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勤人員該何去何從
行政工勤目前的政策是只出不進。原來由行政工勤人員承擔的輔助性工作,比如打字、開車、維修等,現在基本上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行政工勤崗位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取消是必然。隨著購買服務社會化的進一步加強,各地行政機關已經在嚴格控制行政編制,現有人員隨單位調動、退休等原因,編制隨退隨銷,原則上不再新增。
事業工勤
事業工勤人員目前處於安置退役軍人等方面的需要,暫時不會取消,但在現有政策下,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現有工勤崗位人員隨著單位的改革會分流安置,大概率會保持編制現狀,一般不會出現編製取消、下崗失業的情況。公安機關二層事業機構工勤編制,基本不會受到改革沖擊,維持現狀幾成定局。這點無須擔心。
政法部門工勤
司法體制改革不管如何改革,作為政法部門的工勤人員個人身份應該不會改變。現在政法專項編制的普通公務員都是凡進必考(領導幹部可以調任),機關工勤人員也不可能過渡為公務員。
中央早有規定政法部門要嚴格控制工勤人員編制,對於超編配備的工勤人員可能會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分情況採取調離政法部門或自然減員等方式解決,應該說來無論如何改,作為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個人利益應該依法得到保障。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工勤崗位人員受身份限制,有幾點是肯定的:
第一,不能參公。
事業單位因改革需要參公,管理崗和專技崗因為是幹部身份可以參公,工勤崗屬於工人,按規定不允許參公,只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第二,不能轉干。
事業工勤人員受工人身份限制,不參加考試無法直接轉換身份變為幹部。但符合條件的,允許轉到專技或管理崗,享受相應的待遇。但轉崗不轉身份,事業工勤人員在人事檔案中的工人身份不會因為轉崗而改變。
第三,不能提拔。
事業工勤人員允許轉崗,享受待遇,但不允許提拔到領導崗位任職。比如縣級事業機構,管理崗條件具備允許提拔到領導班子崗位,而工勤崗位人員肯定不行。
㈡ 2020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是怎麼安排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安排是重點,多數人要分流,離近退休的可能國家有政策。
㈢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有什麼依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或者是正在進行的黨政機構改革,明確的是精簡機構、精簡編制和人員,但沒有特定指出,應該對某一年齡階段的正式職工做出如何處理。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規的原則,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齡或者學歷等因素,對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機構改革方案》中,對於「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工作夠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按照個人意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對年齡有所優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一種社保補貼政策,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女性年滿40歲以上、男性年滿50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 (包括已「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以及 沒有 社會 保險保障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參加國家的4050社保補貼。這一補貼通常申領年限為三年, 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6年,且 每人只能申請一次,中途如有單位繳納了社保,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請。
黨政、事業單位改革,和40、50社保補貼政策沒有直接關系。行政部門的工勤人員在2012年的底數的基礎上,實行只出不進的政策,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自然減員隨空隨銷,直至全部撤銷。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和工勤人員雖然還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進,但也在呈大幅減少趨勢。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制管理,工勤崗位設置逐步減少,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對應崗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政策,進一步淡化了幹部工人的身份區別。在此次機構改革中被整合撤銷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會隨同管理、專業技術幹部一起,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政策,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不會被「隨意推向 社會 」,造成大范圍的失業下崗狀況,影響 社會 穩定局面。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原工作人員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人員的分流。一般情況下,原有在職在編人員有以下三種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這部分人員一般年紀較輕,具有開拓創新意識,不願安於現狀,敢於放棄自己的事業人員身份,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成為一名企業職工。同時,其工資渠道、福利待遇等隨著身份的變更而發生變化,總體來說,工資報酬會高於原事業單位時的工資水平(一般為原工資的1.5倍以上)。對於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認為這一轉變跨度太大,沒有信心和勇氣選擇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臨近退休的同志,覺得無法適應新的崗位,大多會選擇提前退休。這部分人員會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比較容易接受這一方式,畢竟身份在這里擺著,進步空間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對於大多數人員來說,面臨的是分流到其他單位的問題。這種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變分流人員的原有身份,不改變分流人員的編制性質,不改變分流人員工資待遇。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選擇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選擇企業吧,不甘心放棄事業人員身份;選擇提前退休吧,年齡還比較年輕,提前退休影響退休金的兌現,所以,只好選擇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方式。
總之,事業單位改制,人員分流在所難免,不同情況的人群立足自身實際,選擇一種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為必然。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這樣,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變,又能對新進來的人員按改制後的辦法管理,實現平穩過渡。這是目前實行事業單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所謂的工人身份在事業單位里也就是事業工勤編制,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為:一部分符合條件的轉為管理崗,其餘不符合條件的保持現狀,直至退休完成自然減員。以後的事業單位將不再有事業工勤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將轉業士官安置在工勤崗位,可國家又要取消工勤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嗎理解,可能有誤,歡迎指正!
依照《黨章》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與《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檔案法第一條規定。
無論有什麼依據也不能丟失事業編身份,千萬別上當。本人在機關工作二十年,機關機構改革時,服從組織分配,到基層事業單位任職,從此丟了公務員身份,除了上當吃虧,別無所得。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人員分流安置,一是轉入同類型事業單位,二是改為企業員工,改企業員工的很少,年紀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雙向選擇,自願培訓分流到其他工作崗位上,職干一致進行公開、公平、透明擇崗。可內退待崗,原則上達到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保證每個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㈣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
㈤ 單位變為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如何安排
事業單位改革為行政機關,只有部分參公人員可以轉換身份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人員都要轉換為普通事業人員。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管辦分離、政事分開,深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同時又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進行了統籌推進,對黨政部門設置進行了統一規范。
政事混雜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市縣兩級,因此,市縣兩級也是黨政機構規范設置的重點,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市縣兩級不得設置部門管理機關,不得設置「事業局」,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得再行設置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㈥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
法律分析:總的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事業單位分為三類:承擔行政職能,從事公益服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這三類事業單位來說都會得到相應的程度的改革,第一類單位的人員的工作和公務員是有這很多相似之處的,所以在改革過程中會將其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也就是可以進入到公務員的行列之中,提高一個級別,等於是升值,鐵飯碗轉為金飯碗。對於第二類來說,取消編制但是會保留事業單位的屬性。第三類將會正式推出事業單位的舞台,編制全部取消,推向市場,績效考核更具公平性。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㈦ 事業單位合並後,有職稱的人員應該如何安置
限制比較大,建議單位合並或者調整前,根據自己職稱種類,調整到相應的事業單位,才能不影響職稱晉升和工資待遇。
1、不受影響的情況: 合並後,單位性質與原單位性質、專業類別相似,所評職稱在新單位可以使用,並且可以繼續晉升,這時,其職稱不受任何影響,正常晉升,正常享受工資待遇。例如教育行業中的學校合並,醫療單位職能合並導致的機構合並,建設單位相互整合,農業技術單位相互整合等。
2、不能保留的情況: 合並後,新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執行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職級工資,並非專業技術職稱工資。這樣,之前的職稱和與之配套的工資待遇,都會作廢。例如基層教師調整到縣直事業單位等。如果行業相近,還可以保留職稱待遇,但晉升沒有了單位和指標,比如教師調整到黨校、技術培訓中心等任職。
3、需要轉型的情況: 合並後,新單位雖然也執行專業技術職稱工資,但行業資質不同,職稱評定性質不能,不能通用,這種情況,同樣不能保留職稱,晉升也沒有機構和指標,但由於同樣執行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其原來取得的工資待遇可以保留,只是沒有了晉升機會,可以通過重新獲得新職稱類型,重新評定來解決。
4、崗位聘用制管理: 管理崗位可以有專業技術領導,職稱評聘不受影響,和專業技術人員一樣;專業技術崗位同樣存在職稱類別必須相同,或者可以使用的情況;工勤人員可以在工勤技術類別晉升的同時,考取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到專業技術崗位任職。
題主的問題方向比較偏。事業單位合並屬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有沒有職稱對於人員安排沒有任何影響,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對於人員安排有影響的是編制,如果題主沒有編制那麼即使是高級職稱也很大可能會下崗,而如果是帶編制又有職稱的話,就要看題主到時候在合並後的事業單位是否有合適的崗位聘用了,如果沒有就會有可能降低職稱聘用,比如高級職稱的降為中級職稱,中級職稱的降為初級職稱。當然,理論上是事業單位改革前後職稱聘用的等級是不變的。
初步想法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其實題主需要知道的一個問題是,職稱是需要聘用的,如果不聘用,就沒有然後了。所以了事業單位合並以後是否會帶職稱過去,其實說到底就是新單位會不會繼續聘用你的問題。這個就要看新單位了,絕大部分事業單位的職稱是有數量限制的。
有些單位可以,有些單位不可以的!具體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網路一下就知道啦;我是小白,過來學習的,還請各位同學們賜教啦!
㈧ 事業單位改制在編人員要怎麼安置
這個改制前都有說法的,比如過渡期是多長時間,5年還是10年保留事業身份。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適用於改制單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編人員。
以前是事業編制的有統一進財政的可能性。這個要看單位改制的具體文件,肯定會給你們先開大會的。
保留的編制就是保留事業編制。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㈨ 事業單位改革,編制在單位不在個人如何安排
摘要 一、競爭上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如果將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撤銷,單位撤銷後,因受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只減不增等政策的影響,原來的自收自支事業人員將失去事業編制,他們不可能進入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那麼,如果單位被撤銷,原來的單位已經不存在了,只有與其他單位合並新設立其他企業。原單位裡面的一部分人員就可以通過採取「公開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劃轉到新合並的單位繼續工作。
㈩ 山東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
山東省就曾對事業單位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但是也對體制人員做了相應的安排。比如,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此外,離休人員統籌內的待遇包括基本離休費和津補貼。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內部退養。
改革表明:
1.鐵飯碗不能吃一輩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就規定了:如果工作人員曠工超過了15個工作日,或1年內曠工超過30天,單位可以解除該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兩年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單位可以解聘該人員。
2.改制不是降低保障。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員工,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
3.基層員工會提高待遇。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
山東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