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人員因公死亡職工遺孀申請困難補助手續應該在哪辦理
看你是什麼樣的單位,公務員性質或者事業單位等,可以到原單位打一個證明,然後到所在地方的民政局或者民政所辦理;如果是礦山性質的國企,是到礦山企業找主管領導打證明,然後到管人事的地方辦理
②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需要什麼手續
需提供遺屬本人的戶籍證明、無經濟收入證明、結婚證書(沒有結婚證的街道開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或證明和死者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或單位證明)。
③ 遺屬證如何辦理
應該到當地派出所去辦理.還要到丈夫的單位.估計的多跑幾趟.先到派出所.去.具體需要什麼.就會一步一步的通知你怎麼做.
④ 事業單位辦理遺屬撫恤金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攜帶材料:
一:撫恤金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申請表 一式兩份
2、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公務員及離休幹部:最後一次個人工資表或最後一次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審批表
事業人員:05、06年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審批表。
二:遺屬補助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 一式兩份
2、補助對象的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3、根據補助對象不同
①父母:同一戶口本的,優先提供戶口本及復印件;不同戶口本的,需提供檔案中能證明其家庭關系的復印件並加蓋檔案所在單位公章
②夫妻:同一戶口本的,優先提供戶口本及復印件;不同戶口本的,需提供結婚證,或者檔案中能證明其雙方家庭關系的復印件並加蓋檔案所在單位公章
③子女:同一戶口本,優先提供戶口本及復印件;不同戶口本,需提供出生證,社區、村居證明等;滿18周歲,正在學校就讀的,需提供學生證
另:死者生前撫養的成人,需提供殘疾證等相關材料
⑤ 遺屬補助文件應該去哪裡找
摘要 您好,網路律師為您服務
⑥ 事業單位職工去世,遺屬生活困難補費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事業單位職工去世,遺屬生活困難補費辦理資料手續如下:
①死亡證明復印件;
②同級人社局審批的《**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審核表》;
③死亡人員戶口簿本人注銷頁復印件;
④享受遺屬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⑤未享受低保待遇、無經濟收入的遺屬所在社區證明;
⑥《事業單位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⑦供養直系親屬與退休死亡人員的關系證明;
⑧供養直系親屬所在學校提供的在讀證明等。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⑦ 辦理遺屬補助需要什麼手續在哪個部門開手續
需要攜帶的材料:
1、遺屬困難補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3、工資卡片。
4、遺屬近期免冠照片1張(格式不限);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由居(村)委會及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共同出具的無任何經濟來源證明;人社局社保所出具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
十六周歲以上的學生享受遺屬困難補助須出具在校生證明。
5、無任何經濟來源證明的格式:我轄區(村)居民XXX,系XXX(死者)之妻(夫/母/父),身份證號XXX,現在我轄區(村)居住,無任何經濟來源。
辦理部門: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7)事業單位遺屬補助證在哪裡辦擴展閱讀:
遺屬條件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
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一、享受遺屬條件的補助對象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仍在上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的。
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符合享受人員需提交如下材料:
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證和火化發票的原件、復印件;
3、遺屬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
4、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書面證明;
5、遺屬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6、遺屬個人生活困難補助書面申請;
7、死亡戶口注銷證明;
8、遺屬近照一寸彩照兩張;
9、死者屬離休人員的,提供離休本或老乾局出具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_遺屬補助
蒲城縣人民政府_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人員辦理遺屬補助相關政策
⑧ 如何申請、辦理遺屬補助
老人生前是企業拿退休工資,還是社保拿退休工資的。
如果企業就到企業申請,社保就到社保申請。
資料:符合條件遺屬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復印件,證明關系(結婚證原件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街道證明。
⑨ 辦理遺屬補助需要哪些手續
遺屬補助金申請條件: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如果被供養人符合條件,可到保險事業處審核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險處審核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程序是:單位需持供養人的檔案、戶口本、死亡證明、火化證並填寫《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核表》和《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核花名冊》。如果供養人是離休人員,被供養人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保險處直接發放;如果供養人在退休或在職期間死亡,被供養人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供養人所在單位發放。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補助
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中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並建立了撫恤金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閩民優[2008]446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⑩ 遺屬補助領取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