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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當黨組成員有什麼要求

發布時間:2022-08-28 18:05:50

1. 請問事業單位幹部任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積極投身於科技事業,有強烈的進取精神和奉獻精神。

2、堅持實事求是,能夠理論聯系實際,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有實績。

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具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團結同志。

(1)事業人員當黨組成員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2. 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可以掛局黨組成員嗎

局黨委成員主要包括:局長、副局長、書記、紀檢書記,總工程師或總會計師
一般工作人員不能進黨組

3. 中國共產黨員黨組工作條例哪些情形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於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4. 黨組成員一般設多少人

設3至7人。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黨組書記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

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派駐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擔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總經理擔任。黨組其他成員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監察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副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個別單位確需增加的,由黨中央決定。市縣兩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個別工作部門確需增加的,按程序報請省級黨委批准,但總數不得超過9人。

(4)事業人員當黨組成員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共產黨黨組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2、黨組成員的任免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的任免由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5. 進黨組需具備什麼條件

你好!
黨章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既是申請人入黨支部的條件,也是做一名共產黨員的起碼要求。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內容:(1)必須是「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這一規定包含了三層含義:一是規定了年齡。在一般情況下,人到十八歲才開始成熟並能逐步形成自己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才能比較確定的政治判斷能力,才能決定自己的信仰和志向。二是規定了國籍。只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才能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三是規定了成分。申請入黨者必須是工人、家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不允許剝削分子進入黨內。( 2)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黨的綱領,是維系全黨組織的統一和團結,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最高准則。黨的章程,是黨最高的行為規范,是黨內政治生活和處理黨員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關系的基本准則。黨綱和黨章的這種特殊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它是黨建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黨的生命。要求每個黨員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是黨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組織上取得一致的根本前提。(3)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級工作」。中國共產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組織起來的有機的統一整體。作為一個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去部、小組或特定組織,並在其中過組織生活,積級工作,接受組織的領導、教育,管理和監督。(4)必須「執行黨的決議」。黨的決議代表了黨員的意志,全體黨員必須堅決執行。如果對黨的決詭計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真至中央委員會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執行,決不能採取各行其是和陽奉陰違的態度和做法,不執行黨的決詭計的人,是不能當黨員的.(5)必須「按期交納黨費」。這一規定不僅是從經濟上幫助黨,而更重要的是黨員關心黨的組織和黨支部的事業的表演現。黨把按期交納黨費作為申請入黨的條件之一,作為檢驗黨員是否具有組織觀念的一個標志。黨員如果不按期交納黨費,就不具備作為黨員最起碼的條件。

滿意請採納,答題不容易

6. 事業單位人員能當領導么

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轉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轉調為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6)事業人員當黨組成員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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