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違紀處分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資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法律依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資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
Ⅱ 事業單位行政處罰對工資影響
法律分析:會,受過處分的人員會影響績效工資的。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由各單位各系統制定考核制度、考核辦法、考績效工資制度來規范績效工資的發放。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Ⅲ 事業單位處分會影響工資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警告處分不影響工資,通常部分單位可能會影響當月的績效或者本年度的年終獎等內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通常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級別相關的,如果勞動者的職位等相關內容沒有變化,其待遇不會有明顯影響。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Ⅳ 事業單位處分可以降工資星級嗎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Ⅳ 事業單位工資降級處分怎麼恢復
法律分析: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處分期滿;(2)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即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並能夠改正錯誤;(3)沒有在處分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只要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解除對公務員的處分。處分解除後,受處分的公務員的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不再受到此次處分的影響。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Ⅵ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績效工資嗎
您好,這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
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
未明確新聘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八條對受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專業技術資格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晉升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會影響工資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警告處分。不會影響工資,警告處分一般是半年到一年。到期後會自動解除。
Ⅷ 事業單位警告處分影響工資嗎
1.會有影響。收到警告處分的在編人員在一年之內是不可以提升職務的,對於升職加薪會有影響。在通常情況下,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到警告處分是不會影響目前現有的工資,一般會影響到績效工資和年終獎勵的考核。部分單位可能會影響當月的績效或者本年度的年終獎等內容,在編人員的工資通常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級別相關的,如果勞動者的職位等相關內容沒有變化,其待遇不會有明顯影響。
2.一般的警告處分是可以正常增加薪級工資的,但如果是受到了嚴重的警告處分,將不符合薪級工資的增長條件,如果嚴重警告處分是因為與職務有關行為導致的,確定為不稱職,如果嚴重警告處分是因為其他的錯誤導致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事業單位警告處分影響工資嗎
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第三條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五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六條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Ⅹ 事業單位人員受到嚴重警告對工資的影響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