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國有林場工作的職工是屬於國家職工還是集體職工改制後變成投資有限公司,職工身份是否改變
國有林場職工是事業單位編制,是不允許改變單位性質的,職工的身份也是不能隨意改變的,林場是三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企業管理,但與企業有本質的區別),請你參照《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如下:
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並、撤銷以及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植樹造林、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林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有林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所屬國有林場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
跨地(市)、縣(市、區)的國有林場,由所跨地區共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 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貫徹實施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
(二)協調編制國有林場發展規劃;
(三)組織編制並會同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和國有林場森林採伐、撫育作業設計;
(四)審核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並、和撤銷等事項;
(五) 受委託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監管;
(六) 受委託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核准或備案;
(七)指導和檢查考核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國有林場實行「營林為本、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辦場方針,主要任務是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技術;保護林業生態文化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六條 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有林場依法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歸並、侵佔和平調,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破壞國有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應當明確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組織編制所屬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明確國有林場的發展方向、主要任務和建設目標。各項林業建設資金應當重點向國有林場傾斜,支持國有林場發展。
第八條 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鼓勵國有林場通過多種方式擴大經營范圍,壯大林場規模。
第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林場幹部職工的培訓,提高國有林場幹部職工綜合素質。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撤銷
第十一條 設立國有林場,應當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並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林場數量較多的地區,應當設立國有林場管理局或者總場,統一組織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國有林場,應當林地權屬清楚,四至界線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經批准設立後,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的經營范圍和隸屬關系,應當保持穩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分立、合並、撤銷、變更經營范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應當按原報批程序報原審批設立的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分立、合並、撤銷、變更經營范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應當進行資源評價和經濟審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明確劃分責任,保護好森林資源和其他國有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性質的營林單位或者由國有林場控股的股份制林場,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資源經營與保護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條件的林場可以採取承租集體林地造林經營的方式,擴大森林資源規模。承租集體林地應當簽訂書面的承租合同,明確承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承租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大力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新技術,加快中幼齡林撫育步伐,大力發展珍貴用材樹種,積極培育大徑級林木,不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中跨地(市)國有林場、省屬國有林場和省級以上公益林佔有林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並完善森林經營檔案。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進行林木採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和造林育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並依法進行更新造林。作為單獨採伐編制限額單位的國有林場,年度採伐限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實行採伐許可指標單列。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並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區劃,設立護林站,健全護林組織,配備森林管護人員,明確管護職責,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森林防火的規定,加強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成立護林防火組織,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組織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備森防技術人員,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建設,建立檢疫、預測預報制度,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執法人員,加強林政執法,保護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植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二十九條 森林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有林場設立公安派出機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國有林場依法享有以下經營管理權:
(一)依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年度各項生產、經營計劃,確定建設項目和生產規模;
(二)按照市場需求依法經營銷售本場生產的木材、林產品和其它產品;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各種資源;
(四)依法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進行統一管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場工作需要決定本場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幹部任免、勞動用工和工資獎金分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國有林場的林木及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有林場攤派和亂集資、亂收費。對於非法向國有林場集資、收費、攤派的,國有林場有權拒絕,並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場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國有林場應當將爭議情況及時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國有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不得以其經營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嚴格獨立經濟核算。
第三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稅收、勞動工資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落實職工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國有林場實行場長負責制。
國有林場場長的產生,採取聘任、委任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辦法。具體產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門確定。國有林場場長產生後,應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場長負責管理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本場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提請或者決定本場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三)依法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場管理人員;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場工作人員,並按照有關規定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組織制定工資調整、資金使用、財務預決算等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場崗位責任制、承包責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場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 國有林場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以崗位績效工資為基礎的收入分配製度。國有林場應當結合所承擔的主要任務,科學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條件,按有關人事政策公開招聘人員,實行競聘上崗、擇優聘用、以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林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工資調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關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財務、人力資源、森林資源管理、護林防火等部門及管轄區內的管護站(點)、瞭望台,並配備相應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國有林場開辦的企業,應當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組建獨立法人實體經營,林場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地區國有林場管理辦法,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貳』 國有林場林區改革為事業單位後財務人員有事業編制嗎
中共中央、國務院已經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提出「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具體來講,還要看改革前相關單位是否為事業單位,相關人員是否有事業編制。個人認為,與本人是財務人員沒有太大的關系。還有,按照當地編制管理部門開展的「事業單位分類」相關政策執行。
『叄』 國有林場技術崗事業編發展方向怎麼樣
發展方向:林場工作一定要守得住,沒什麼晉級空間,但是業余時間比較多,可以做自己愛做的事情。專業技術方面,職稱越高工資越高和其他單位沒有什麼大的區別。
1、工資待遇:專業技術編制呢是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稱(也就是專業技術等級)工資+績效+差旅費。
2、工作地點及強度:工作地點在市裡面的(一般稱為場部),上班時間是和其他行政單位一樣,工作內容大同小異。或者管護區(基本上是比較偏遠的林子里),工作內容以防蟲、防火、防盜為主,工作時間是輪班制度,總體而言都比較輕松。
事業編制的好處:
1,事業單位沒有行政編制,編制性質是跟單位性質走的,只有事業單位參公以後,編制才可轉為行政編。
2,事業單位也是有職級的,事業編制分管理崗和專業技術崗,專業技術崗是可以聘職稱的,初級、中級、副高、高級,而管理崗級別參考公務員序列,如管理九級等同於科員,管理八級等同於副科,以此類推,所謂的事業副科就是管理八級。
3,事業編制想進入行政編制,只有四種渠道,一是公務員考試,二是調任,即事業副科及以上級別可以調任同級別的行政崗位,三是公選,即領導幹部公開選拔考試,不過這個渠道目前已經停止了。
『肆』 國有林場會取消事業編制嗎
國有林場工人是事業編制。
國有林場是我國林區的基本組織,同時它還承擔林區教育、衛生、治安和社會管理的任務,有的代管鄉村。國有林場的特點是和農村交叉,一般是跨鄉、跨縣,也有的大型林場跨市,管理難度大。國有林場的稱呼有多種,有的叫林業局、有的叫森林經營所、有的叫治沙站等等。
『伍』 敦化市林業局下屬林場管護員能變成事業編制嗎
你好,一般是不能的。納入事業編制要編辦批准,還得考試,現在總體上對編制是一種控制的措施,所以原先不是事業編制的很難納入,我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愉快!
『陸』 國有林場有沒有可能變成事業單位。職工變成事業編制。
國有林場有可能變成事業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指出,對國有林場進行分類改革,即生態公益性林場和商品經營性林場,生態公益性林場按事業單位管理,重新定編定崗,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一般情況下西北地區等位於大江大河中上游的國有林場將劃分為生態公益性林場,具體時間表是「十二五」期間完成。
『柒』 在林業局上班的國有林場職工怎麼改
機關公務員、事業工作人員、工勤人員嚴格分開。
那麼林業系統的編制方案應該是這樣的:
第一層:局機關,全部由行政編(公務員)組成 。
第二層:局機關下屬 事業單位(如林業執法)、或下屬企業(如林廠)。其中事業單位內部可以設置工勤編制。
第三層:事業單位再下設林廠,全部是工人,這個只是理論可能,實踐幾乎不存在。
可以看出,編制卡得相當嚴格,工人身份目前最好的結果就是待在事業單位的工勤編制上。
『捌』 林業局自收自支事業編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行政類變為機關,公益類維持不變,自收自支變為國企,林場估計變為國企的可能性很大,但原來已經有事業編制的人員編制不變,後進的為企業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個人付出勞動時,應該得到報酬。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報酬實行按勞分配,同工同酬。
『玖』 我是某單位林場職工工人,值班的,單位有工人幹部,後來國家林業局同意吧林場轉為事業編制,我們全部都變
你們應該是屬於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所謂的參公管理就是指你們是參照公務員標准管理的,所以你的醫保上會寫普通公務員,實際上你還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跟完全的公務員還是有點區別,完全的公務員是屬於行政編。公務員都是幹部這沒錯,但是這是針對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來說的,這種公務員,他們普通公務員都是幹部身份,轉正定級的時候公務員的身份都是幹部,但是大部分公務員非領導職位,所以不必糾結幹部身份的問題。
公務員有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的區別,但是所有公務員人事檔案上的身份都是幹部
『拾』 國有林場事業編制什麼人員可以進編
國有林場護林員是事業編制。
其餘級別的護林員,如:鄉鎮企業的護林員為合同工或者兼職,並不是事業編制。
國有林場是國家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生產性的事業單位。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