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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撞企事業單位構成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8-27 03:29:44

『壹』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應承擔什麼責任

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傷;(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後,行為人不是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於人的等。客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為,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於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於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⑴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後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⑵前者是聚眾進行;後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⑶前者不限於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後者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於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兩罪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區別在於上述兩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上述兩罪行為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情節,本罪毋須具有,實踐中往往由於有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本身處於或靠近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所以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時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遭到破壞、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的後果;也可能在行為人聚眾實施上述兩罪時導致這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區別。一般來說,本罪行為人目的是直接針對特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而上述兩罪行為人並不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為目的,對於前一種情形應以本罪論處,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亂的後果應作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因索之一。對於後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吸收犯處理,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主觀上屬於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應將這一危害後果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索。

『叄』 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擾亂單位秩序罪構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2、客觀要件;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構成。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肆』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伍』 沖撞縣政府能定什麼罪

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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