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1)事業單位科室有金庫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㈡ 關於事業單位現金庫管理的問題!
手邊也沒有現成的資料,但應該是從出納的崗位職責方面著手查看相關規定。
你相信這真的是個人的存款嗎??不用繼續摸清楚情況嗎??
㈢ 金庫的處理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其一,是「賬外」。所謂「未列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即是指小金庫資金必須是在賬外存放,未納入被審計單位法定賬務的反映和控制范圍。因此,對有些單位存在的收入掛往來賬、在應收應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種應計入收入和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等行為,只能依照相關財經法規判定為隱瞞收入、虛列支出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而不應判定為小金庫行為。其二,是「非個人合法所得」。即是說:只要不能證明是個人合法所得的賬外資金部分,都可認定為小金庫。因為除了個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賬外資金,必然離不開「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這一概念的內涵,或是個人合法財產,或是國家、單位財產,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法律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其一,對一些行政經費和單位結存資金不足以承擔罰款事項的單位,在沒收有關小金庫結存資金的同時,可在有關處罰標准內,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承擔能力,實施處罰。切不可因實施處罰而造成被審計單位無法承擔處罰的有關資金而引發新的違紀違規行為。對這類單位,更應把處理處罰的重點放在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設和個人罰款上。其二,在對小金庫已使用資金的處理中,要區別情況處理:對用於彌補單位經費不足的正常開支部分,可不再處理處罰;對用於單位非正常開支部分,在考慮單位資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實施處理處罰;對以「招待、開會、考察」等名義進行的個人消費部分,責令被審計單位向有關人員追還有關資金,構成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在追繳有關資金的同時,應移送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
㈣ 哈爾濱市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內部治安防範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維護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黑龍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工作,均按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領導責任制,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接受群眾監督。第四條 本條例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第二章 單位領導責任第五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的第一責任者。主要負責人可以指定一名負責人協助主管內部治安防範工作。第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內部治安防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內部治安防範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開展內部治安防範宣傳教育和治安防範檢查;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內部治安防範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單位財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
(五)落實公安機關提出的內部治安防範的整改意見。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兼職保衛或保安人員。第三章 防範與管理第八條 單位設置的金庫和儲存槍支彈葯、易燃易爆品、劇毒品、秘密軟體與圖紙、重要文件資料、珍貴文物、貴重器材、精密儀器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庫房、檔案室等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安全標准。第九條 單位取送、保管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和重要票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銀行、金融性質的公司和信用社,嚴格執行雙人二十四小時武裝坐更守護金庫和雙人管理金庫制度;
(二)按規定限額留存現金,超過限額的,當日存入銀行;
(三)取送現金二萬元以上的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取送,十萬元以上的用專車並有保衛人員取送,無車單位由四名以上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男職工)取送;
(四)銀行、金融性質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現金用專車,並配備武裝警衛人員押運,調運大宗「特貨」或銷毀殘幣,除用專車並配備武裝警衛人員押運外,還應當配備護衛車及必要的通訊設備;
(五)支票、有價證券和其他重要票證放置在金庫內,由專人保管,並建立使用、審批、檢驗、復核和回收制度。第十條 單位對槍支彈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槍支彈葯登記、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準私帶、私藏、外借、轉讓或贈送;
(二)保衛、生產試驗和體育運動所用的槍支彈葯,由單位公安保衛組織管理;民兵使用的槍支彈葯由區、縣(市)武裝部或單位武裝部管理;
(三)槍支彈葯庫設專人晝夜守護;
(四)發現槍支彈葯丟失或被盜,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立即向槍支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一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應當專庫分室存放,專人管理,並安裝防火、防爆和防盜等安全設施;嚴格執行進出庫、領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準無關人員入庫,嚴禁帶火種入庫。第十二條 對秘密圖紙和重要文件資料,應當嚴格執行保管、使用、復制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第十三條 對重要物資、器材,應當入庫保管;對精密儀器、貴重設備,應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四條 科研機構和有科研任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衛、保密制度;對需要保密的科技項目,應當指定項目安全員;對技術方案、資料、標本、儀器、研究成果和試制過程等,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失密、竊密和丟失、破壞等事故。
對技術出口和涉外科技交流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單位對辦公樓(室)、集體宿舍及其他所轄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巡邏檢查制度;
(二)指定專人下班時檢查火源、電源、水源的安全情況,關閉門窗;
(三)建立集體宿舍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住宿人員不準擅自留外人住宿;
(四)不準私接亂接電源或擅自使用電爐、汽油爐、液化氣爐等;
(五)幾個單位共在一個院(樓)的,組建聯防組織,落實責任人,建立檢查制度。
㈤ 長沙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第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要依靠群眾,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第四條 單位應建立治安保衛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一)督促單位健全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對單位治安保衛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二)指導單位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範措施;
(三)檢查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或發出整改通知書。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第七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職工群眾維護治安秩序,同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以及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二)做好防盜竊、防破壞、防火災和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調解內部治安糾紛;
(五)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八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具體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第九條 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在業務上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第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對正在本單位發生的妨礙正常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的行為,應勸阻、制止或將行為人帶離現場,必要時扭送公安機關處理。第十一條 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調查取證,對應給予治安處罰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單位的治安保衛處、科在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時,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和追繳贓款贓物。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駐單位的派出機構履行上級公安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維護該單位的治安秩序。第十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執勤人員不得擅離職守。第十四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業務經費列入單位預算。第三章 管理與防範第十五條 單位應對職工群眾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第十六條 單位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對在本單位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以及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做好教育、改造和監督、考察工作。第十七條 單位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管理工作。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規定當日送存現金,因特殊情況滯留超限額的現金應有專人值班守護;取送巨額現金、有價證券,應使用機動車輛或派專人護送。
單位應嚴格票證管理制度,空白支票應與印鑒分開置放。第十九條 金融單位的金庫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准,嚴格執行兩人以上24小時守護和兩人管庫制度。第二十條 單位對貴重物資、器材、設備、精密儀器應指定專人保管,在使用、流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制度,並定期進行檢查。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病菌種等危險物品,要專庫分室存放,專人管理,並安裝防火、防爆和防盜、防泄漏等安全設施,嚴格執行進出庫和領取、使用制度。第二十二條 物資倉庫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健全值班、巡邏制度。重要物資倉庫、危險品倉庫和大型儲備庫,應有齊全的防範設施,並建立專職護庫隊。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重點科研項目和機密文件、檔案、圖紙、資料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的發生。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槍支彈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廢舊物資回收管理。
單位確定的要害部位應報公安機關備案,要害部位的設施應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辦公樓、招待所、會場、俱樂部、影劇院、舞廳等場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治安保衛措施。
單位宿舍應制定並落實管理防範措施。
㈥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准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幹部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
第六條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
第七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批准,並發給《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和工程驗收,並建立審批和發證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整改,並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審批和驗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發放《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審批和驗收的;
(三)利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施工單位,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和其他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印製。
《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分為牌匾和紙質證書兩種。牌匾應當懸掛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顯著位置,紙質證書由金融機構保存。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略〕
2.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略〕
3.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略〕
4.准予施工通知書〔略〕
5.不準予施工通知書〔略〕
6.驗收不合格通知書〔略〕
7.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紙制)〔略〕
8.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銅制)〔略〕
㈦ 行政事業單位的實有資金帳戶包括哪些
一般是指沒有特定指定用途,可以單位自行安排使用的資金,比如說,預算安排人員辦公經費,結餘下來的。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按時間可劃分為旬報、月報和年報(即決算);按編報單位可劃分為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和單位會計報表;按內容劃分,一般包括資產負債表(靜態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表;
收入支出表(動態表,反映會計期間的收、支、余狀況)、附表及說明書等。附表一般作為報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細內容或未列入報表中的重要經濟業務活動或基礎材料;說明書是對報表中某些事項的補充及情況說明。
㈧ 行政事業單位暫存款無依據轉收入違反什麼法規
一、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和決算方面的存在問題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處理處罰依據:《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條內容。
2、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3、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十六條。
4、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准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八條第六部分「對擅自將財政預算撥款挪作他用或轉為有償使用的,其資金一律追回上繳上一級財政,並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同時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財法字〔1987〕52號)第十六條。
處理處罰依據:《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佔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9、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依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部分「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
此外,隱瞞的收入屬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的,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納稅處理。
10、決算報表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未納入決算報表編制范圍;決算報表反映的收支數額、收支科(項)目不準確、完整。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財統〔2001〕4號)第二十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會計決算報告。(一)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各級財政對單位預算的批復文件,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支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二)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表表相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上加以註明。
借:其他應付款—***
貸: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
㈨ 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以下簡稱內部)發生違反治安防範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處罰。第三條對內部治安防範存在隱患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單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按期進行整改。確屬不能按期整改的,應在限期終止前向下達機關申請延期。第二章治安處罰第四條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罰款額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處罰不超過二百元)。第五條有下列違反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財務部門存放的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
(二)金庫不符合安全規定;
(三)財務部門存放現金和有價證券的房間未安裝報警裝置或門窗不符合安全規定;
(四)未在保險櫃存放國家和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
(五)保險櫃鎖後未亂號或未按規定保管保險櫃鑰匙;
(六)因特殊原因滯留過夜的大宗現金未設二人以上專職看護;
(七)未按安全管理規定提取、送交現金;
(八)其它違反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規定的。第六條有下列違反槍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存放槍支、彈葯的庫(櫃)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槍支、彈葯的庫房未按規定設置專人看護或看護人員擅自脫離崗位;
(三)在槍庫、彈葯庫內會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規定佩帶、使用槍支;
(五)不嚴格執行槍支、彈葯發還登記手續;
(六)其它違反槍支、彈葯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七條有下列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對進出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的人員、車輛未執行檢查、進貨、領取、復核制度;
(三)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未執行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規定經營金銀首飾、珠寶玉器及其它貴重物品;
(五)其它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安全管理規定的。第八條有下列違反文物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存放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等場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未安裝報警裝置;
(三)不嚴格執行文物收購、登記、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違反文物管理規定的。第九條有下列違反憑證、票證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丟失或被他人騙取支票、提(發)貨單據、貨物出門證及其它憑證;
(二)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致使單位財物被騙;
(三)其它違反憑證、票證管理規定的。第十條有下列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選用守衛人員、更夫,值班值宿、守衛人員和更夫違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黑政辦發〔1987〕57號文件《關於近來連續發生因值班人員嚴重失職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報》中「八不準」的規定;
(二)巡邏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巡邏檢查;
(三)單位內部在群眾性集會、娛樂活動中,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
(四)單位招待所、單身宿舍管理不善,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進行犯罪;
(五)不設值班值宿人員、守衛人員、更夫或沒有領導幹部帶班;
(六)其它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