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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參公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9-11 10:50:45

A. 不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的事業單位是哪些單位

公務員單位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黨政機關(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縣委、宣傳部之類的,這個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九三學社、民革等)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團體(工會、婦聯之類的),在這里工作的正式編制人員一般都為公務員,除了個別工勤編制(比如司機)。

事業單位主要是負責技術事務性工作的單位或者從事具有公共事務性質的單位,比如學校、醫院、圖書館等等之類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機關二級局也是事業單位,尤其在市縣級別,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農業局下的農機局等等,雖然這些單位也叫局,但是卻為事業單位性質,在裡面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公務員。但各個地方也是不一樣的,一些地方把這些單位歸類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有些歸類為一般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工作性質和公務員基本一致,由於不能直接歸為黨政機關,所以採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叫法,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待遇採用和公務員一樣的執行方式,經費來源部分單位由財政全額撥款,部分單位採取財政撥款與自籌資金的方式解決。

公務員單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准確劃分沒有統一標准,各個地方不一樣,有些單位在某些地區為公務員單位,但有些地方可能為參照或者一般事業單位。

在黨政機關中,一個單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需要嚴格區分,即使工作崗位相同,但是事業編制人員一般情況不可能直接轉為公務員編制,除非通過專門的公務員考試。

B. 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該如何改

參公的事業單位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黨委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事業單位,一種是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第三種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1、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3、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2018事業單位改革席捲全國,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轉企、撤銷、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進,不少單位涉及其中重要規劃,現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編制改革從高校和公立醫院入手,工勤崗也被減編
人社部召開的新聞會議上,相關發言人表示,在事業單位的3000多萬人中,教育和醫療系統的人數佔了大頭,教育系統的人數約佔了一半左右。由於參編人數眾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很多崗位不能人盡其才,所以國家財政要開源節流,精編減編。

還有一種崗位也要進行編制的改革,這個崗位就是「工勤崗」。「工勤崗」裡面,也是分為編內和編外的崗位,但是目前很多崗位已經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樣,精簡資源。

事業單位改轉企業
部分事業單位因其職能消失或嚴重弱化,或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或者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
公車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部署工作會上指出:湖北省將開始實行公車改革,改革先從省直事業單位開始,其他單位仿照省直單位辦法進行改革,全省改革預計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邁出關鍵性一布,為其他各省進行公車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對於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產權不分具有積極的作用,那麼在全國范圍的鋪設也是可以預見的。只是,任何改革並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步步為營。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不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國家目前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三類,即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具有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三類事業單位適用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是公務員法。到2020年,這三類事業改革完成,即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為企業,具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並入行政機關或者職權收歸行政機關,職權收歸行政機關後的人員一般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最後就是具有 社會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是需要保留的事業單位,例如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不利於由 社會 資本配置的事業單位,是必須保留的,體現純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說到2021年後,事業單位就剩下這一類了。

至於,參公事業單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單位內,因為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國務院及黨中央的決定等才能參公,必須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參公單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是因為公務員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職數有限,將來合入行政機關也是趨勢,當然需要事先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等措施,這是後話,總之目前執行公務員法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似乎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每天都有新鮮事。事業單位職工必須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後哪些事業單位人員可能會被單位「炒魷魚」?長期「請假」的員工將有可能被解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業單位人員年齡大了以後會被單位掃地出門嗎?不會的,十年以上員工可申請簽訂「終身合同」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慮這個聘期到了以後下一步怎麼辦。

3. 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會被削減嗎?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問題,目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4.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人員會漲工資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可升可降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 社會 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企業。

5.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嗎?條例施行後在職員工要繳納養老保險,已經退休的不用繳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 社會 保險。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需不需要補繳社保?據說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可能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實施。

《條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辦法不用再繳納社保,這樣做有利於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金的補貼還是要同時考慮共享成果。《條例》實施以後的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

2018年事業單位在全國陸續開展,基本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標準的逐步推進。筆者從梳理各地文件,認為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是原樣不懂,就是劃轉為公務員。理由如下:

第一,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執法類事業單位。 在全部參公事業單位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占絕大多數,而這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具體的行政職能,如果將他們改為一般事業單位或者推向 社會 ,行政職能就會落到公務員身上,這部分工作可能會無力承擔。這種形勢下,參公要麼不變,要麼轉為公務員。

第二,黨校等參公單位已明確要向行政轉變。 在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黨校將由原來的參公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也就是說要轉為公務員。

綜合來看,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不用太擔心會離公務員越來越遠,筆者認為只能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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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話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大部門的地方,這種編制是在調入行政部門直接轉為行政編的,在車改中也是享受車補。按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單位極大概率是會轉為行政單位,人員為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

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職能轉移至行政機關,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職能,也就是說將來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再有參公事業單位,當然,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需要說明的是,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巜公務員法》管理,職務晉升、工資待遇等完全和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適用於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直接轉軌行政執法部門,以後沒有參公單位了。

有的參公單位省上批的,要上面發文件那些參公的轉行政,有些轉公益一類。

總之參公事業單位以後改革中不存在約灰色地帶。因為實際現實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參公上級部門沒有批的灰色地帶。甚至同一事業部門有的參公,有的沒參公,都是領導拍腦門決定的,隨意性很大。

參公單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發文那些參公並入行政部門,那些參公轉公益性事業單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級部門沒發文取消轉公益維持現狀。

參公單位改革人事調整,各地有所差異,有的地方通過公招的參公人員直接登記公務員,事業編區別對待,有編制的考錄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轉公益事業編。也有的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維持原身份退休,年輕的優秀的機關有編直接考錄。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保留事業編並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我一直關注這方面問題,有些認識給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說下改革中的分類,分類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國務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職能作為唯一分類依據,將事業單位分三大類分別推進改革,行政類,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經營類。

第二,再說下,編制部門日常機構編制管理中分類,事業單位按經費供給形式,也是分為三大類: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參公事業單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業單位中承擔公共 社會 管理職能,並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承擔相應職能,人事部門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公務員登記,待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完全一樣。即全供包括參公。

第三,改革分類與日常管理分類因為依據不同,存在問題,存在問題啊。其他不多說了,只說參公單位改革方向,參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有兩種分類,一是列為行政類,一是列為公益一類。

第四,參公單位如列為行政類,則或劃為行政機構,或是將行政職能剝離,保留公益職能。當然劃為行政機構,職工就相應調整為公務員。不過受行政機構和編制數限制,難度較大。

第五,參公單位如列為公益類,一定是列為公益一類,純公益,就繼續保持不變,除非遇到大動靜,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變動。公益二類一般是醫院、職業院校等有收入的單位。

總的來說,參公單位都會相對穩定,不用擔心改革走向,運氣好的話會列入行政類,有機會列入行政機關,從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發展空間會更好,只是待遇不變。

1.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兩個不突破」,即機構個數限制在現有個數之內,行政編制數限制在現有總量之內。由於行政編制實行的是總量控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不能立即轉成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2.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 社會 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其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機構劃轉與人員過渡政策。2016年兩辦出台了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意見,可以參考。關於人員過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人員過渡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安徽是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份,這個辦法應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C. 原參公事業單位的聘干如何解決

1、沒有參公。 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才能被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原單位的事業人員,統一過渡為參公人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行政職能從事業單位剝離出來,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沒了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沒有了參公依據,統一取消參公屬性。因此,今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包括行政執法)

2、沒有聘干。 幹部工人身份差別,本來就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1997年、2001年、2005年中組部三次發文,嚴禁「以工轉干、代干、聘干」等做法,工人不能以幹部身份提拔任用。行政部門中提拔為領導幹部的工人,逐漸退出實職, 只能享受該級別待遇, 不能擔任一線領導職務,不能再進一步晉升,不能過渡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的,不分幹部工人身份區別,只要學歷、資質等基礎條件符合,就可以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自由競聘,享受該崗位待遇。

3、身份轉變。 事業單位改革,原參公人員只暫時保留身份和待遇,等待新的人事管理政策出台。這就意味著,單位屬性已經改變,個人身份改變也只是時間和方式問題。包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再審批新的參公人員,新增加人員統一按普通事業人員對待。

如果你屬參公人員,按照規定在晉升方面可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參公人員的晉升完全可以參照公務員來。

不過相對而言,參公人員的晉升渠道比公務員要窄得多,由於目前國家還沒有出台統一的規定,明確參公人員(不含參公管理的群團機關人員)能否直接轉任到行政機關。所以參公人員的晉升渠道大多僅限於本單位,如果你所在單位層級高,空間自然就大些,反之層級越低,晉升空間就越小。

參公是一種口語化的表述,全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是指對政府委託或受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公務員與參公人員是有區別的,編制性質不同,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人員是事業編,不過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還是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自2001年8月中組部、人事部、中央編辦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禁止「以工代干」或「轉干」後,類似的聘干行為就不允許再在事業單位出現了。因此,像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是已經進行過公務員登記的(參公單位人員也需進行公務員登記),那麼恭喜你,說明你已經轉身份成功,是地地道道的參公事業編人員,可以參照公務員管理享受相應的工資、職務晉升,不受任何限制。

而如果你沒有進行過公務員登記,甚至連基本的事業編制列編表都沒有,那麼可以肯定的是,你不具備參公事業編制,你的身份還是工人, 按規定不能轉干,不能參公,也不能提拔 ,只能分流安排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按照工勤崗位人員對待核發工資待遇。未來想要轉變身份成為幹部,唯一的方法只有:考試!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咨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看回答很多人不明白啥是聘干。聘干一般出現在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里有工人身份(很多是退伍士官),幹部身份。因為事業單位是實行聘任制,所以工人身份的可以聘任為幹部,聘任為幹部就可以走管理崗或者專技崗,要不只能走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的職稱。待遇上聘干要好一些,也可以任科長副科長。

現在事業單位改革,面臨少數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機會轉為公務員行政編。具體能不能有機會轉,主要還是看各地政策和編制是否富裕,現在遼寧和江西有相關的政策,貌似聘乾的不可以。但是各地情況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原來被聘干成功,就有效。沒成功就沒有指望了。成功否,自己完全應當知道。

根據聘用合同辦

聘干是多年前的講法,當前應該屬於工人身份管理崗

部隊的戰士都可以提干,部隊轉業地方的軍人,在行政事業單位只能這么平凡的干一輩子

說白了就是關系戶又考不上偏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談談個人的觀點:一是1999年對鄉鎮機構改革當中,事業單位沒有納入改革范圍,對於在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既有聘干、工人身份的機關幹部享受參公待遇,隨著機構改革的進一步完善,聘干不再續聘,只有工人身份,象這部份人在辦理退休時如何認定身份;二是這部份工作人員都是年紀偏大,又不是公務員身份,又不是事業編身份,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證怎麼填寫身份,在鄉鎮機關工作了三十多年,到頭來連自己的身份都搞不懂,聘干不是成了一句空話;三是聘干這個程序有兩種:1.縣委組織部通過考試制度聘用了一批鄉鎮部門的幹部,都已經過渡為公務員;2.勞動人事部門聘甩了一批鄉鎮部門的幹部,經過了市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幹部,同時聘用的幹部可待遇卻不同。

我認為這部份幹部大部分都是從村一級選上的鄉鎮幹部,在鄉鎮工作了幾十年,在辦理退休時,應該明確他們的工作身份,畢竟他們也是從事過幹部隊伍的工作。

D. 通過全區考試考入事業單位,但是參公後發現時管理人員身份不能參公,如何補救~!

我覺得你們說的不對,樓主很有可能是工人身份,不是幹部身份。又因為沒有幹部身份,不能進入行政、參公和事業編制。但其他21個人都是幹部身份,因此參公不受影響。
如果我猜的不錯,樓主的全日制學歷應該比一起考進來的21個人都低,很可能不超過全日制中專。
補救方法目前沒有。或者很勉強的說只有一個: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行政編制,徹底擺脫工人身份。可能性低,公務員考試很難,又基本都有學歷限制。
情況不容樂觀,據我所知,目前全國只有4個省可以有條件的允許工人身份參照公務員管理。4個省是浙江、山東、四川、重慶。如果樓主在這4個省,可以想想辦法,如果不在,沒辦法。除非造假檔案,但那就屬於歪門邪道,發現了要處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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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你的補充,和我說的一樣。目前這個確實比較尷尬,身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雖然現在已經弱化了一些,但還一直在沿用。全日制中專以下會被定位為工人,工人不能提拔,也不能參照(當時主要是為了提高幹部的知識水平)。你的處境和我前面所說的一樣,不好改變,只能寄希望於全國大政策的改變。好消息是身份限制進一步弱化,中央已經開始試點在農民中考錄公務員。壞消息是政策的調整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你恐怕趕不上了。
同情樓主,有時候人的命運就是如此奇怪,都好像隨波逐流的草葉,被時代所限制。
另外,你一定再自己想想,你有沒有讀過全日制中專?不需要大學本科,只要是中專,你的身份就能完全改變。
另外,可以考慮參加公務員考試,這是塊很硬的牌子,考上就可以改變身份,哪怕你是農民,身份也能變成幹部。

E. 事業單位改革中,非參公的可能會直接轉為公務員嗎

具體有兩種可能,需要看事業單位的具體改制是如何改制的。以下是具體的分類:
一,事業單位改製成行政單位,成為公務員。
二,事業單位直接改製成企業,成為非公務員,只是普通企業人員。

一,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000 「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
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000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
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F. 不參公事業單位好嗎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一般事業單位來說,兩者都屬於事業單位編制,但是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後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參公事業單位與一般事業單位在享有的資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確立,能夠增強參公事業單位工作開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類同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例如,參公人員基本可以無障礙地在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之間進行交流,從而有較大職業發展空間。因此,絕大多數事業單位都非常希望納入參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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