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編制如何辦理停薪留職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如「身患慢性疾病需要常年休養」,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政策規定執行。具體政策規定是:一、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B. 事業單位事業編織人員被單位停發工資,如何申訴
像這種情況你是直接可以去我們當地的勞動局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去提出申訴的,因為你在這個企業裡面工作就有了合同,拿著合同句子最好的方式,因為這是一個證據。
C. 被單位停職是否有工資
有工資, 停職是公司的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停職是公司的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給你。
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系,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發〔1999〕1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機關和事業單位各類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規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准、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工資)時,其工資調整暫緩執行。待審查結束有結論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定予以補調和補發工資。
D. 與事業單位簽訂無固定合同,現在停發工資,,停社保。怎麼辦
沒有簽訂合同就屬於臨時工,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只能申請勞動仲裁。
E. 事業單位不上班,工資被停發怎麼辦
一般投訴後按基本工資進行發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