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轉為公務員
摘要 單位必須由參公變成行政。目前的轉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現有政策,若要直接轉任,必須是考錄的,也就是參加過按公務員法程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錄考試。否則就需要是副科級以上才能轉任為公務員。技術人員以前是直接轉,現在各地有些反應技術人員轉任後待遇明顯下降,而且轉了之後職稱也沒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術人員可以選擇轉也可以不轉。
⑵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哪些
按照社會功能,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變為行政機構;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⑶ 是不是以後所有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都可以參公。
不是所有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都可以參公的,只有具備當地相關條件才可以的。
參公單位人員身份比照公務員管理,無需交納養老保險、失業險,只需繳納醫療保險。而事業單位要交納三險,退休後開資的渠道不同,參公財政負擔;事業單位社會統籌。
很少的一部分能,比較可靠的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和參公也是不一樣的,參公有參公機關(也就是像工青婦等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單位)和參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根據執法類型分為授權執法和委託執法,授權執法單位轉為公務員的可能性要遠大於委託執法單位,而且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國家有兩嚴控,一是機構數量不得突破,還有就是行政編制數量不得突破現有。
(3)兩會事業單位改革哪些可以參公擴展閱讀:
公務員和參公,只是編制不同,一個是行政編制,一個是事業編制。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全部使用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絕大部分參公(另有極少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眾團體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使用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單位是事業編制,普通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在編人員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普通事業編制在編人員需經過考試才能調入參公單位和黨政機關,而公務員和通過考錄的參公人員是可以相互調動的。
⑷ 江西省事業單位改革哪些單位會參公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大部分還是事業編制,但是有些地方,一些有行政職能的參公單位,等到有行政編空時,上了行政像廣東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改名為安監局執法分局,全部用行政編有些省省一級環境保護監察總隊,先是參公了,後轉行政編了。有行政職能的參公長遠還是轉成行政單位但是黨校,檔案局,黨史辦這種參公單位,這些單位不可能轉行政單位
⑸ 哪些事業單位能參公
公務員單位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團體,在這里工作的正式編制人員一般都為公務員,除了個別工勤編制。
參公事業單位與一般事業單位在享有的資源方面存在不同。
參公事業單位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確立,能夠增強參公事業單位工作開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類同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的存在不僅僅是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希望,更是現實的需要,其產生是遵循了「以責定權、以責定利」的組織資源配置邏輯。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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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特徵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
同類事業單位之間也不能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對於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日趨呈現多元化的態勢,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在事業單位的經費中仍然佔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⑹ 事業單位改革公益一類是否是參公單位
在事業單位改革結束之後,不存在參公事業一說。劃入行政類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逐步向機關公務員過渡。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
2011年4月初,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共涉及到超過126萬個機構,4000餘萬人。該表預計到2015年,中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中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
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殊國情下的特殊產物,它雖然有別於國外的非政府組織(NGO)和所謂的非營利組織(NPO),但是又同它們有著一定的聯系。根據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⑺ 參公事業單位有哪些
一、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
根據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組通字〔2006〕27號)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必須具備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完全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就是其中一種。像供銷社、糧食局、機關局、移民局、地震局、發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審批參公的事業單位,類似的參公事業單位還有公積金中心、社保局、房產局、檔案局等。本輪機構改革,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已明確被取消,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今後,不再增設或單設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明確不能出現委、辦、局等字樣。行政類事業單位取消後,根據職能性質劃轉,要麼歸並到行政機關作為內設機構,逐步過渡為機關單位,要麼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保留原參公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二、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
這一類別的參公事業單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職能部門的二層,如文新廣局的文化執法,交通局的交通執法,農業局的農業執法,衛計委的衛生監督執法,國土局的國土清理執法,環保局的環保執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規賦予了執法許可權或委託執法,此前先後都被審批為參公單位。本輪機構改革,執法類機構是唯一被保留參公性質的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規範文件之間,執法類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都將保持現狀,隨職能劃轉整合,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交通、農業等五大領域執法隊伍基礎上,探索成立“5+N”模式綜合執法機構。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三、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⑻ 事業單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轉為公務員
1、承擔移民管理職能的
現階段很多地方都設置有移民管理局,這裡面的人員主要承擔移民管理職能,即工作的行政職能比較強,當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後,這些人也可能直接轉為公務員。
2、承擔文物管理職能的
事業單位中承擔文物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員工,在事業單位改革後可能轉為公務員哦,比如文物局管理人員轉為公務員不失為一種可能哦!
3、其他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人員
比如一部分承擔道路運輸及公路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以及承擔著漁政監管、海事或航運監管的人員,在現有趨勢下,轉為公務員也是很有可能的。
(8)兩會事業單位改革哪些可以參公擴展閱讀:
和公務員不同,事業單位編制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財政全額撥款,一種屬於差額撥款,還有一種是自收自支。其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兩種單位從編制中剝離出來已成為一種必然,你覺得呢?
事業單位之所以改革是因為傳統的模式已不利於現有社會的發展,比如醫院/高校等單位,他們已經脫離了行政職能,從編制中分離出來已是一種必要。
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大致如下:
1、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此前3月底結束的黨政機構改革中已經完成,全部被納入了清理范疇,部分並入行政機關,部分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機構,人員按照職能劃轉分流安置,參公保留身份待遇,事業編制維持原狀。
今後,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不再允許出現委、辦、局字樣。執法類事業機構中央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改革政策出台,大體保持現狀,待中央明確後統一進行改革。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這是事業單位的主體,均為全額撥款性質,如中小學、圖書館、博物館等。由於承擔了行政機構大部分公益服務職能,本次改革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基本上不會有大的變動,不過在局部范圍內會根據職能相近原則進行必要的撤並整合,適度減少機構數量和規模。
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基本上是差額撥款性質,存在一定的收費或經營職責。改革分三類:經濟效益差的、主體職責是公益服務的,剝離經營或收費職責,改為公益一類;經濟效益一般但能維持單位正常運轉的,保持現狀;經濟效益好的、主體職責是收費或經營的,剝離公益職責,改為企業。
⑼ 國家規定的可以參公的單位有哪些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團機關,比如團委、科協、婦聯等人民團體,因其使用的行政編制,但沒有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漁政監察大隊、城管執法局、勞動監察大隊、文化市場執法大隊、金融辦、旅遊局、關工委、組織部黨員電教中心、社保局、供銷社等等,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員一般沒有行政編制而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工資福利待遇和公務員沒有區別。
申請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4項條件:
①法律法規授權;
②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③使用事業編制;
④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事業單位。
符合條件的單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列入參照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拓展資料: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
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⑽ 事業單位改革中什麼人可以成為公務員
單位必須由參公變成行政。目前的轉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現有政策,若要直接轉任,必須是考錄的,也就是參加過按公務員法程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錄考試。否則就需要是副科級以上才能轉任為公務員。技術人員以前是直接轉,現在各地有些反應技術人員轉任後待遇明顯下降,而且轉了之後職稱也沒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術人員可以選擇轉也可以不轉。
事業單位編制是沒法直接轉為公務員編制的,如果想要轉為公務員編制,第一種方法: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
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有時,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
破格提拔的情況(要努力爭取)。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但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見的有,某單位引進高科技緊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為副科級幹部等。不過這類情況很少見,而且對人的要求特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