題中,對這項改革進展的評價有「連河對岸在哪裡都還不大清楚」、「沒有總體目標」、「零敲碎打」等。2003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當時著重提到人事制度和養老制度。

不過,盡管一攬子方案尚未出台,相關工作盡管緩慢卻一直在研究、試點之中,透過諸項配套改革的進展,大幕已在徐徐揭開之中。

據悉,2004年前後,中央有關部門即擬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分配製度、機構編制、管理體製作為一個整體而配套推進。

在機構編制方面,中編辦出台《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前,浙江、江蘇、遼寧、山東等地即已先期研究部署。在該方案草案中,中編辦初步設想在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分別選擇浙江、山西和重慶三省市作為試點地。

而人事部在去年推出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再加上今年擬報送國務院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將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去年6月,中央批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財政部先後印發事業單位的相關方案和實施辦法,日前還要求加快進度,抓緊套改,爭取春節前兌現改革。

此次改革並非單純漲工資,在制度模式上旨在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合理拉開差距,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同時,將績效工資總量與單位完成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及考核情況相聯系,促進事業單位不斷提高公益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

來自高層的信息可以令三千萬事業人定心的是,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改革不會當成「甩包袱」。隨著公共服務體系的加強,事業單位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即便是利益的調整,也將在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下進行。(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彭勇 湯耀國)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我國的事業單位,廣泛地分布在文教科衛、基礎設施、社會管理等基本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領域,作為向全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是實現和完成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肩負著實施法律、貫徹政府政策的使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增加,基本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新階段的要求。

據資料顯示,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腐敗現象最嚴重的五個行業中,教育系統和醫療系統榜上有名。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事業單位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黨和政府的威信就要受到損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很難實現。而如何在理論上正確認識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則是我們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詳細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下一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一直沿用黨政機關的管理模式。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詳細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而達到上述目標,擁有三千萬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的事業單位,是主體力量。

追尋多年改革軌跡,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公共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有助於理清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脈絡和指導原則:

事業單位改革的目的是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增強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務的有效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而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 >>>詳細

全國半數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 59%人員簽合同

資料圖片

新華網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李亞傑)目前,全國51%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人員聘用制,59%的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28個省區市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了公開招聘。

記者16日於此間正在召開的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了解到,2006年,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職稱制度改革力度不斷加大,聘用制推行工作取得新進展。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表示:「2006年是人事人才工作改革發展不尋常的一年,各級人事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加快推進人才強國和科教興國戰略,狠抓公務員法實施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兩件大事,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圓滿完成了全年任務。」

人事部:我國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人事部網站:2005年底,人事部第6號部長令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為什麼要在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具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記者專程走訪了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劉寶英。

八部委負責人談事業單位改革

新華網:事業單位如何通過改革,向社會公眾提供更公平、更便捷、更高效的公共服務?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公益機構改革與發展國際研討會」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文化部、衛生部等8部委負責人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他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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