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保險金發放辦法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辦法:失業人員可以持離職證明等材料,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之後再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社保;經審核通過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❷ 失業保險金怎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是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失業人員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❸ 失業保險金按什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採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採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為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論採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的方法:《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❹ 失業保險是按什麼發放
法律分析: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 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 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❺ 失業保險金怎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具體的程序,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並獲得審核回復。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手續。
拓展資料: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一般不會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參考值計算公式是當地最低工資的70%。
比如北京目前最低工資為2000元,那麼失業金標準的制定原則將參考2000元的70%,也就是1400元制定。各地最低工資標准通常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25%。比如北京2016年社平工資是7706元,2017年最低工資標准為2000元。
失業保險繳費在五年以下的,每滿一年可領三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足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12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足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18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長24月。
4、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長得超過24月 。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❻ 失業保險金按什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是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期限發放的。繳費期限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