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也要簽合同啊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
你說的沒錯,的確是「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也要簽合同」。
這不存在著你所說的「為什麼」,因為這是行政法規的規定。
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所謂的「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這兒所說的「合同工」應該是事業單位編制外的臨時工。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執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而非在編人員的合同,其性質本身就是「臨時用工」。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⑵ 事業單位是簽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他才是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系的一個憑證。至於就業協議,在一般情況下是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議在主體方面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⑶ 同時簽訂請問事業單位用工簽訂的聘用合同與企業用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專用,有編有合同,人社局才會給調資,辦理編制卡,財政局才會給你發工資,聘用合同的解除並不代表人事關系的解除(即還不能離開單位),雙方糾紛屬人事爭議適用人事相關法律。
2、勞動合同是一般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工資、社保等由雙方自行約定,雙方糾紛屬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⑷ 事業編制簽的是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簽的是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3、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夥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⑸ 政府部門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什麼形式的合同
政府部門單位與員工的用工形式有三種:
1、編制外勞動合同工
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政法機關在編制外採取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方式招用的部分從事輔助性,臨時性或替代性特殊工作,但又未納入行政編制,事業單位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內管理的勞動合同用工人員(俗稱臨時工或編外人員)。
如機關的保安、學校工勤輔助人員、基層公安機關的輔警、協警等。
2、聘用合同用工
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3、公務員(不簽合同,屬於編制內)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一般通過招聘,政府單位直接員工簽訂的是屬於聘用合同用工,如果是勞務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屬於編制外勞動合同工。
實際應該看工資是誰發,單位發就是合同工,勞務公司發就是編制外勞動合同工。
(5)事業單位該簽定什麼用工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
⑹ 事業編簽什麼合同是有編制的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屬於招聘性質,簽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屬酬。
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職工,現行途徑只有一個,即參加由國家和各省舉辦的事業單位考試,考試合格並被事業單位錄用的,具有事業編制。
二、是否事業在編人員可以看以下幾個特徵:
1、看合同,應該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則顯然不是。
2、看工資,是否採用事業工資結構,事業人員一般分為管理類和專業技術類。
3、看保險,事業人員有不參加養老保險的,也有參加養老保險,但是一般參加事業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有區別。4、看編制部門是否將你入編。
5、看招錄部門(人社局、人事局)的入職登記表是否將你作為事業單位人員登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二)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6)事業單位該簽定什麼用工合同擴展閱讀: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一定是事業編制,一般經過國家或單位公開招考,合格後被錄取的才能進入事業編制,入編的人員在編制部門或人事局的事業單位人員名單中一般會有登記,其工資待遇、參保情況等都會有所區別,入編員工無重大過錯不可開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⑺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分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分類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