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管理局公用事業管理科是做什麼的
一、公用事業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有關城市公用事業地方規章制度,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公用事業法定項目審批、備案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國有公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行業體制、機制創新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制定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公用事業的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並實施城市公用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研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及應用;承擔城市公用事業對外合作項目的實施和引進工作。
(四)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供氣、供暖、公交、客運管等城市公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制定行為規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用產品質量標准,並負責監督、檢測、信息發布;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公共資源冠名權、廣告權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科學規范的城市公用事業服務標准體系並監督執行;負責協調指導城市公用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城市公用事業行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各類管網的規劃、審批、建設、備案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城市公用事業行業施工企業資質的初審、審批。
(六)負責城市公用事業的執法監察與法制建設工作。制定城市公用行業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做好法制宣傳、行政執法、行政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城市公用事業產品、服務價格。
(七)負責城市公用事業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內部審計;籌措、使用並監督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資金;指導行業統計數據備案、報送工作。
(八)指導縣(市、區)城市公用行業規劃、改革、發展、服務、管理等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公用事業管理局是一個城市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城市供水、市政公用設施、公交車、計程車、戶外廣告、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公廁、路燈、燃氣、廣場、下水管道、城市養犬、市政工程、城市綜合事務等管理,以及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城市公用事業的管理。
B.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機構怎麼改革
如何改革這是政府百年大計,肯定是管理更加嚴格,費用使用變得更加合理,同時保證公用事業更加繁榮。
C. 縣級交通局下屬公路管理站在這輪事業單位改革中會怎麼分類
公路局負責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同時承擔公路涉路許可等行政職能、公路路政執法職能和公路養護公益職能,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和整合組建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均涉及公路局,改革後公路局人員和職能會一分為三。
縣級公路局負責農村道路施工管理、路政管理、維護保養,市直轄公路局,負責同樣的工作,不過是縣級以上道路,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換一種說法,縣級公路局負責的是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維護管理,市直轄公路局負責的是市級以上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維護工作。
(3)縣公用事業管理局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職責:
1、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系統財政收支預算的編制。指導並監督全市交通運輸系統的預算和財務管理,負責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交通專項資金、建設資金和事業發展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負責行業內部審計。
2、負責全市交通科技教育的發展和管理,制定中長期科技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組織科研技術開發,歸口管理交通工業產品的論證和質量監督。
3、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思想建設,組織指導人才教育、培訓、交流和使用工作。
D. 請問縣級區建設局下屬單位有可能在以後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改為企業嗎(現在是事業編)
沒有。代建辦現在只有幾人是事業編制,大部分是企業編制。因為屬於城市投資性質,是代建政府項目的單位。
2018年事業單位新改革:分為三類。
第一類: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極少數有機會可以轉公務員行政編。
第二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2018年年底將會轉為企業,將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按照效益分為兩類。
第三類: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將會保留事業單位序列,取消編制,如高校教師以及公立醫院醫務人員。
(4)縣公用事業管理局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五大特徵: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
2、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5、事業單位范圍的廣泛性:事業單位的范圍涉及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部位和領域。其主體具有多元性,其規模具有宏大性。
E. 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中心會改成企業嗎
建議咨詢當地人事部門。如果該單位目前屬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那麼相對改制的可能性較大。具體要看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的。但是,改制的同時,人員身份是不會發生變化的。一般來說都是實行「老人老辦法」的政策的,除非個人選擇不要保留事業身份。
F. 公用事業管理局改成了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有什麼區別
管理局是政府組成部門或政府工作部門,一般來說,沒有經營職能,不能收取服務費,服務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物價部門審批,可以按服務項目收取核定費用。公用局改成了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應是政府職能的一次改革創新。
NO,不是私人化。應該是政府職能轉變,現在不是提出「服務型政府」概念嗎?
G.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怎麼改呢包含市政設施管理處、環衛處、園林處、熱力燃氣管理處等。
全國大部分省份2013年底前已經分類完成,事業單位分3類,公益一類,就是原來的全供事業單位,包括義務教育教師;公益二類,就是原來的差額供給事業單位,包括公辦醫院;經營性事業單位就是原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類最多,分類後成為純經營性,企業化管理。三類單位在新實行的交社保養老金上個人承擔會不同。
H.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會怎麼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務員
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將參公。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說明: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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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要求規定:
1、為配合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公共事業社會化和市場化,從根本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財政應區分不同公共事業的性質和特點,對現有的國有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變現有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與經營范圍,促使其逐步轉向市場,開展自主經營,並打破各種行政性的市場壟斷,取消各種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經營限制。
3、逐步形成統一規范的科學技術市場、教育市場、文化市場、體育市場、衛生市場以及其他各類相關市場,以實現公共事業服務方向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I. 2015年事業單位改革縣級公路局(路政)怎麼改革
路政目前的收費主要是路產補償費,這個收費項目不同於收費站收過路費那樣來源穩定,這個路產補償費是碰到就有,沒有就沒有,極不穩定,靠返回款彌補經費使用不足本身就是違背了路政管理的宗旨。路政管理的宗旨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而現在是一部分的使用經費需要從返回款開支,作為現實中的路政管理機構倒不是希望公路設施完好暢通,而是希望損壞公路的案件越多越好,因為這樣就能收更多的錢來維持自身的生存!當前,高速公路的發展已經逐漸取代國省道的公路,路政執法本來就弱勢,收不到錢了,悲哀哦!所以,我們國省道的路政執法隊伍在改革中到底何去何從?改革還在進行,毋須言辭過早。改革的結果應該有二:作為參公管理對象?要不就是每天簽個到,混個日子嘍!悲哀!(一粒銅豌豆)
J.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10)縣公用事業管理局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