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法規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令
第18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監察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監察部部長 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⑵ 如何學習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一、《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執行情況
《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暫行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實施《暫行規定》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肅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保證全隊廣大幹部職工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從業紀律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在廣大職工群眾中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深入學習,完善部門工作規范,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切實維護了《暫行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截止目前,我縣依照《暫行規定》2012年以來共處分5名人員,其中1名專業技術人員行政警告,2名專業技術人員降低崗位等級,2名管理人員降低崗位等級。
二、《暫行規定》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情形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受處分人員提出異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分分命根,希望採納
⑶ 政務處分法出台後,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如何街接的種類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15
⑷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哪個部門頒布的
1、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現行規定為不低於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80%,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施行之前的案件適用22條的處分嗎
法律法規只規范、調整頒布實施後的社會行為。除非法律法規中明確了逆及力的時間,否則,對頒布實施的行為不適用的新的法律法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沒有法授逆及時間,所以之前的案件不適用於第22條的處分。
⑹ 事業單位職工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頒布前被判緩刑的,緩刑期滿後是否可以重新錄用
您好,如果您並未被單位開除,那麼不會受到影響。如果已經被開除是不會被重新錄用的。
⑺ 貴州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發文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溫政辦〔2006〕220號
發布日期:2006-12-30
執行日期:2006-12-3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國家人事部令(2005)第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評定為中介類、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除外)補充各類工作人員。
第三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補充崗位的任職條件,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招聘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及條件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面向本行政區域,也可以面向全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七條 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崗位所需的學歷、資歷以及專業或技能條件;
4.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年齡條件;
5.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十條 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2.因調整領導班子,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任命的人員;
3.同級同一經費管理形式事業單位之間或財政全額撥款向差額撥款、全額或差額撥款向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流動的人員(不含無行政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向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的流動)。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採取在同類人員中通過考試擇優聘用:
1.屬於我市急需引進的高層次或緊缺專業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員;
3.涉密崗位或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崗位的人員。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分為定期招聘與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一般每年組織兩次。其中,公共科目實行統一聯考;專業科目考試、面試、體檢及考核工作方案,在報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可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參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單位應在統一招考前1個月向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報招聘計劃。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招聘方式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人員結構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計劃,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
2.制定並發布招聘公告。用人單位根據招聘計劃,擬定招聘公告,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並在報名開始15天前通過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單位簡介、招聘崗位、招聘人數、資格條件、招聘辦法、報名和考試時間、內容和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3.報名及資格審查。報名由用人單位組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報名。報名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用人單位所屬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一崗位的報考人數與招聘計劃數不得低於3:1.
4.組織考試。考試一般分筆試和面試。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實際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按照招聘崗位人數不低於2:1,從高分到低分確定。
5.體檢與考核。參照公務員錄用有關標准執行,特殊崗位須根據崗位性質在招聘公告中設定補充條件。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內容主要為擬聘對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體檢與考核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6.聘用。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聘人員,並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由用人單位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有關進人手續,並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第十五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招聘紀律。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招聘公告規定的條件、程序及要求執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溫政辦(2000)36號、溫市人(2002)197號文件同時廢止。
⑻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時間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時間是200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