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分析:犯了過失性的錯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㈡ 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的編制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想解除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法定情節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㈢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㈣ 事業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流程
摘要 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工作流程是:
㈤ 工作調動用解除勞動關系嗎
工作調動是不用解除勞動關系的,工作調動一般只需要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適當的變更,但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工作的調動只是在原單位對工作崗位的調動,這肯定不用解除勞動關系。不過,工作的調動如果是從總公司調動到子公司的,這就需要和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㈥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㈦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事業單位工作調動手續怎麼
申報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7)事業單位調動如何解除勞動關系擴展閱讀:
各級人事部門可據下列原因之一,在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之間調配幹部:
(一)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二)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的需要;
(三)充實基層單位,支援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
(四)補充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空缺;
(五)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並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
(六)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
(七)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
(八)符合政策規定的易地安置;
(九)滿足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其他工作需要。
參考資料: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指南-福安市人社局幹部調配工作規定-中國人社局
調動手續:首先調動對象要聯系好接收單位,並填寫《事業單位幹部流動申請表》(一式三份)。
由調入、調出單位及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送調入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政府人事調配部門根據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編制部門出具的《進人核編審批通知單》,對進人單位的申請報告、《事業單位幹部流動申請表》進行審核後。
發調檔函至調出單位所在的政府人事調配部門或主管部門。
由其將調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發至調入單位所在的政府人事調配部門審核。
符合調動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調配部門開具《調干通知單》。
調動對象憑《調干通知單》到調出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調配部門開具調離《行政介紹信》。
簡介: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松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 : 在此基礎上,提交本單位黨委(黨組)討論研究後,確定擬調配人選. 2、審核溝通. 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人員須在核準的用編進人計劃范圍內,憑相關部門出具的編制、職數(崗位)審核表以及擬調入人員的基本情況,根據...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工作需要走哪些程序 - : 第一、 到縣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事業單位人員商調表」一式X份(根據地區差異性,有可能是「事業單位調動人員呈批表」、「人才引進審批表「等等,具體以當地人社局的表格為主,可以事先問一下你的...
事業單位人事調動需要哪些手續 -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調動要提出正當理由.一般調動的程序: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如同意調動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事業單位調動的流程是什麼? - :1、一般調動的程序: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如同意調動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3、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人事調動需要什麼程序? - : 人事科開據《同意調出函》和《發檔通知單》 4.申請人持《商調函》、《同意調出函》和《發檔通知單》到學校檔案館辦理調檔手續 5.申請人憑正式調令到人事科領取《離校手續辦理傳遞單》,到所在單位及相應部門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 : 材料: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3、編制審核通知單;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5、計劃生育證明;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想辦理調動手續,要經過哪些? - : 首先要有個接收單位,按照規定要查看你的檔案等所有關於你的材料,經過一些內查外調後,接收單位同意你調入後,會想你現在的單位提出調檔,並開具證明.你得到調離通知後,即可在單位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通常人事部門會通知你)
事業單位調動程序 - : 就目前來說,企業和事業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管理體系.如果你要回到自己家鄉是事業單位,要經過市或者縣政府的編制委員會批准你才可以到家鄉的事業單位工作.如果到家鄉的企業,你僅僅需要轉移社會統籌手續就可以了.程序是:讓原單位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持該證明書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持勞動合同辦理戶口和社會統籌轉移手續.因為你是事業編制,所以,建議你慎重考慮向企業調動的問題.能否考慮在原單位請假或者停薪留職的方法保留自己的事業編制.能否考慮在網路上尋找樂意和你對調的人換編制的可能性.鄭州市中原區石佛法律服務所李敬民祝福你 快樂,健康.
事業單位工作調動需要什麼? - : 調動分為很多種,聽樓主的說法是直接從體系內單位調動?樓主說的是同樣性質,但沒說是否同一系統.如果是同性質企業間調動,那麼你在原單位的編制肯定沒有了.但檔案等會記錄你此次調動,社保、合同等在新的單位辦理.如果是同系統...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程序 - : 人事調動必須要有當地的人事廳批准才行的,不是口頭上就行了,首先是對方單位(縣醫院)人事部提出申請,由分管局審批通過,然後到人事廳去辦理就行了.然後調動單申請下來,寄到你們單位,然後就行了.
㈧ 工作調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關系應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那麼怎樣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呢?《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㈨ 用人單位如何解除職工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注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系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有如下幾種情況: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經過用人單位安排也不能從事其他工作;或者勞動者經過培訓以後仍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來的勞動合同不能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㈩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者入職之後,會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 勞動合同 ,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有權與其 解除勞動合同 ,這在事業單位就表現為解除 聘用合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