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拆除違章建築需要什麼程序
一、政府拆除違章建築需要什麼程序
1、政府拆除違章建築需要程序如下: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確實是違章建築的,一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二、違章建築怎麼認定
違章建築認定如下:
1、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未取得建築許可證;
3、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4、超過有效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B. 政府拆除違章建築需要什麼程序
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一般來說,城市生活當中的違章建築歸當地的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以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管轄。在接到群眾關於違章建築的舉報之後,也要經過立案調查等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強制拆除的。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政府機關拆除違建應經過以下程序:
1、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後,應當作出立案決定,並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聽取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並送達。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當事人不服限期拆除決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4、催告。前面行政機關送達了認定當事人的建築為違法建築的法律文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當事人不拆的,必須向當事人送達《催告書》。《催告書》必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是拆除違法建築的期限;二是拆除違法建築的方式;三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催告的意義在於:一是催告當事人自我履行拆除義務,為當事人自我履行提供機會;二是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以保障行政決定的正確性。
5、強制執行決定。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又沒有在催告履行期內自我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必須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C. 政府拆遷的流程
法律分析: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拆遷。強制拆遷。企業拆遷流程:1、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4、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5、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我國的建築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工作申請流程為:依法取得市發展規劃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定點地圖、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提交拆遷申請,經批准拆遷後委託拆遷實施單位,並下發權力經委託,雙方簽署了拆遷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進行深入調查,制定拆遷方案和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D. 拆遷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徵收拆遷的手續包括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作出徵收決定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拆遷評估程序
1、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任務。專業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的委託後開展具體評估工作。
2、房屋評估前的准備。就是准備好產權登記資料、房屋建築資料、土地資料等必須的資料。
3、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4、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為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5、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6、評估復核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後,由復核員到實在進行復核,復核後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E. 政府拆遷房屋需要什麼文件和手續
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F. 拆除危樓的時候需要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報備什麼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在房屋被認定為需要拆除的危房後,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徵求利害相關人的意見、制定拆除實施方案、張貼公示危房通知、召開聽證會、發布公告、催告等程序後,方可對涉案房屋進行整體拆除。
G. 房屋拆遷程序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程序:1、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由建設單位全權委託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4、按規定委託評估單位評估;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6、拆遷公告;7、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並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8、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