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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事業單位改制多久改完

發布時間:2022-09-07 14:48:53

⑴ 事業單位改革了,以後還有沒有編制不編制區別

事業單位改革是為了加強編制管理,而非取消編制;那麼編制不編制的區別仍然存在。

一個事業單位進行改革,單位的編制還是存在的,即定人定崗。崗位實行聘用制,不再套用行政級別;編制以外的用工,只能是臨時性用工,工資待遇等比編制內的,還是會有所差別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

1、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2、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

3、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4、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1)雲南省事業單位改制多久改完擴展閱讀:

根據文件進度,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會在2020年完成;屆時,事業單位編制將會有以下變化:

1、極少數轉為行政,人員經過考試等轉為行政編制,待遇等同公務員,以後會越來越穩定;

2、完全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轉為企業,其實是各憑本事吃飯了。 優秀人才再也不用受編制束縛。

3、工資調整,最明顯的變化是養老金並軌,和企業一樣交養老金了,年金等制度也會隨之建立。同時,建立相應的增長機制,績效工資分配會越來越普及,以能力論輸贏。

⑵ 事業單位改制政策

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繫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於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後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准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葯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葯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⑶ 事業單位改革什麼時候完成

很多人一直都在關注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信息,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日前,中央已經確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從2011-2015年,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全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座談會昨日在北京召開。一度霧里看花的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終於勾勒出了清晰脈絡。
根據近日下發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我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超過3000萬,900萬名離退休人員。1995年,我國啟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如今這項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那麼,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哪些方面?改革進展如何?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又將何去何從?
分類改革市場公益各歸其位
所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就是讓事業單位真正回歸到公益屬性,使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回歸到本來屬性。具體看,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把其職能劃歸至行政機構或將其轉變為行政機構;對於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將其轉變為企業,推向市場。
現在,這項改革正穩步推進,已經取得了一些效果。比如,一大批經營性科研院所已經在幾年前完成轉制,變身為企業,部分科研院所還成為上市公司;去年,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全部完成轉企改制。
招聘改革明年公開招聘全覆蓋
近幾年,事業單位招聘中信息不公開、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事件時有發生,原因就在於沒有很好地實施公開招聘制度。為此,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期專門下發文件,明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備案職責。
人社部副部長王曉初表示,今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將於2012年在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實現全覆蓋。
用人制度今年全部實現聘用制
人社部近日發布的《2010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10年,全國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人員的比例達到90%。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國將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設,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出台,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申訴、競聘上崗等單項規定。今年,我國將全面完成事業單位聘用制推行工作。
職稱改革按類別逐步實施
我國現有專業技術人才4500多萬人,職稱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構建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2009年,吉林、山東、陝西的部分地市開展了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這項改革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了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充分調動了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
改革後,這些地方建立起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今年,我國將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啟動工程系列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同時研究提出會計、技校、中專等其他職稱系列的改革意見。
工資改革績效工資全面推開
我國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事業單位隨即實行了崗位績效工作制度,工作人員的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構成。
人社部負責人表示,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2009年基本兌現到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抓緊實施,部分省份基本兌現,其他事業單位正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同時,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穩步推進。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進。2009年,我國出台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省市開展試點。

⑷ 事業單位自收自支怎樣改革,啥時候改制完成

這個事情,得在國家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之下,依照有關部門的具體安排來有序進行。
至於具體的改革內容,以及完成時間,會有相應的文件做詳細說明的……具體執行也是遵照那些文件執行的……

⑸ 雲南省2015年公務員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什麼時候完成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今年已經改革完成。2015年雲南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最新消息2015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務員工資漲六成? 回應:是誤解

胡曉義說,配合這次保險制度改革,要完善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在回答關於公務員工資增長是否為六成的時候,胡曉義稱「這肯定是一個誤解。」胡曉義說,三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

為養老金改革漲工資? 回應:不準確

「從政策設計上考慮,顯然我們希望改革後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升,這是政策考慮的基點。」胡曉義說,「從這個基點出發,對絕大多數人來講,如果不是極特殊情況,待遇水平都會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他同時表示,也有個別人的收入會有所減少,但是這部分人肯定是繳費特別多的一部分人,長遠來看不吃虧。「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本身需要改革,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簡單地理解成為了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增加工資,是不準確的。

會不會吃企業養老金? 回應:分開算

胡曉義說,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主要是財政資金供給,所以各級財政還是要負重要的責任。」胡曉義說,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撫養比——也就是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比例比企業高。

他說,落實決定關於單獨建賬、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就不會出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吃」企業結存基金的情況。

如何解決收支平衡? 回應:不差錢

http://yn.offcn.com/html/2015/05/47014.html?wt.mc_id=bd1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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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⑹ 雲南昆明市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方向是政事分開,把事業單位內有行政職能的部門參公管理,有贏利能力的部門企業化。
具體看看文件吧。
不過事業單位改革喊了幾十年了,具體執行很難。

⑺ 市屬單位的改革是哪一年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事業單位的改革和發展,促進事業單位的體制創新,現就市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具有面向市場能力的市屬事業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改制為企業。其中屬生產經營型、社會中介服務型,以及事業單位附屬的「三產」單位,都要改制為企業,並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務。
二、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應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改制形式。對有一定資產規模及有發展潛力的單位,可改制為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對規模較小的單位,可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對個別無法正常運作的單位,可採取歇業、人員分流的辦法,也可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以公開競標或拍賣方式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投資、收購、兼並等方式參與事業單位的改革。
無論實施那一種改制形式,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後,都應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手續,並按規定進行工商登記。
三、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時,其資產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確認意見。凡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確認土地使用權屬後,再委託具有土地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確認意見,並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對經評估確認的資產處置,原則上可按照市政府《關於我市國有中小企業改制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政〔1999〕17號)和市體改委等四部門《關於市屬國有企業改制時幾個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體改〔2000〕72號)等有關國有企業改制的文件規定執行。
四、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時,土地資產的處置原則上可按照市土管局《關於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杭土市〔1998〕23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時,可以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國有企業經營者期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 〔1999〕27號)、《關於改制企業經營者出資分期到位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政辦〔2000〕12號)等文件,對經營者實行期權激勵,鼓勵經營者投資入大股。
六、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時,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人員;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本人自願,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並由單位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為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提前退休年限內的退休費、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七、改制時,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勞動)關系或經批准職工辭職自謀職業的,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計發標准按職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勞動)關系或批准辭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資低於本單位月平均基本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基本工資標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勞動)關系或經批准辭職人員的經濟補償金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
聘用單位中,原固定製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該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八、事業單位改制時,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在冊職工數(扣除按本通知規定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勞動)關系及自謀職業的人數)的30%,以人均1.5萬元標准在國有凈資產中計提職工安置補償費,主要用於改制後被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改制前工齡的經濟補償。
九、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企業應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十、我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次改制時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員,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仍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因歇業等原因,原單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離退休費繼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事業單位的標准支付。今後增加離退休費,執行事業單位的政策規定。
十一、事業單位改制時凈資產提留的順序:
1、已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按人均2萬元提留(離休人員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精神病患者和絕症病人的各項補助費;
3、職工安置補償費;
4、按市體改委等四部門《關於市屬國有企業改制時幾個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體改〔2000〕72號)規定可提的費用;
5、擔保資產;
6、其他費用。
提留資產除1、2、3、4項外,其他項目的提留以改制單位凈資產到零為限。
十二、事業單位改制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剝離、提留後產生的負資產,可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市屬國有企業改制中負資產抵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杭政辦〔2000〕13號)精神進行抵補。
十三、事業單位改制方案的審批:市直屬的事業單位及評估後國有凈資產在1000萬元(含)以上,或具有特許經營權的事業單位的改制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市委直屬和領導幹部由市委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還需報市委審批;評估後國有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事業單位的改制方案,經各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市有關部門論證審核後,由主管部門會同市人事局、國資局、體改委批准實施。
十四、本意見僅適用於本次市屬事業單位改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科研院所、文化事業單位和高校後勤單位的改革仍按原政策執行。
事業單位除通過改制轉為企業的以外,不具備條件轉為企業的其它事業單位,都要引進企業運行機制,繼續深化內部用人和分配製度改革,不斷增強活力,促進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級政府要將其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組織精幹班子,認真研究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市人事局(編制委)、體改委、勞動局、財政局、國資局、土管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協調指導,共同把事業單位改革引向深入。
各區、縣(市)的事業單位改革,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意見,制定相應的改革政策。

⑻ 2020事業單位編制會改革嗎會取消部分編制嗎

話說,截止到2020年底,事業單位的改革將會全面完成,這個話題一直是廣大人士非常關注的,尤其是在體制內的大家,是直接受到影響的群體,面對機構改革,更是擔驚受怕的了。
每年報考事業單位的人簡直是非常多的,可謂是公務員的「孿生兄弟」,那麼這樣的前仆後繼,你的報考目的又是什麼呢?公務員稱之為「金飯碗」,那麼這個可以稱之為「鐵飯碗」。假設,這個所謂的「鐵飯碗」經過改革不再是我們的鐵飯碗,那之後報考事業單位的人,會有嗎?還會多嗎?
還有一個就是編制為題,就今年來說很多招聘都是沒有編制的,但是報考的人數也沒隨之減少,看來大家都是比較渴望擁有編制的,今天小編帶大家捋一捋改革完畢之後,有哪些人被取消編制:
1、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醫護人員
醫生會被取消編制這一點,其實大家是可以感覺出來的,就像今年的衛生類事業單位招聘,就已經是全部沒有編制了,那麼下一步醫護人員的編制,也是將會被全部取消的。全部是合同制的制度,並且目前北京、廣東等地已經開始試點了。可想而知,可能馬上就到你們單位了~
2、高校教師
教師的話和醫生是差不多的一個政策,小編也就不再多做介紹了。
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
部分的工作人員會隨職能被劃分到其他事業單位,那麼剩下的將會被全部取消編制,這部分人員將會被推向市場。

⑼ 事業單位改制流程

很多都是很類似
根據江蘇省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規程》(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現擬定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

1、轉讓標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轉讓方」)按蘇事改發[2004]1號文第6條規定,向江蘇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提供有關材料以及轉讓參考價,申請採用協議轉讓的還應提交意向受讓方的有關材料。交易所審核後接受國有產權轉讓委託,安排交易程序。

2 、轉讓方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參考價時,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已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中抵扣,轉讓參考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且不得低於按《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04]20號)應提留的全部費用值。

3、轉讓方按照蘇事改發[2004]1號文的要求,與產交所協商確定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公告內容,並在《新華日報》和江蘇產權市場網站(www.jscq.com.cn)公告,徵集意向受讓方,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4、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含自然人、法人和轉讓方確定的協議受讓方)應向產交所提交收購方案,收購方案應包括收購價格、基本情況、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職工安置方案及《轉讓公告》內要求承諾的其他必要內容。

5、意向受讓方應按資產評估值的10%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根據實際情況最低不少於1萬元。

6、在公告結束後,產交所將有關情況向轉讓方進行反饋,由轉讓方以書面形式確定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

7、公告後若只產生了一個受讓方,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受讓方情況應通過交易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協議轉讓的最終轉讓價格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須由轉讓方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後方能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轉讓雙方正式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

8、如果徵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由轉讓方決定採用競價或評審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9、採用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按照交易所的競價規則進行。

10、採用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應按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轉讓方、交易所、財政廳、國資委、勞動廳、監察廳各派人員以及特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人數不低於9人,正、副組長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擔任,特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定。評審委員會對各意向受讓方提出的收購方案進行綜合評審,選擇條件最優者作為受讓方。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優先考慮轉讓方申報協議轉讓的意向受讓方。評審不能決定的,轉入公開競價程序。

11、評審標准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根據轉讓標的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評審的內容應包括收購價格、職工安置、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及其他必要內容。

12、評審委員會確定最終受讓方後,最終轉讓價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需報省財政廳同意後由轉讓雙方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受讓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成交價格向交易所繳納相關資金。

13、交易完成後,產交所出具成交確認文件。受讓方應當憑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文件以及相關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動、工商登記手續。工商登記完成後,對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規定提留的各項改制費用,轉讓方應通過交易所按有關規定繳至相關責任部門,並將剩餘產權轉讓凈收入足額劃入省財政專戶。對省國有資產授權投資主體下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形成的產權轉讓凈收入,由省國資委指定應劃入的機構、單位。

14、國有產權轉讓中,凡按20號文件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轉讓方也可以申請按照評估確認地價掛牌公開出讓,競價出讓所得除用於沖抵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提留職工安置及其所有改制費用缺口外,其餘上繳財政專戶。

⑽ 雲南事業單位農林水綜合服務中心改革方向

1、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2、鄉鎮事業單位是沒有參公的,至少目前我國沒有。
3、農林水綜合服務中心的公益性很強,肯定是事業單位,改革後肯定不會參公,至於具體怎麼改,得看國家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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