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改革,國土資源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會怎麼劃分呢國土資源信息中心這樣的單位會參公還是推向市場啊
看過文件,只是劃定公共服務行業和收費行業的改造,有營利項目的變企業,沒有營利的還是事業,有行政處罰權的歸行政單位,我們這房產局就改了,他們有收費項目,現在的牌子是房產總公司。變企業。
2. 基層國土資源局執法隊工作人員是否是公務員,如何待遇
如果是國土資源執法大隊,那應該是屬於縣(區)一級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
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公務員。待遇按照當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處理,一般較好。
也有部分地區的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已經完成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登記,那麼就屬於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嚴格來說不屬於公務員,但工資待遇與當地公務員相當。
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省級,總隊長級別為副廳級)--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地級市級,支隊長為副處級別)--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縣區級,大隊長為副科級別)。
3. 國土局是事業單位還是公務員呢
國土資源局屬於公務員單位,也就是政府組成部門。
一、國土局概述
國土資源局是承擔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部門,行使土地、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監督職能,是不折不扣的政府組成部門,國土資源局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幹部職工符合條件的登記為公務員,新進人員「凡進必考」,是典型的「公務員單位」
二、工作內容
1. 負責房地產前期流程,熟悉規委立項審批及竣工報審等程序。
2. 負責建委相關負責棚改部門對接溝通,配合評估公司完成實施方案及資金平衡測算。
3. 對項目進行基礎數據統計分析。
4. 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是公務員嗎
是的,自然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自然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4)國土資源局事業單位多久參公呀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局的相關要求規定:
1、根據中央授權,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擔對所轄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2、9個督察局行政編制3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4名(9個督察局按1正2副配備,對應的37個被督察單位各配備督察專員1名)。
3、陝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實行由自然資源部與所在地省政府雙重領導以自然資源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5. 國土資源部門事業編可以參公嗎
使用標准應該是一樣的,既然不一樣,那就說明你們單位的運作力度不夠,可以讓你們單位去活動,你們也可以到人事部門去了解一下。
6. 事業單位改革中,國土局下屬的土地儲備中心有可能參公嗎目前屬於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皆有行政執法證。
完全有可能,在大方向裡面,但是具體到你所在的這個中心,就難說了。各地情況有不同。
7. 池州市國土資源局是事業單位嗎如果不是,那麼它是事業單位編制有什麼不同待遇怎麼樣
國土資源局是行政單位,但是有一些下屬事業單位;其中執法監察支隊屬於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是通過公務員考試招錄的,在人員管理和享受待遇上和公務員一樣,也可以理解為公務員。
國土資源局的行政科室有:辦公室、人教科、法律法規科、耕保科、利用科、規劃科、地籍科、財務科、礦管科、地質環境科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科室。
國土資源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有:土地規劃整治中心、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土地科研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機構。
執法監察支隊的工作主要是衛片檢查;對各類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進行查處;對國土局各科室進行監督檢查(只是說說,沒執行過)。
總體而言,公務員比事業單位基礎工資高但福利沒有事業單位好,個人發展方面公務員比事業單位好,單位里大家的普遍觀點是公務員要比事業編好一些。
8.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參公管理),主要是做什麼工作待遇如何
主要工作:違法用地監察、查處、信訪等工作。待遇要看你在什麼地方,總體上這幾年國土局的待遇在地方算中上等,能進去還是不錯的。
9. 國土資源局是屬於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
國土資源局是行政機關,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
國土資源局的局領導及機關科室人員是屬於行政編制,但是國土資源局下屬的執法監察大隊是具有執法職能、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參公管理,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則是屬於事業編制的。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並以非盈利性為主的社會服務組織。同時部分事業單位也同時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行政單位: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參公管理。但單位實行參公管理後,工作人員個人身份不會變,仍然是屬於事業編制身份的,一般代表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編制屬於事業編制身份的人員。
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但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
(9)國土資源局事業單位多久參公呀擴展閱讀: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監察大隊機構性質:全民事業
工作職責:
1、依法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對各類建設用地、礦產資源實施執法檢查、監督;
2、對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動態巡迴檢查全縣國土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情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3、糾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建立違法案件登記台帳、報表;
4、對無證采礦行為進行查處;對越界采礦進行監督檢查處理;維護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秩序,查禁非法開採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5、對違法測繪行為進行查處;
6、對縣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案件執行情況,負責跟蹤檢查監督;協助人民法院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予以強制執行;配合有關部門對違規佔地、私搭亂建依法拆除;
7、調查涉地信訪案件,向縣局報告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豐縣國土資源局
10. 國土資源局屬於事業編制還是行政編制
國土資源局的局領導及機關科室人員是屬於行政編制的。國土資源局下屬的執法監察大隊是具有執法職能、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參公管理,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則是屬於事業編制的。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參公管理。但單位實行參公管理後,工作人員個人身份不會變,仍然是屬於事業編制身份的,一般代表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編制屬於事業編制身份的人員。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但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進入參公管理一般是需要進行考試、考核並辦理錄用手續的,就所謂是「逢進必考」。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轄區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轄區國土規劃,研究提出轄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措施,參與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等重大政策研究和涉及國土資源調控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辦理征地補償標准爭議的協調事宜。
(三)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的優化配置。編制和組織實施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計劃;參與審核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和審核鄉鎮(街道)和村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
(四)負責轄區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爭議;管理轄區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提供社會咨詢服務。
(五)負責轄區耕地保護,確保規劃確定的轄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負責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准農田)建設保護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轄區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以及批准後的徵收、徵用工作;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轄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制定和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城鄉建設用地劃撥、出讓、使用,政府土地儲備、節約集約利用;負責承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政府收購儲備以及國有土地收回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辦改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
(七)負責轄區國土資源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管轄區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制定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劃和管理辦法,及時組織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監管國土資源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依法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八)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轄區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備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地質勘查成果、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和開發利用工作。
(九)負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十)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土地、礦產等有關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國土地宣傳日、宣傳月、地球日等活動,宣傳土地、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重視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系統建設。
(十二)承辦本級政府或上級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