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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職怎麼批復

發布時間:2022-09-21 16:11:29

㈠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㈡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是什麼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後,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憑相關手續去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調檔函」,憑「調檔函」去原單位轉調檔案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2)事業單位辭職怎麼批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㈢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3、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4、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5、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6、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㈣ 事業單位辭職報請主管局批准嗎

如果事業單位辭職,肯定要報請主管局批准,只有主管局批準的情況下,你才可以辦理離職的手續。
提前辭職。
關於提前辭職,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里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打開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㈤ 事業單位辭職需人社局同意嗎

法律分析: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辭職,是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並不一定是由單位審批。辭職的程序,先由個人向單位提出辭職,說明辭職原因,填寫相關表格,由單位同意後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再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例如縣區中小學校教師辭職,先要向所在學校提出辭職,並填寫《辭職審批表》,由單位同意後交教育局簽署審核意見,再報人社局研究,同意後告知本人,並發文或正式信函確認,個人才能依此辦理出編手續和社保、人事檔案轉接手續。如果不見正式文件或者信函,編辦、社保、人事檔案管理等部門,是不能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一般幹部的人事管理權在人社局。當然如果是副科級以上幹部,這些手續則由組織部替換人社局辦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㈥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如下:
1、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2、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㈦ 事業編辭職手續多久能辦完

事業編辭職手續三個月內能辦完。
事業單位辭職分為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2、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㈧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規定

一、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規定有哪些
1、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的規定如下:
(1)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3)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4)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隨便能辭職嗎
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可以隨便辭職,合同工是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合同內容規定了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所以不可以隨便辭職,只有到期才可以辭職。而違約金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果一方因個人原因解除合同,是要交違約金的。辭職可以和事業單位進行商量,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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