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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志願兵工資該如何調整

發布時間:2022-09-05 19:26:35

A. 志願兵民政局補8OO元是怎麼會事

這屬於當地民政局對志願兵的福利待遇,每個地區是對待志願兵待遇不同,所以政策也有所不同。

國家對志願兵的待遇介紹: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經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國發〔1978〕223號文件精神明確指出: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發給工資。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准:

一級三十六元,二級四十四元,三級五十四元,四級六十四元,五級七十四元,六級八十五元,七級九十六元,八級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滿六年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願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晉級或越級晉級。

志願兵定級、晉級的批准許可權:一般由團一級批准;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准;提前晉級和越級晉級由軍以上批准。

志願兵的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准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准供給。

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途中往返時間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

志願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四十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准予落戶。

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

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准執行。

B. 河北省勞動法對79年志願兵工資和待遇有規定嗎

服役年限計算工齡,與本單位職工同工同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志願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C. 部隊退伍到事業單位怎麼套改工資

8號文件:一、分配到機關的軍轉幹部,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到地方所任職務低於原軍隊職務的,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准(在軍隊擔任師團級領導職務的軍轉幹部,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工資標准)。按專業技術幹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職務低於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准。上述辦法,不涉及職務確定等問題。二、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按專業技術幹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崗位的,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被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如基本工資低於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的基本工資,比照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績效工資按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上述辦法,不涉及崗位(職務)確定等問題。三、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按同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四、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其在軍隊的服役年限、任職年限、應計算軍齡的在校學習時間以及到地方後正常晉升工資考核年度的計劃,按照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的規定執行。六、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原在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工資檔次或兩個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
【法律依據】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十九條?幹部人事檔案主要內容和分類包括:(一)履歷類材料。主要有《幹部履歷表》和幹部簡歷等材料。(二)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主要有自傳、參加黨的重大教育活動情況和重要黨性分析、重要思想匯報等材料。(三)考核鑒定類材料。主要有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鑒定,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援派、掛職鍛煉考核鑒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評價意見等材料。(四)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鑒和教育培訓類材料。主要有中學以來取得的學歷學位,職業(任職)資格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當選院士、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發明創造、科研成果獲獎、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政策理論、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情況等材料。(五)政審、審計和審核類材料。主要有政治歷史情況審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結果及說明,證明,幹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幹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登記表,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等材料。(六)黨、團類材料。主要有《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培養教育考察,黨員登記表,停止黨籍、恢復黨籍,退黨、脫黨,保留組織關系、恢復組織生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入團申請書,加入或者退出民主黨派等材料。(七)表彰獎勵類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先進事跡以及撤銷獎勵等材料。(八)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類材料。主要有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幹部有失誠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行為形成的記錄,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九)工資、任免、出國和會議代表類材料。主要有工資待遇審批、參加社會保險,錄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調配、軍隊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辭職、辭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登記、遴選、選調、調任、職級晉升,職務、職級套改,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出國(境)審批,當選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會議、群團組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等會議代表(委員)及相關職務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主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

D. 志願兵待遇國家文件

志願兵是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與部隊簽訂勞動合同,繼續在部隊服役並且享受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職業軍人。也稱之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從普通高等學校直招需求專業的大學生。
國發(1978)223號文件規定: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安排職幹部待遇;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定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供給;隨軍志願兵家屬在轉業時按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准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因年老體弱,生產,生活有困難,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E. 義務兵轉志願兵後工資是多少一到六級的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 (2003-12-23)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1978-10-19
實施日期: 1979-1-1
文 號: 國務院國發〔1978〕223號
根據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 制問題的決定》,現對我軍志願兵的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排職幹部待遇。
二、根據工作需要,志願兵提為幹部時,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超過三十五歲。批准權 限按幹部任免手續辦理。
三、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 發給工資。
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准:
一級三十六元,二級四十四元,三級五十四元,四級六十四元,五級七十四元,六級八十五 元,七級九十六元,八級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滿六年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願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 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 晉級或越級晉級。
志願兵定級、晉級的批准許可權:一般由團一級批准;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准;提前晉級和越 級晉級由軍以上批准。
對現有的服役滿六年以上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改為志願兵的,第一次定級時,應根 據其政治表現、業務技術水平和服役年限確定:服役第七至九年的,定為一級;服役第十至 十二年的,定為二級;服役第十三年以上的,定為三級。定級以後,原津貼標准高於工資標 準的,其差額予以保留,隨著以後的級別調整和工資增加,抵銷其保留部分。定級以後的級 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現有的服役滿六年以上的戰士,凡不改定為志願 兵的其津貼均仍按當年原標准不變,今後也不再按年限遞增;他們退出現役時,仍按原服 役滿六年以上戰士的退伍補助費標准,發給退伍補助費。
志願兵的各種地區性、專業性的工資補助,由總後勤部另行規定。
四、志願兵的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准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 兵種的幹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准供給。
五、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途中往返時間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 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志願兵的親屬來隊探望期間的伙食費由個人自理 。
六、志願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四十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 准,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准予落戶。
七、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待 遇辦法執行。
八、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 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 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准執行。
九、發放志願兵的轉業安家補助費、回農村的復員費和安家補助費、退休安家補助費和生活 費時,其月工資額,一律按本人月工資(包括地區工資補助)加十三元五角的基本伙食費計算 。
十、志願兵的管理,按義務兵的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本規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執行。

F. 志願兵待遇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志願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現役。 (一)按志願兵服役年限規定服役期滿不需要繼續留隊的; (二)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第三條、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者,經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四條、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第五條、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盡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第六條、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准予復員回鄉。 第七條、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體的規定執行。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麻風病人退休後的安置,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部隊在與有關地方的民政、衛生部門聯系好後,直接將麻風病人送麻風病院或麻風病村。 第八條、凡因戰因公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部隊應按照規定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享受《革命殘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待遇和撫恤。 第九條、志願兵的軍齡,從縣(市)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轉業的志願兵參加工作後,其軍齡合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 第十條、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一條、志願兵退出現役轉業的,應於離隊前兩個月,由批准機關將其姓名、級別、專業技術、服役年限等情況,函告縣(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備工作。 第十二條、志願兵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系、供給關系的轉移手續,發給下個月的工資和伙食費,並分別按轉業、復員、退休的規定發給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們到新的崗位後,發揚人民解方軍的光榮傳統,為四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退役的志願兵、義務兵待分配期間工資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於適當調整退役到我省國有企業的志願兵、義務兵工資待遇的通知》(冀勞〔1994〕58號)的規定,退役的志願兵和由城鎮戶口入伍的義務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參軍入伍前原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服役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退役後回原單位或經組織分配到其他單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間的工資仍由原單位負責發給。對分配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從報到上班之日起,原單位停發工資,所在單位開始起薪。由城鎮普通中學或社會上參軍入伍的,退役後等待分配工作期間不計發工資。 按規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間不計發工資的,其分配工作後的工作待遇一律從到工作單位報到開始發給。實行月工資的,上半月報到發給全月工資,下半月報到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實行日工資的,從報到上班之日起發給。 集體企業參照執行。

G.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的待遇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經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國發〔1978〕223號文件精神明確指出: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發給工資。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准:
一級三十六元,二級四十四元,三級五十四元,四級六十四元,五級七十四元,六級八十五元,七級九十六元,八級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滿六年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願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晉級或越級晉級。
志願兵定級、晉級的批准許可權:一般由團一級批准;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准;提前晉級和越級晉級由軍以上批准。
志願兵的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准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准供給。
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准予探親一次,途中往返時間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
志願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四十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准予落戶。
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
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准執行。

H. 志願兵的優惠政策

河北省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規定
【地區】河北省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4.11.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1994.11.14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轉業志願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銀行等部門應當協助當地安置機構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國家有關部門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由省安置機構負責轉業志願兵檔案的審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條 轉業志願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安置機構審定,必須接收安置。
(一)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服役期滿的;
(二)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或因戰因公致殘,符合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和民政部、總參謀部規定,證件齊全,提前轉業的;
(三)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傷,符合《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規定,提前轉業的;
(四)配偶婚前在當地(部隊駐地除外)有常住戶口,結婚滿5年以上,服役期滿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難的;
(五)服役期間未婚,轉業時其家庭住址變遷,父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安置機構審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轉業志願兵實行集中交接辦法,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部隊由省公安機關)派移交組向省安置機構移交轉業志願兵檔案及有關材料,並附《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和《轉業志願兵花名冊》。轉業志願兵人數在30人以下的,可在規定期限內郵寄省安置機構。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審查不符合接收條件的,由省安置機構退回有關軍隊大單位。
(一)未經集中移交或計劃外的;
(二)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或患麻風病,按規定需辦理退休的;
(三)檔案材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安置
第八條 轉業志願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區)安置。
因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准。
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機構接收,交有關市(地)安置。
第九條 志願兵轉業去向確定後,由省安置機構將安置任務下達給各市(地)。同時,移交志願兵檔案及有關材料。簽發《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分別轉部隊和轉業志願兵安置地的安置機構。
第十條 轉業志願兵安置去向確定後,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轉業志願兵安置,採用指令性計劃分配為主,並與安置機構推薦、用人單位挑選等多渠道安置相結合,保證轉業志願兵的第一次就業。
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都有安置轉業志願兵的義務,必須執行安置機構會同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
鼓勵轉業志願兵自謀職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轉業志願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優先照顧安置。
(一)在服役期間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含大軍區)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榮獲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十三條 轉業志願兵在安置期間,由當地安置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安置工作所需經費,以當地財政解決為主,省財政補助為輔。
由省財政補助的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當年轉業志願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醫療特殊困難補助等。
第十五條 轉業志願兵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的安置機構辦理報到手續。分配工作後,接收單位和公安、糧食部門應憑省安置機構統一印製的《轉業志願兵分配工作介紹信》和《轉業志願兵落戶通知書》,及時辦理工作和戶糧手續。
第十六條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願兵本人收取各種費用。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凡執行本規定,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拒絕接收上一級安置機構下達的轉業志願兵安置任務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
(二)接收單位不承擔安置任務的;
(三)未經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的。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因接收單位拒絕或推諉造成轉業志願兵不能按時上崗工作的,由接收單位發工資;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政府授權安置機構通知銀行在該單位帳戶上補發轉業志願兵自安置機構開出分配工作介紹信之日起的工資,直到轉業志願兵上崗為止。
第二十條 轉業志願兵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機構報到的,由當地安置機構將本人檔案逐級退省安置機構轉原移交的軍隊大單位。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剋扣、貪污、挪用轉業志願兵安置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當志願兵待遇都有什麼 工資有多少

第一年
1000
第二年
多一點
乾的多
就掙的多
新的《士兵服役條例》對士官採取分期服役制,實行一期一銜,並享受工資待遇。士官服現役分為六期,最長可達30年。第一、二期各為3年,第三、四期各為4年,第五期為5年,第六期為9年以上。士官服滿本期規定年限,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過一定的選取程序,可以進入下一期服役。高級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與營團職軍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別實行復員、轉業、退休制度,服役滿30年或者滿55歲的高級士官作退休安置。從某種意義上說,軍人成了一種職業。
我軍的士官軍銜實行三等六級,即:士官軍銜分為高級士官(六級、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一級士官)。
我國軍隊士官占士兵總數一半。
2009年7月13日,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軍和武警部隊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為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初級士官:下士、中士,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為士官軍銜中的最高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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