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職工能入股經商嗎違反相關規定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 關於黨員幹部入股辦企業違犯黨紀如何處分
按照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給予處分。
3. 領導幹部違反參股規定怎麼處理
你看下面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現對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准不準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更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用所在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自己的配偶、子女聯合經商辦企業。
4、不準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6、在離職和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准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二條 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
1、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不準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資、承包等活動。
3、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務。
4、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服務。
5、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6、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部門和業務范圍內代理訴訟。
7、兼任國有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經營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租賃承包本企業的固定資產。
8、配偶、子女確因工作需要而從事與領導幹部分管工作范圍相關的經濟活動,或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參股的,都應事先向縣委報告,經縣委批准同意後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關於責任追究
1、本規定適用的范圍:現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已提前離崗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滿兩年的原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2、本人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或受聘於三資企業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的,家屬在企業中參股的,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按照《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備案。
3、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應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
4、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一經查出,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條 其它
1、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 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是違反了中央的什麼法規
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違反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明確規定不準經商從事營利活動。
國家公務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藉助自己職權幫助企業營利,違反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也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4)個人擅自投資事業單位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 縣處級幹部參股經商如何處理
有啊,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子女經商都有規定的。你看下面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現對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准不準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更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用所在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自己的配偶、子女聯合經商辦企業。
4、不準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6、在離職和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准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二條 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
1、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不準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資、承包等活動。
3、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務。
4、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服務。
5、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6、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部門和業務范圍內代理訴訟。
7、兼任國有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經營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租賃承包本企業的固定資產。
8、配偶、子女確因工作需要而從事與領導幹部分管工作范圍相關的經濟活動,或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參股的,都應事先向縣委報告,經縣委批准同意後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關於責任追究
1、本規定適用的范圍:現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已提前離崗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滿兩年的原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2、本人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或受聘於三資企業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的,家屬在企業中參股的,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按照《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備案。
3、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應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
4、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一經查出,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條 其它
1、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6.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
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
公職,即公共職務,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位,主要對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負責。
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員分類具體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單位,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7. 事業單位人員入股企業違法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人不可以在公司投資入股。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8.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一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群眾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親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嚴禁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系和曾經擔負過領導職務的影響,為自己和他人以經商辦企業為名,謀取非法利益。
《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擔負起主體責任,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擔負起監督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9.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個人投入資金如何處理
摘要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個人投入資金要具體內容具體處理,一般來講由於是非企業,不做實收資本處理,作為借款處理。
10.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