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包括哪些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⑵ 免稅收入有哪些項目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⑶ 屬於免稅收入的是
免稅收入的包括以下內容: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⑷ 免稅收入都有哪些
免稅收入是指不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收入。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利息和紅利的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⑸ 事業單位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收入都屬於應稅范圍,但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之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范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一律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 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的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並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⑹ 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中,可以免稅的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企業所得稅採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管轄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⑺ 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技術轉讓收入、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等。下面具體闡述: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
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
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
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
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
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區別:
1、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
2、不征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⑻ 有哪些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收入為法定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特定行業、項目免稅收入
1.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特定項目免徵企業所得稅;
2.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3.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4. 對一定范圍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免徵或定期免徵企業所得稅;
5. 在西部地區從事特定產業或項目的,免徵或定期免徵企業所得稅;
6. 在西藏自治區從事特定產業或項目的,免徵或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7.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8. 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9.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10.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⑼ 簡要概括企業所得規定的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分別有什麼
一、正面回答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二、分析詳情
免稅收入是國家優惠政策,對於某些該交稅的經營活動准予其不交稅,有可能是鼓勵此項經濟活動;而不征稅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稅的活動。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
三、不征稅收入的范圍有什麼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⑽ 2017年免稅政策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融資難、成本高、稅收負擔重等一系列的發展困境,國家因而出台了相關的免稅政策來幫扶小微企業發展壯大,這將有利於小微企業減輕負擔,也有利於促進就業激勵創業。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2017年免稅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1.營業稅
(1)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培訓業務,家畜、母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預防,免徵營業稅。
(2)農業用地轉讓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農耕、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3)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4)儲備糧油、棉財政補貼收入免稅。
(5)農村信用社減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業務收入營業稅按照3%的稅率徵收。
2.企業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技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2)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3)內資漁業所得稅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4)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於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
①房屋、建築物為20年;
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位5年。
(5)林業所得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6)農產品初加工免稅。對重點農產品初加工骨幹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7)應對禽流感專項優惠,對家禽養殖業(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1)農業稅繳納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3)農林義務教育相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盈利的社團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個人所得不征。
在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時,對各類減免稅項目有一番了解之後,才能更針對性地咨詢並提出申請。最後,希望大家今年都能順利拿到合作社的減免稅福利。
一、"營改增"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准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3.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 婚姻介紹服務
5. 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准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6.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11.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 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 個人轉讓著作權
15.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17. 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18. 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9.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國家助學貸款.
※國債、地方政府債.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2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2.符合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24.同時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蓄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33.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34.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3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7.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9.隨軍家屬就業
4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資源稅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老增值稅優惠項目)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
(4)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醫生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規定的上述條件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稅收政策(老增值稅)
(一)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二)軟體產品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進行本地化改造後(不包括單純的進行漢字化處理)對外銷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點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鮮活肉蛋)流通環節免稅政策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