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退休死亡補償標准
事業單位退休死亡補償標准如下: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三個月和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百發給。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貳』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退休後可以領取哪些福利待遇
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現在辦理退休的話,能夠領取的待遇還是比較多的,除了基本的養老金之外,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的待遇,住房公積金、醫保返還金也是可以領取的,部分退休人員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
從2014年10月份開始,機關事業單位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之後,機關事業單位的在崗職工也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了,以前都是按照工齡計算退休金的,之後就開始按照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了。
醫保返還金是每位繳納職工醫保的在崗職工都有的,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咱們辦理完醫保退休手續之後,不僅能享受終身醫保的待遇,還可以享受醫保返還金的待遇,在一般情況下,醫保返還金的返還方式,都是根據個人基本養老金的固定比例發放的。
如果退休人員有獨生子女光榮證,那麼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還可以再領取一份獨生子女費的,而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方式和金額,各個地區都是有所不同的,咱們只需要按照當地的流程辦理就可以了。
以上幾個方面的待遇,就是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可以享受的,除了獨生子女費需要滿足條件才可以領取之外,其它的幾個待遇都是退休人員可以領取的。
『叄』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什麼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什麼
補貼(allowances)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什麼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3)事業單位退休工人有什麼補償擴展閱讀: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2021年鄉村醫生最新有哪些最新政策?鄉村醫生是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升醫療技能,讓農村居民獲得便捷、價廉、安全的基本醫療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一、鄉村醫生老可退,退有所養
2021年現行鄉村醫生退休養老最新政策明確規定,「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引導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採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盡管居民最低保障(低保)還很低,但畢竟明確規定,村醫年滿60歲可以退休,退後必須有養老保障。
二、優轉總算敲定
一直以來,在優化村醫隊伍方面,一些專家提出「嚴進優轉劣汰老退」政策,但一直沒有被政府採納。這次終於將「優轉」確立了下來。文件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這是一大進步。依我看,符合《執業醫師法》規定具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理應是國家技術幹部,應該給他們幹部身份與待遇,沒有哪個地方不具備「這個條件」,所以應該刪去「有條件的地方」六個字。
三、 嚴進比先前國務院文件規定更靈活
在對新進入村衛生室的村醫,文件仍然堅持「嚴格依法」,即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並明確「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擔心一律要求新進人員具備執業醫師(助理)資格,在目前情況下可能出現人員斷檔,因此又提出,「條件不具備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並將准入權下放給省市。
同時,對「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明確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這些規定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21〕14號)更加靈活與可行。
四、「縣聘、鄉管、村用」的鄉村醫生聘用原則
過去,村醫在執業活動中,老被「欺負」,與衛生院院長關系不好,經常被尋事找茬兒讓你不得好過;就連負責管理村衛生室的衛生院公衛辦(或公衛科)幹部也可以給村醫難受。村幹部動不動也可以讓村醫不好過,甚至拿著村醫的`生殺大權,如果村醫與村幹部關系處的不好,他們找村民不停地告狀,讓你不得安生。政府有關部門,如葯監、稅務,甚至媒體也老愛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愚弄村醫。因此,衛計委這次規定,村醫縣聘、鄉管、村用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擾。但是文件又明確對村醫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是否意味著「每周5天每天8小時」,不得規定讓村醫加班呢?
五、村醫「一般診療費」10元左右增幅大
從前規定,鄉鎮衛生院一般診療費10元,村衛生室5元,明顯覺得不夠公平。報銷規定均報90%,也就是衛生院看病,醫療保險報9元,衛生室報4.5元。但一般診療費存在的問題不單純是高低的問題,主要問題的群眾難以接受及與勞動不相符的問題。比如,一群眾看病,只需要口服葯物即刻,取幾包就走,葯品花了10幾元而一般診療費就10元,盡管醫療保險報了9元,但這9元仍然是從群眾個人賬戶中扣除的,或者是從農民的當年家庭封頂線的總額中下賬的,農民心裡難接受;如果要輸液治療,按規定這10元里包括加葯和兩天輸液的費用,如果是搶救病人反復靜脈推注、輸注,那費用就沒有辦法估計,10元錢根本差得遠。因此,一般診療費,總是很糾結。
六、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80%資金補助給村醫,而且按月撥付,可行嗎?
大概是很多地方,村醫的補助被層層剋扣,衛計委這次下了狠心,規定「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實行預撥制」。而且明確「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以上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後發放。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問題是財政部門會不會聽衛計委的,將這么麻煩的事拿在自己手上?
2021年鄉村醫生待遇最新消息
據國家衛計委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5部委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及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指導意見提出,拓展深化軍民融合發展領域,駐貧困地區軍隊醫療機構要融入貧困地區分級診療服務體系。創新縣級公立醫院機構編制管理方式,逐步實行編制備案制。貧困地區可先行探索制訂公立醫院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合理核定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結合實際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制訂符合基層實際的人才招聘引進辦法,落實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用人自主權。
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分期分批對貧困地區鄉村醫生進行輪訓,2021年前完成培訓。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及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
各地鄉村醫生補貼政策
1、山西晉中為提高鄉村醫生待遇。從2015年起,政府安排專項經費對村衛生室日常運行發生的水、電、暖、信息網路及維護費等給予補助,原則上每個村衛生室每年補助不低於3000元;從2016年起,在落實原有鄉村醫生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對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補助村衛生室700元,對人口在500人至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補助村衛生室400元。
2、內蒙古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對於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該方案明確,對於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業10年以上(含10年)並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鄉村醫生,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標准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盟市、旗縣級財政解決;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對於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依法注冊的在崗鄉村醫生,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
3、福州2015年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獻身農村一輩子的村醫將老有所養,由各縣(市)區財政向鄉村醫生按月發放養老生活補助,補助標准不低於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關於福州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目前,該政策已實施,有關參保對象的年齡計算時間截點為 2015年1月1日。
4、四川省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為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省政府辦公廳結合我省實際,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監管,穩定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肆』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生活補貼是多少
看去的有的不同
『伍』 事業單位打工退休以後享受什麼待遇在事業單位打工退休了會有什麼待遇
摘要 總體上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有以下幾項:
『陸』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金計發辦法,其退休費用由財政統發,不再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般來說,只要到職員滿足退休的條件,且在職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等,用人單位是應當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請求。勞動中的退休問題一般先咨詢勞動局,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柒』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對於事業編制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以後,他的待遇就按照正常的工人退休待遇來進行統計,就是說按照你的實際工齡以及以實際的工資基數來進行計算。
『捌』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可以享有哪些福利
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公積金還有其他錢嗎?自2014年10月起,事業單位除了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外,還要繳納職業年金。所以退休後,統籌中的項目主要是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可以一次性提取;除了總體規劃內的項目外,一些單位對總體規劃外的項目也有補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繳納五險一金外,還應繳納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是與職工養老保險一致,還是應該由單位和職工按比例承擔?總繳費率12%,單位繳費率8%,職工個人繳費率4%。職業年金由個人賬戶管理,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玖』 事業單位退休後能領哪些錢
事業單位退休後能領的錢,具體如下:
1、養老金這個屬於大多數退休人員都可以享受到的正常待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每個月領取的是退休費,根據個人的工作年限按照退休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
2、職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的補充,職業年金也是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之後才有的,並且未來會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養老金以外最重要的收入;
3、精神文明獎是唯一一個可以對退休人員發放的獎金,而綜治平安獎、績效獎等獎金退休人員是沒有份的,發放標准一般有兩種。按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一個月平均工資總額發放;
4、先確定一個發放基數,再根據職務或職稱等級確定一個發放系數,然後將發放基數乘以發放系數就計算出了獎金金額。
5、體檢和慰問金;
6、取暖補貼和防暑降溫費。取暖補貼的金額標準是根據在職時候的職務(職稱)等級進行發放,一年有幾千元,防暑降溫費則是在每年的夏季發放,一個月可以領到幾百元;
7、住房補貼。住房補貼也是一項地域性比較強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