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深化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事業改革
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支持發展慈善事業」;「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
這次三中全會《決定》直接論述社會福利和慈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處文字上:
一處,在第七部分「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里,《決定》強調要「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這對於我們運用外資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了新要求。
另一處,在第十二部分「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里,《決定》強調要「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這對於我們做好養老服務業,健全老年福利制度、殘疾人福利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決定》中有許多地方雖然不是直接論述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工作,但對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的改革發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這大體體現在七個方面的論述上:
第一,關於市場功能的新提升。以往講市場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是講它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即使是去年黨的十八大報告也是說「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這次《決定》在多處地方都講,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一個新的重大理論觀點,把我們對市場作用的認識提到了新的歷史高度,這對於我們放手讓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關於「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決定》在多處用「治理」概念替代了「管理」概念,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社區治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從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種公共的私人的機構共同管理事務的過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強調發揮多個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各種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關於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新闡述。《決定》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機構管理特別是公辦養老機構與民辦養老機構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彩票公益金使用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也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第四,關於政府職責的新界定。《決定》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持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准確把握公辦養老職能定位,發揮好公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作用,搞好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五,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新要求。《決定》指出,「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於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六,關於改革試點的新規定。《決定》指出,「鼓勵地方、基層和群眾大膽探索,加強重大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寬容改革失誤,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貫徹落實好今年國務院35號文件規定的4項改革試點任務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七,關於簡政放權的新啟示。《決定》指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進一步搞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職能轉變,下放和轉移事務性職責,支持部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B. 如何深化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的改革
第一,關於市場功能的新提升。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一個新的重大理論觀點,把我們對市場作用的認識提到了新的歷史高度,這對於我們放手讓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關於「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用「治理」概念替代「管理」概念,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社區治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從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種公共的私人的機構共同管理事務的過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強調發揮多個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各種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關於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新闡述。「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機構管理特別是公辦養老機構與民辦養老機構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四,關於簡政放權的新啟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進一步搞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職能轉變,下放和轉移事務性職責,支持部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C. 我國社會救助改革
法律分析:1.中國社會救助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計劃經濟時期以救災救濟為制度主體的時期;二是改革開放以來至20世紀90年代末的制度過渡和轉型時期;三是90年代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到目前的制度全面建設時期。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D. 2022年事業單位改革最新方案
1.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是採用分類改革的方式,以黨管人才為根本原則,科學設崗為基礎,會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不同、崗位性質不停,設置不同特點和類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部分事業單位的編制會變成合同制,但並不就意味著沒有了鐵飯碗,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可以保證的,工作主要是以行業或者專業業務為主。薪資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定期還是會上調的,不會有很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放心。
2022年事業單位改革最新方案
E. 我國社會救助的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從國際社會救助制度的建設和發展的歷程看,社會救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對於國家的繁榮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會轉型、體制轉軌的當下,對貧困者和弱者進行社會救助,要有嚴格的資格審核制度,使真正有需要者得到救助。為完善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突破現有的發展困境,筆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面著手:
理順管理體制,健全運行機制。建立協調平台和落實平台,構建跨部門的社會救助管理體系,保證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形成社會救助工作合力,實現社會救助工作組織體系與救助工作的專業化。
進一步推廣社會救助的分類分層管理。適當區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專項救助,推廣分類施助和差異施助。建立「以人為本,重在服務」的管理理念,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制度的作用。建設正式救助與非正式救助相結合的制度,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道德的進步。
積極推進社會救助領域立法。加強社會救助的法制建設,建立中國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體系,盡快推動社會救助法的出台,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社會救助的公正度進行監督,逐步完善現有的具體救助政策和措施,確保社會救助制度的長效性和權威性。完善稅收調節制度,通過稅收手段調節國民的收入分配,進而籌集救助資金,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減緩社會救助的壓力。
實現社會救助方式的多元化。建立規范靈活的救助機制,改變以往的資金籌集方式,建立多元化資金籌集機制,積極開展社會募集,合理分擔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
保障社會救助的公平性。保障城鄉發展的均衡性,促進城鄉共同進步。改變「城鄉分治,公民不同權」的理念,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努力實現社會救助的均等化。經濟發展是社會救助政策實施的重要基礎,未來中國應更加重視社會救助制度效率的提升,著力解決公平問題,注重貧困緩解,堅持走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救助發展模式,更加關注兒童和未成年人的發展問題。
F. 2020年全面取消事業編制是真的嗎,如何改革
新的一年到了,事業單位的改革還是止步不前,對於公益二類中的事業單位已經取消了編制,針對的也就是高校和公立醫院的人員,但是在此是不會包括中職教師人群的,也就是說在事業單位的改革中,對於中職學校老師是不會取消編制的,這到底是為什麼呢?主要有以下4點原因。首先我們來說一下對於中職教師來說包括什麼呢?有: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等等,總體的就是高中層次的教育,並且劃分到公益一類當中!
1、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和高校教師將被,取消編制。
其實說起中職教師和高校教師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對於中職學校的教學目的都是在高中之內的范圍,從教育程度上就是不一樣的,所以中職學校老師不是高校老師,不會被取消編制。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才會取消編制。
對於自收自支的單位其實我說出來也不會陌生,也就是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活動類的單位,這部分的單位全部要實行轉企制度,但是對於中等職業學校來說,首先在學費這一方面來說,是全部由事業單位進行撥款的,而且在此期間不收取任何學雜費,所以也沒有盈利這一說明,所以自然也不去取消編制!
3、中職學校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因此編制不會取消。
在教育上我們知道有9年義務教育,但是還存在著非義務教育,兩者有區別的同時必然都是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那麼這個時候自然和公益二類是有區別的。很多人不願意去選擇中職學校,覺得沒有前途和發展,但是要知道,之所以有中職學校的成立,才讓很多人接受到更高層次的教育,也減少了很多的青少年的犯罪活動,所以對於這樣的組織是必然成立的,那麼這個時候國家自然也是很重視的,所以對此來說中職教師的編制自然也是穩定的!
4、保留編制與國家計劃普及十二年義務教育政策相符。
在我們國家來說,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且從之前的9年義務教育演化成了現在的12年義務教育,雖然不會取消中考,但是在初中到高中的過渡,顯然有了一定的變化,所以說對於高中階段的教育也會為義務教育階段。但是在高中階段來說,對於職中這樣類似的情況來看,依然是包括在內的,所以歸結到一起來說,自然義務教育是不會取消編制的!並且還會在薪資方面有一定的提升,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G.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H. 民政局區劃地名這次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編制、通知改革不屬於民政局管轄。
應該屬於所在地黨主管的組織部門
I. 公益性事業單位怎樣改革
公益性事業單位備受詬病,早已經不是一年半載的事情。實際上隨著國家相關公益性政策不斷完善,公民對於公益事業的不斷支持,實際上我國的慈善事業已經走上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但是發展歸發展,但是基礎底子薄弱的問題,使得公益性事業單位始終有所欠缺,這就讓他公益性事業單位無法得到有效的發展。那麼如果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我們又將該如何處理?
能夠看到這樣的處理方式,對於我國現在的起來說確實是有好處的。畢竟對於國家來說,本身公益性單位的營收能力在不斷提升,但是編制龐大的他們使得財政負擔極為沉重。通過這次改革之後,基本上我國的財政壓力能夠得到極大程度的緩解,發展上來說也讓這些公益類單位能夠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