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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09-04 22:06:11

⑴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產生糾紛適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⑵ 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為以下具體方面:
1、合同制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而編制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待遇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⑶ 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

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如下: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

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4、工資開支來源不同: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5、提任和調動不同: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或提任副科級職務。

⑷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編制合同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內部勞動合同制和編制區別如下:

1、工資開支來源不同: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⑸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和編制區別如下: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

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考試獲取資格。在編人員是單位的正式員工。

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系的一種任用方式。

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可分為三種:

1.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 而且一般該單位是無權開除的,必須通過上級單位才能決定。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的工資的。

2.編制外的,其實分長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而且相差較大,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該單位領導一般可以直接解除與其的合同。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匯報後決定,一般都是較低的。

當然也有例外,有些聘請的無編制人員,可能該單位十分需要而又緊缺的,本身很有實力的,也有可能待遇是很好的,不過這種情況是很少的。

3.臨時工:其實就是短期編制外的,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簽 。待遇更差,極少享受單位福利。


(5)事業單位編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編制

凡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筆試和面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即可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在編,既可以確定你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區別

與企業單位的區別

事業單位是具有公益性質,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組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企業績效工資最主要不同點在於經費來源和保障。

企業績效工資完全取決於企業盈利情況,根據企業的薪酬戰略及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發放;

而事業單位則不同,事業單位根據單位不同類別,其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有所不同,義務教育中小學績效工資經費來源主要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但事業單位的創收收入如何規定是今後需要解決的問題。

公益型事業單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創收或提供公共服務也高價收費,這就偏離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這些需要通過制度進行規范和安排。

與行政單位的區別

(1)內涵不同——行政單位屬於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屬於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來源不同——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

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與公務員的區別

一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許可權要大一些。

⑹ 正式編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

正式編制和合同制有很大的區別,正式編制一般都是事業編制,或者是公務員編制,就是俗稱的鐵飯碗,各項待遇都有保證,有很好的晉升和加薪空間。合同制就是簽訂合同的,就是所謂的臨時工。工資具體要根據合同約定,工資一般是固定的,如果單位不和你簽訂合同,就會立即失業。
法律分析
合同制和正式編制的區別:1、合同制的主體一方一般為公司、企業,而編制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事業單位、機關;2、合同制通常只需要通過面試,而編制一般都需要經過考試。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⑺ 編制和合同工的區別是什麼

編制和合同工的區別主要是3個方面: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扣除社保之後,會更低;有編制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而且工資較高,退休後的待遇也不錯;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只能是協助執法,而正式工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安品專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 相關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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