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判緩刑的事業編教師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是由單位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② 被判緩刑的事業單位人員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③ 事業單位緩刑處理方法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④ 緩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判處緩刑,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1、具體處理方法: (一)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是由單位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開除公職。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⑤ 2021年事業單位緩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⑥ 國企職工判緩刑單位怎麼處理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法律分析
企業判緩刑人員的處置一般是由企業自己決定,沒有相關文件規定。如果在合同或者是企業章程里有規定,可以按規定來。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者受到刑事處罰的: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緩刑期間,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按本人緩刑前工資固定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和原所得津貼部分的百分之四十計發生活費。除工種保健津貼及工改保留的一百零五元補貼以外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停發。緩刑期間悔改表現不好的,應予以開除,無明顯改正表現,不宜繼續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予以辭退,緩刑期滿後,悔改表現好的,原單位工作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按降低二級以上職務分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按低聘一級以上職務安排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 判緩刑人員單位應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企業判緩刑人員的處置一般是由企業自己決定,沒有相關文件規定。如果在合同或者是企業章程里有規定,可以按規定來。
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者受到刑事處罰的: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
緩刑期間,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按本人緩刑前工資固定部分的40%和原所得津貼(資金)部分的40%計發生活費。除工種保健津貼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補貼以外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停發。
緩刑期間悔改表現不好的,應予以開除;無明顯改正表現,不宜繼續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予以辭退;緩刑期滿後,悔改表現好的,原單位工作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按降低二級以上職務分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按低聘一級以上職務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原則按新定職務(崗位)最低級別工資或按新錄用、新招人員的轉正定級工資確定。對工作年限較長者,可酌情高定一至二個職務工資檔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⑧ 事業編制人員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法律分析: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但須降低其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⑨ 河北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中被判緩刑的工作人員如何處理
河北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中被判緩刑的工作人員,通常會被請退或是保留工作關系。
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參照公務員管理;
2、如果是故意犯罪被判緩刑,可能會被清退;
3、如果是過失犯罪被判緩刑,可能會保留工作關系,但是肯定有行政和紀律處分;
4、如果河北省紀委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犯罪有具體處理規定的,那麼需要遵守其規定。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一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一般而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較輕,法益侵害程度較小;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說罪行較重,無論是法益侵害性還是人身危險性都比較大,因此,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邢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⑩ 事業編制判緩刑處理的新規定
一、事業編制判緩刑處理的新規定是什麼
1、事業編制判緩刑處理的新規定是: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論在編還是非編人員,只要被判處刑罰,至少給予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