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黨組織成立的條件
成立條件: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1)黨委事業單位如何設黨組織擴展閱讀:
1、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2、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3、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貳』 公司怎樣設立黨組織
《黨章》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根據這個規定,凡正式黨員超過3人、不足50人的,可設立黨支部;黨員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可設立黨的總支部。對於黨員超過50人,但不需要成立總支部的,也可以成立黨支部。
黨員超過100人的,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的總支部或黨的支部。成立黨的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均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
(2)黨委事業單位如何設黨組織擴展閱讀:
民企應該要設立黨組織 :
民企建立黨組織,這不僅僅是國家的要求,更應該成為企業的自覺追求。黨建亦是生產力,黨組織的存在,方便民企與地方的黨和政府建立聯系,也便利民企在勞資糾紛中能夠取得最大公約數。
從法律上來講,有《公司法》背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企業、農村、學校等基層單位都應當成立黨的組織。
從效用上來說,中紀委副書記楊曉渡此前介紹,七八年前他在上海工作的時候,聽通用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瓦格納先生親口說過,後者說我這個公司里,工作最好的是共產黨員,秩序最好的是有黨組織的車間,並希望公司里共產黨員多一點,黨組織能夠多一點。
作為半壁江山的民營經濟,如果黨組織缺位,黨的領導無疑面臨著很大一塊的空白。大量的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容納著大量的就業人口,其影響不僅是經濟的,也是政治的。
『叄』 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要建支部
文章來源:地方紀委監委網站
在基層黨務工作實踐中,黨委、黨工委、黨組,總支、支部、黨小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等名詞經常遇到,而這些名詞的內涵外延、目標要求、聯系區別等散落在不同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中,有著不同的產生背景、發展歷程。對此,小編結合十九大黨章,做簡單梳理,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一、黨的組織體系: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
弄清楚這些概念前,首先必須搞清楚黨的組織體系。我們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將全體黨員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組織自上而下分為三個層次: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中央組織,是指黨的中央一級的組織,是黨的首腦機關,領導全黨的工作。具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
黨的地方組織,是指按照國家行政區域設置的各級黨的組織,是黨的地方領導機關。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以及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黨在社會基層單位(包括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成立的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按照建制分為基層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三類,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作為領導機構。當然,基層委員會還可以批准設立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員人數較少(一般少於7人)的黨支部可以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名,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名。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二、黨的基層組織的構成
基層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三類基層黨組織的關系主要是通過層級隸屬來體現,基層黨委下設總支,總支下設支部。當然,基層黨委下面也可以設二級基層黨委,基層黨委下面也可以直接設支部。
黨組織建制如何確定,即基層單位設立黨委、總支還是支部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一般情況下,黨員人數超過100名成立基層黨委;超過50名、不足100名成立黨總支;正式黨員超過3名、不足50名的成立黨支部。人數是原則性規定,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突破上述黨員人數限制。
基層黨組織的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十九大黨章對每屆任期進行了修訂。之前,黨的基層委員會任期為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任期為兩年或三年。十九大黨章統一修改為三年至五年。
三、黨支部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按照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黨支部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十九大黨章專門增加一條,在已經具體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的前提下,又進一步提出了黨支部在黨的組織體系中的基礎地位,進一步明確了黨支部的具體職責。
黨章第三十四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全黨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更能看到黨支部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黨支部既要管好黨員,又要加強政治引領,提升組織力是黨支部工作重點。
當然,鎮村、國企、非公有制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等不同領域基層黨組織發揮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這在黨章第三十三條有具體規定。但是,無論在何領域,發揮何種具體作用,黨支部都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黨員生活在黨支部中,也可以說,離開了支部,也就離開了黨。這也是我們黨歷來重視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基層黨內組織生活的主要原因。
四、黨支部、黨小組、臨時黨支部
因為黨員數量、黨員分布等因素,以支部為單位進行黨內學習、過組織生活和開展其他活動比較困難,可以將支部黨員劃分為若干個黨小組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黨小組不是黨的一級組織,只是黨支部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具有決策權力。
黨小組根據黨員數量、黨員分布等情況來決定,盡量同行政、生產組織相一致,便於黨小組作用發揮。黨小組的人數不少於3人。支部黨員人數較少、黨員工作崗位比較集中,活動比較方便的,也可以不劃分黨小組。
黨小組長由所在小組的黨員推選產生。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支委會指定。任期一般與黨支部委員會任期相同,可在改選支部委員會的同時推選黨小組長。
臨時黨支部是黨支部的一種特殊形態,是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成立的黨支部。多依託臨時單位機構、短期培訓班等而設立,本質上屬於黨支部而不是黨小組。
因具有短期性的特點,臨時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一般由上級黨組織指定。
五、黨委、黨工委
黨的工作委員會,簡稱黨工委或工委,是一級黨組織的委員會的派出代表機關,是指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為了加強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或某行業(系統)、某地區的領導而派出的領導機構。如街道工委、開發園區工委、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兩新工委等。
黨工委在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權由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需要確定。
不同類型的派出代表機關的職權可以不同,如地區委員會領導本地區的全面工作,機關工作委員會主要是負責機關黨的工作,教育工委主要負責教育系統黨的工作。
與黨委相比較,從形式上看最直觀的不同是,黨工委一般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其領導班子成員由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任命。
六、黨組:實現黨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保證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組的產生有其獨特背景。第一次國共合作背景下,中共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中成立黨團,「在各方面加緊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中共七大將「黨團」名稱改為「黨組」,此後黨組制度不斷完善發展,具體發展歷程不再具體贅述。
回顧黨90多年的發展歷程,黨的發展壯大實際上是沿著兩條線進行的。一條線是黨的自身組織建設,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這條線是主線,也是最基本方面。另一方面是黨在非黨組織中的發展過程,這些非黨組織包括國家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等。
我們黨通過在上述非黨組織中設立黨組這個媒介,從而實現黨總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這就是我們黨結合黨情國情創造的黨組制度,它確保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
2015年6月,《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施行,系統規定了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等內容。從此,黨組工作步入科學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階段。
七、黨委、黨組
黨組是實現黨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保證。有很多同志不解,非黨組織等單位有基層黨組織,設立黨組是否多此一舉?答案是否定的。
通俗地解釋,以行政機關為例,一方面行政機關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另一方面,根據黨章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主要任務職責是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黨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與黨的領導有機結合起來,實現了加強黨的領導目的。
為了加強黨的領導,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
十九大黨章中,在黨組任務上新增加了「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內容,更加強調黨組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同時,也新賦予了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職權。再者,與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關系由「指導」改為「領導」。這樣的改動,強化了黨組的主體責任,有利於黨組權責一致、充分履職。
黨委和黨組直觀上,區別主要有三點:(1)黨委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黨組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2)黨委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不能。(3)黨委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接受黨的上級組織的領導,而黨組必須在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下工作。
八、黨組性質的黨委: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有一類相對特殊的黨委(黨組),即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黨章第九章黨組部分第五十條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
根據《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七章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部分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建立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目的是加強對某個行業、某個系統的自上而下集中統一領導。比如,公安部黨委、國家安全部黨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國資委黨委、外交部黨委。其設立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黨組條例》第三十三條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特殊性在於其具有黨組性質,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同時又以黨委形態存在,直接承擔黨組織的具體職責。
九、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章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十九大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定位、職責和任務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在主要任務中,在「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前,增加了「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內容。可以說,職責更聚焦、任務更明確,擔子也更重了,壓力更大了。
與黨的組織對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分為中央紀委、地方紀委、基層紀委三個層級,任期與同級黨委相同。
其中,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關於黨委與紀委的關系、上級紀委與下級紀委的關系,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十、紀委、紀工委、紀檢組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簡稱紀工委,是上級紀委為加強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或某行業(系統)、某地區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的派出代表機關,如街道紀工委、開發園區紀工委、機關紀工委、兩新紀工委等。
基層紀委與紀工委,都受同級黨委(黨工委)和上級(派出它的)紀委雙重領導。主要區別是:基層紀委是一級紀檢機關,紀工委是派出機關;前者一般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者由組織任命。
十九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紀工委與紀檢組的區別主要在派出和派駐的不同。概括而言,前者受本級黨工委和派出它的紀檢機關雙重領導,前者的獨立性更強、監督執紀問責權利更大,這從兩者具體工作流程、工作許可權等方面可以看出來。派駐紀檢組更多被視為紀檢機關自身的組成部分。
基層紀檢工作實踐中還會遇到派駐紀檢組與機關紀工委關系問題。兩者工作上相互溝通、協調和配合,但監督側重點不同。
以中央國家機關為例,派駐紀檢組重點監督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中央國家紀工委負責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紀問題。
以上,僅僅是提綱挈領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梳理,很多具體問題還需要在工作實踐中探討和研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肆』 黨總支如何成立黨組
你單位不可以由黨總支變更成立黨組。
黨組是黨組織的派出工作機構,不具備黨組織所具備的獨立權利,比如不能發展黨員等。
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如一個縣級政府部門,黨組是該部門的領導核心,只要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中共黨員的,往往擔任該部門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由該部門副職和個別中層幹部組成,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任務,指導本部門黨支部和下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本部門在設有黨組情況下,同樣要設立本部門黨組織,比如黨支部。部門黨組織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不隸屬於本部門的黨組,而是隸屬於同級直屬機關黨委或同級黨委。但是,黨組對本部門機關黨組織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應當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幫助他們解決問題。本部門的黨組織和直屬單位的黨組織應當向本部門的黨組經常匯報工作,反映情況,主動取得黨組對部門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的指導。
黨組與黨組織(支部或總支)的不同在於:一是黨組成立是由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組成員由組織部任命,而黨組織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二是黨組織可以批准接收黨員,而黨組卻不能;三是黨組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而黨組織可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四是黨組織可以召開黨支部(總支或全體黨員)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不能召開這些會議;五是黨組織與下屬單位黨組織是領導關系,黨組與下屬單位黨組織是指導關系。
『伍』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置什麼專門負責組織工作
法律分析: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組織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置組織工作機構或者專職工作崗位,專門負責組織工作。中央組織部指導各級組織部門工作,上級組織部門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工作。在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黨支部書記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
第五條 組織工作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黨組)分級分類領導,組織部門專門負責,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組織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置組織工作機構或者專職工作崗位,專門負責組織工作。
中央組織部指導各級組織部門工作,上級組織部門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工作。
第六條 黨中央決定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制定組織工作重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組織工作重大戰略、重大改革、重大舉措、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全面領導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幹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
黨中央一般每5年召開1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對一個時期的組織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陸』 成立黨組條件
成立黨組條件為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6)黨委事業單位如何設黨組織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八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柒』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黨委是否有這方面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捌』 怎麼建立黨組織
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根據上述精神,設置黨支部的基本要求是: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黨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設立總支部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
經上級黨組織批准,黨員超過50人的也可不設總支部委員會,而設支部委員會;
黨員超過100人的,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但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而設總支部委員會;
正式黨員不足3人,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單位,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執行臨時任務時間較短或因某種原因暫時不能成立正式黨支部的,可成立臨時黨支部;
部分對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礦企業、外交外貿機構和邊防要塞機關,雖然黨員不足50人或100人,但領導力量較強的,經上一級黨委批准,也可以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建立黨支部的一股程序
1.向上級黨委寫出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所建黨支部的性質;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數和委員設置方案等。
2.上級黨組織批准建立黨支部以後,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3.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並對委員進行分工。
4.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包括時間、出席大會的黨員情況、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差額情況、選舉結果等;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5.上級批復。黨支部委員會開始工作,履行自己職責。 不管什麼樣的公司,只要符合條件,都能設立。
『玖』 如何設置黨務工作機構
摘要 在國企、事業單位中,黨務工作機構一般按照黨群工作部、黨委工作部、組織部等名稱設置,工作職責包括黨建、紀檢、團委、工會等內容。
『拾』 關於成立黨組織條件
3名以上正式黨員應當成立黨支部。
按照《中共共產黨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成立黨支部的程序如下:
1、向上級黨委(鄉鎮黨委、街道辦事處黨委、產業集聚區黨工委等)提交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等。
2、上級黨委批復。所在鄉鎮(街道)黨委或產業集聚區黨工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3、召開黨員大會。上級黨委批准成立黨支部後,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4、召開黨支部委員會。在黨支部委員會上,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並對委員進行分工。
5、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包括時間、出席大會的黨員情況、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差額情況、選舉結果等;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6、上級批復。黨支部委員會開始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先進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黨的組織是指黨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全體黨員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體,是黨的首腦(中央)和黨的各級組織以及廣大黨員群眾的統一體。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人民網_《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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