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務工被強制加班怎麼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包括事業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必須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B.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工資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規定外,應採取補休或輪休辦法,不發給加班工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安排補休;補休有困難的,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C. 事業單位強制加班合法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強制加班,原則上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即該事業單位的主管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D. 公司強制性強制加班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公司是不可以強制勞動者加班的,如果有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以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前往勞動部門或者通過撥打12333進行投訴,勞動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E. 機關 事業單位加班工資處理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規定外,應採取補休或輪休辦法,不發給加班工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勞動)時間或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安排補休;補休有困難的,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F. 領導強制加班怎麼辦
老闆強迫加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用暴力、威脅,或限制員工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員工進行冒險作業,危及到員工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員工可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G. 事業單位強制加班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每個事業單位都有行政主管部門,比如學校屬於教育局管,氣象站屬於氣象局管,城管屬於綜合執法局管,等等。找到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就可以了。另外還可以走信訪這條路。
不過這種投訴沒有意義。工作需要加班,是常有的事,沒事誰也不會去強制加班。
另外即使投訴了,一般也不會有什麼結果。一般的解決辦法是給予補休,和經濟上的補償。但都要有相關的規定和文件。
希望採納。
H. 領導強制加班該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不能強制讓員工加班,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領導強制性加班違反勞動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且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是必須要加班的,也必須是因為特殊原因,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I. 如何拒絕事業單位每天加班呢
拒絕加班可以分為二種形式:
第一、直接拒絕
直接告訴你的主管領導,你是不會去加班的。
第二、間接拒絕
1、因最近家中有事需要處理,無法全身心投入工作當中,所以暫時無法加班。
2、因需要去拜訪一客戶,已與客戶約好時間。所以無法加班。
3、因最近身體多有不適,所以無法加班。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
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