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有企業職工判三緩四是否保留公職,按什麼待遇發放工資
企業(包括國企)職工,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事業單位被判三緩四工資怎麼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❷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緩刑的工資怎麼領取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緩刑的停發工資。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
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
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
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
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❸ 2021年事業單位緩刑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關於事業單位的工人被判緩刑後,其工資有以下處理方式: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4、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5、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6、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7、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8、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投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❹ 事業單位的工人,被判緩刑後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❺ 工作人員判刑後工資怎麼發放
法律分析:1.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自主決定其勞動報酬;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司法機關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期間參加勞動的,企業自主發給生活費;3.上述人員在被解除管制或緩刑考驗期滿後,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重新確定其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❻ 您好,我想問一下,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緩刑期間工資發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沒有依據,不管是國企還是事業單位,只要觸犯法律,單位會跟你單方位解除合同 也不存在照常發放工資吧?就算緩刑了你可以正常上班,在可以以勞動法的規定給你照常發工資的,不過這要看單位是否還願意你在職工作。
❼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緩刑退休工資怎樣發
法律分析: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❽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期滿後還有工資待遇嗎
社會發展的過程就是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中關於對公務人員、事業編制人員相關獎懲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對於「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期滿後還有工資待遇嗎?」這一問題,在不同的時間段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所獲得的答案自然也就不同。
階段一:(1957年10月23日-2006年1月1日):我國最早的關於此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適用時間1957年10月23日-2006年1月1日),其中詳細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相關的獎懲措施,對於「刑罰」,此「規定」第八條中有如下要求: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刑法,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或者經過批評教育後免予處分。
2、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職務自然撤銷。
3、對於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由此可見,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所有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人員一律撤銷職務
但是並沒有說一定要「開除崗位」,而且緩刑期間還可以繼續留在原單位從事「適當的工作」,我們我們的理解就是之前你有「院長」、「校長」、「科研組組長」的這類職務頭銜的肯定是會被撤銷的,相應的工資、獎金、津貼也就不享受了,但是可以酌情留下來做一個普通的醫生、教師或者科研人員,享受普通崗位的工資待遇。
結語由此可見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期滿後是否還有工資待遇取決於被判處緩刑的時間點,時間點不同則處罰程度不同。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人員不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所以也能享受工資待遇,但是大部分會降級使用;
而2020年7月1日之後,判處緩刑的大概率會被開除,除非案件情況特殊的可以只做撤職處理,但是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批准。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❾ 我是事業單位的,現在判刑了,判三緩四,請問單位這里怎麼處理,工資怎麼處理
工資在服刑期間沒有了,工作看單位處理,可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