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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合同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08-27 02:40:46

Ⅰ 解除聘用合同和終止聘用合同區別

解除聘用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
2、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3、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
4、保障性合同簽訂條件不盡相同;
5、違約責任規定不盡相同。
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Ⅱ 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有很多。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Ⅲ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

一、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有四個區別,分別是:
(1)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麼協商解除,要麼單方解除,強調主觀因素;
(2)事由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程序不同。為了避免解除權被濫用,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4)法律後果也不徑相同。在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中,還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勞動合同終止則不存在代通金的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Ⅳ 解除聘用合同與終止聘用合同有啥區別

解除聘用合同與終止聘用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合同的終止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
3、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完成的合同。合同的解除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是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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