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公車私用怎麼處理
公車私用如何處理:
公車私用屬違反幹部廉潔自律的違紀違規行為,無論是否出事故,都必須嚴肅查處。
在處理公車私用行為時,充分考慮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和不良影響來定性,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車私用一經查處,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誡勉談話、問責處理或其它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公車私用所涉及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公務用車的管理職責主要在單位,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強化對車輛的管理,因單位領導對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不力,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⑵ 機關事業單位私車公用及租車作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私車公用這個是違法的,如果是租車,必須要簽訂租車協議,用車事由、權利義務、責任、結算等相關條款都要詳實。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非法佔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⑶ 對於公車私出的處罰
公車私用的,由監察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對單位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領導、司機各處以100元罰款。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罰金轉嫁給基層單位和有關業務管轄單位。個人的罰金,不準用公款支付或報銷。對一個單位多次發現公車私用的,要視情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遼寧省對於公車私出的處罰是都是由各市政府的具體規定。
例如——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公車私用的通告》
為糾正公車私用的不正之風,嚴肅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轄區內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不含私營、外商獨資企業)、事業單位的車輛,均屬公有車輛,一律不準私用於參與婚事或者接送子女、親屬上下學(班)等。
二、公車私用的,由監察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對單位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領導、司機各處以100元罰款。
三、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罰金轉嫁給基層單位和有關業務管轄單位。個人的罰金,不準用公款支付或報銷。對一個單位多次發現公車私用的,要視情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四、公安、交通、公用、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部門做好監督檢查,新聞單位對公車私用行為情節嚴重的,要給予曝光。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政辦發[1995]38號文《關於禁止動用公車參與婚事和接送子女上下學的通知》即行廢止。
不知你是哪個市的,僅給大連的為例了。要查其他各市的,可到該市政府網查到。但而不查也行了,各市的規定都大體上是錯不多。
⑷ 公務用車9種違規情形
公務用車違規情形如下:
1、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2、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3、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4、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5、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6、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7、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單位車輛違章有哪些處理規定
1、行政辦堅持填寫派車記錄,方可出車,註明每台車的駕駛員和使用起止時間,在該時間段的交通違章由該駕駛員承擔;如果有違章但此時間段沒有對應的派車記錄的,原則上由該車專職司機和派車人員承擔交通違章責任;
2、派車人員和駕駛員將公車私用,不按派車單執行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在此時間段的交通違章一律由該派車人員和駕駛員承擔;
3、行政辦每月月底前對公司所有公務車輛交通違章情況進行網上查詢,有違章記錄的,書面通報給車輛專職司機或指定使用人;
4、公司車輛交通違章處理的原則是:誰違章、誰處理,處理違章所涉及的扣分處罰由違章責任人承擔;處理違章所涉及的費用按以下兩種情況酌情處理;
5、承擔交通違章的責任人應及時消除違章記錄,如通報當月未消除違章記錄,行政辦通知財務部從責任人最近一個月工資中預扣違章處理費用,該費包括罰款和扣分處置費用;
6、預扣違章處理費用後,如責任人已消除違章記錄的,預扣費用如數退還;超過一個月責任人仍未消除違章記錄的,由行政辦代為處理;
7、員工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前,應先到行政辦核對有無交通違章責任記錄,如果有違章記錄的,該員工必須先按本規定消除違章記錄才能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工資十五天後才可發放。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⑸ 公務用車違規情形有什麼
一、公務用車違規情形有什麼
1、公務用車違規情形如下:
(1)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2)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3)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4)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5)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6)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7)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2、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二、單位車輛違章有哪些處理規定
1、行政辦堅持填寫派車記錄,方可出車,註明每台車的駕駛員和使用起止時間,在該時間段的交通違章由該駕駛員承擔;如果有違章但此時間段沒有對應的派車記錄的,原則上由該車專職司機和派車人員承擔交通違章責任;
2、派車人員和駕駛員將公車私用,不按派車單執行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在此時間段的交通違章一律由該派車人員和駕駛員承擔;
3、行政辦每月月底前對公司所有公務車輛交通違章情況進行網上查詢,有違章記錄的,書面通報給車輛專職司機或指定使用人;
4、公司車輛交通違章處理的原則是:誰違章、誰處理,處理違章所涉及的扣分處罰由違章責任人承擔;處理違章所涉及的費用按以下兩種情況酌情處理;
5、承擔交通違章的責任人應及時消除違章記錄,如通報當月未消除違章記錄,行政辦通知財務部從責任人最近一個月工資中預扣違章處理費用,該費包括罰款和扣分處置費用;
6、預扣違章處理費用後,如責任人已消除違章記錄的,預扣費用如數退還;超過一個月責任人仍未消除違章記錄的,由行政辦代為處理;
7、員工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前,應先到行政辦核對有無交通違章責任記錄,如果有違章記錄的,該員工必須先按本規定消除違章記錄才能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工資十五天後才可發放。
⑹ 公車私用違法嗎哪條法律明文規定過
公車私用不違法,但是違紀。
《廉政准則》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中央八項規定 第八條: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6)事業單位車輛個人使用違反什麼擴展閱讀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中國全黨共同的重大政治任務,必須全黨動手一起抓。其中的要害,就在於各級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能否把這份責任扛起來,是對黨的領導幹部擔當精神的檢驗。」中央紀委委員、駐司法部紀檢組組長韓亨林說。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黨風廉政建設以來,責任歸位和落實工作受到重視。2014年,王岐山先後6次主持召開專題座談會,7位中央紀委駐會副書記分赴地方調研,都旨在督促落實「兩個責任」,尤其是各級黨委(黨組)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牽住「牛鼻子」、落實主體責任,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有力成效的關鍵。主體責任,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牛鼻子」。落實主體責任,是對黨章規定的重申,是各級黨組織職責所在、使命所系。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監督責任,是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題中應有之義。
參考資料
黨風廉政建設-網路
⑺ 事業單位公車私用會被開除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公車私用不會被開除,但是會被批評,甚至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
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⑻ 公務用車9種違規情形
公務用車9種違規情形如下:
1、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2、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3、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4、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5、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6、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7、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8、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9、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公務用車是指由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公車超標、公車私用、公車浪費等成為多地紀檢監督部門和媒體曝光的熱點。2013年10月中紀委也明確表示將試點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標識、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懲治力度。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