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政府機關,免職後是否繼續發工資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1
Ⅱ 事業單位免職後工齡怎麼算
摘要 除名或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兩種情況分別確定。
Ⅲ 江西省機關公務員受撤職後工資如何處理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國家機關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安排, 同是降低一個級別和一檔以上職務工資標准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確的職務或最低職 務、級別工資標准。如降低後的職務、級別工資標准在新任職務標准內,按此標准執行。如仍高於新任職務、級別工資最高標準的,按新任職務、級別最高工資標准執行;職務崗位津貼按撤職後重新明確的職務執行,未明確職務的按辦事員執行。辦事員受到撤職處分的,其工資分別按降低一級級別工資和二檔職務工資後的工資標准確定。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撤職處分後的工資處理。(1)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職前的職務工資標准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2)重新明確職務的管理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職務工資兩個檔次後,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檔次,其中,低於新任職務最低檔的按最低檔執行,高於新任職務工資最高檔執行最高檔,高出部分不予保留;(3) 屬於同級職員正職重新明確為副職的,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後的標准執行;(4)專業技術人員同樣按撤職前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標准,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職前的工資標准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檔次,根據省蘇紀發(2002)17號文件精神,按處分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至少降低一級聘任。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六級職員或最低技術職務的受到撤職處分,分別按降低二檔職務工資後的工資標准確定。
3、上述對象職務崗位津貼按重新明確的職務進行同步調整。職務工資考核年限從處分期滿第一個考核稱職(合格)年開始重新計算,級別工資考核年限按「去中間,接兩頭」的辦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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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幹部被免職後的待遇,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區別
1、含義上:撤職,是對於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
2、性質上: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3、內容上: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4、後果: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而撤職與開除公職都具懲罰性,且開除公職相較於撤職更為嚴重一些。即開除公職的嚴重性>撤職的嚴重性>免職的嚴重性。
(4)機關事業單位免職後工資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所謂「幹部待遇終身制」,即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雖然從某個領導職務上退下來,但原來任職時的級別待遇不變。
其中不僅僅是工資待遇,還包括福利、保健、醫療、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這樣一種制度,是從戰爭年代到計劃經濟年代演變而來的一種獨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意義,也是對功勛卓著的老幹部和老領導所作貢獻的一種肯定和回報。
據了解,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原因。最初僅僅是對新中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一種照顧。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應職級的老幹部可以離休,在此之後參加工作的是退休。離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
Ⅳ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後工資怎樣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後工資隨著調動而調動。
Ⅵ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免於刑事處罰後,其工資如何處理
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事部復函(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1999年11月23日
Ⅶ 事業單位人員撤職處分工資如何執行
請查看國務院文件對號入座。
一、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工資處理問題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受到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除不得晉升職務工資外,還要降低職務工資檔次。其中:
受降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如暫時沒有明確職務,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撤銷前的職務,降低兩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重新明確了職務的,管理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職務工資兩個檔次後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檔次,例如:某管理人員原為處長或副處長(同為三級職員),重新任命為副處長或科長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四級職員的職務工資檔次,其中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專業技術人員原為工程師,重新聘任為助理工程師職務後,其職務工資檔次按降低兩檔後的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師的職務工資檔次,低於新任職務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低檔,高於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執行最高檔,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檔職務工資,已在最低職務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非行政紀律處分原因被降職後,按新任職務領取工資。降一級職務的,按原職務工資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降兩級及兩級以上職務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級職務工資檔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業單位中既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的,處理中涉及職務和職務工資時,原則上以行政領導職務為主,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不適合受降級處分;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級、降職處分。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Ⅷ 事業單位正科級因為別的原因免職後待遇應該怎麼給
只要不是降級以上處分,工資不會動。如果是年齡問題一切都不變。
Ⅸ 事業單位人員受到行政降級處分後工資怎樣處理
摘要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