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能開一般賬戶嗎
法律分析: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對單位沒有限制,財政部門當然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對資金性質也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❷ 行政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內部職能部門能夠開到銀行帳戶么
此辦公室非彼辦公室,鎮一級行政機構設立的,諸如社會事務辦公室、宣傳科教辦公室等,其實就是一個預算單位,並非單位內設機構。再者,預算單位開設專用存款賬戶,需財政的開戶證明就可以
❸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和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和黨群組織以及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資金銀行帳戶的管理。
無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經營性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按財務管理體制上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嚴格控制設立銀行帳戶的數量。海口市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上報所在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市、縣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上報市、縣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財政主管部門的銀行帳戶設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除省財政主管部門與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規定或指定銀行帳戶的設立事項。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只能設立一個基本帳戶,其他銀行帳戶的設立要視工作情況而定。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任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匯繳的過渡帳戶(只收不支);有基建工程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基建銀行帳戶。當這些銀行帳戶的設立條件消失時,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向開戶行申請銷戶,並報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類性質的資金應合並設立銀行帳戶,不得分設。不同性質的資金也要盡量合並設立銀行帳戶,並設置明細分類帳,分別核算。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必須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交通銀行),不得設立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向規定的銀行申請設立銀行帳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帳戶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對帳戶設立的批准文件(經營性事業單位要提供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設立銀行帳戶的其他要求。
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不得為其開戶。
行政事業單位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不得設立銀行戶頭,銀行也不得接受其開戶申請。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名義開設,並預留以下印鑒:一是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的代理章。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公款私存。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一律歸口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建帳:
(一)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統一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到規定的銀行開設;
(二)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資金的收付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與銀行辦理;
(三)銀行帳戶資金的收付帳務處理統一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如有必要,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業務管理機構可以在本單位財務部門的指導下記輔助帳。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印鑒保管人員、到銀行轉款的人員、記帳人員不得由一個兼任,並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第十條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對同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情況進行登記,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檔案。有條件的,應實行計算機管理。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和管理情況必須接受財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有關開戶銀行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根據財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由開戶銀行撤銷違規開設的銀行帳戶;
(二)由財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停撥有關單位預算經費、預算外專戶資金和其他財政專款;
(三)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糾正,給予通報批評;
(四)由監督檢查部門派出檢查組進行檢查,依照財政、金融法規對違規單位和個人追究經濟責任,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海南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❹ 財政性存款單位,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在銀行應該開立什麼性質的賬戶能開立一般戶嗎還是必須開立專戶
1、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允許向商業銀行直接借款,所以按照《人民幣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不能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因運轉經費不足可以向財政申請借款。
《人民幣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事業單位可以經財政部門批准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有專款收支業務的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可以是多個。
3、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後,事業單位所有存款賬戶全部注銷,只能開設一個(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和一個小額現金賬戶,有特殊專項支出的可以開設特設專戶。零餘額賬戶用於財政授權支付和清算,小額現金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事業單位的零星支出活動。
❺ 大連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的管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大連市所屬有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開設的銀行賬戶有:財政繳款專戶、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其中: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在國有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和管理;財政繳款專戶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指定在一個銀行開設。每種賬戶只准開設一個。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開設以上銀行賬戶之外賬戶的,必須到同級財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第四條 銀行賬戶的用途:
(一)財政繳款專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執收執罰的應繳財政專戶和應繳財政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種基金;罰沒收入;經審核批准徵收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資金。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
(二)經費賬戶(基本賬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各項經費收入;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經財政部門批准不納入財政繳款專戶的往來款項。經批准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及相應支出。
(三)住房基金專用賬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用基金。
(四)基本建設賬戶,用於核算有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與該項目有關的基本建設收支款項。
(五)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用於核算利用國債專項資金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收支款項。
本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基本建設賬戶和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屬於臨時性賬戶。臨時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決算審查及財務結算業務完成,國債專項資金全部支付完畢後,由財政部門審核予以撤銷。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有關批文、條碼證、《開戶申請書》,市內四區和旅順口區的,到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申辦《開戶許可證》,其他地區的,到當地人民銀行申辦;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賬戶確立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新開賬戶開戶銀行及賬號」和「正式開戶日期」。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銀行賬戶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相關手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正式銷戶日期」;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正、副本到當地人民銀行辦理注銷手續,並由人民銀行收回《開戶許可證》。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時,應先辦理原賬戶的銷戶手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戶手續。第八條 銀行賬戶按規定程序經審核開設(撤銷)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開(銷)戶日期7日內,將《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第一聯「備查聯」、第二聯「財政預算部門留存聯」、第三聯「財政業務部門留存聯」返給同級財政部門,第四聯「人民銀行留存聯」返給當地人民銀行,作為確定其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撤銷)的依據。同時開(銷)戶單位應將銀行賬戶的開設(撤銷)情況及時上報其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開設銀行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須填寫《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原有銀行賬戶進行審核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保留的銀行賬戶,單位須持蓋有財政部門審核印章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到當地人民銀行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再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賬戶保留登記手續;審核後認為應予以撤銷的銀行賬戶,由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賬戶撤銷通知書》。被撤銷銀行賬戶的單位,必須在7日內到開戶銀行和當地人民銀行辦理賬戶撤銷手續,並持開戶銀行出具的銷(轉)戶通知書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銷戶登記。
❻ 機關、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基本賬戶嗎
可以。
基本存款賬戶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一家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上述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一般存款帳戶。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1. 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 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 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 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 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 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 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 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 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 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❼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帳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第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開設銀行帳戶,必須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未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開設銀行帳戶。第四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帳戶由其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並按有關規定使用銀行帳戶。第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統一在國有商業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銀行帳戶。第六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帳戶,實行審批、登記和備案制度。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審計廳、省監察廳依法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實施監督。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管理。第二章細則第八條開戶程序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需新開設銀行帳戶,必須先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註明申請開設銀行帳戶的理由、有關依據並提供原同類銀行帳戶開設情況,加蓋單位公章後與有關依據復印件一並送交省財政廳。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若需新開設銀行帳戶,必須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2.省財政廳受理後,發給申請單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審批登記表》(見附表一)。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且加蓋本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及上級主管單位公章後送交省財政廳。
3.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申請單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發給申請單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戶通知書》(見附表二,簡稱「開戶通知書」)。申請單位憑「開戶通知書」和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申請文件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4.開戶銀行對「開戶通知書」等認真核對無誤後,及時報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審批,取得《開戶許可證》後方可為單位開設銀行帳戶。未經省財政廳批準的,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將不予審批。開戶後,單位應及時將開戶情況報省財政廳登記,報省審計廳備案。
5.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原有銀行帳戶若變更、撤銷,必須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銷戶通知書》(見附表三)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將變更、撤銷情況上報省財政廳登記,報省審計廳備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變更、撤銷銀行帳戶,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6.銀行在昆主管機構應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所屬各分支機構的開戶情況進行匯總後,按季度報省財政廳登記、核對。
7.省財政廳、省審計廳應及時對單位開戶及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第九條開戶原則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應分別開設基本存款帳戶與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用於存取上述款項。
2.單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積金)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分別指定一家機構辦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方可到各指定銀行開設單位住房基金專用帳戶。第十條審批原則
1.一個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除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2.國務院、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文件規定可開設的專用存款帳戶。
3.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因貸款需開設一般存款帳戶,該帳戶貸款還清後及時銷戶。
4.除單位所屬的工會、幼兒園、黨團組織、招待所、食堂可相應開設一個基本存款帳戶外,其他非財務部門嚴禁開設銀行帳戶。
5.嚴禁公款私存。
6.除社會保障資金外,嚴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將國家資金存為定期存款。
7.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多頭開設銀行帳戶。第三章罰則第十一條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的,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對有關單位和開戶銀行給予警告,對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報請有關部門給予記過直至降級處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違紀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❽ 行政事業單位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可否開設銀行賬戶
不能,現在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都只能開設一個零餘額帳戶,除非特殊需要開設專戶。非獨立核算單位那就更不可能開戶了。
❾ 單位內部二級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能開立銀行賬戶嗎
單位內部二級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只能開立銀行一般賬戶。
獨立核算的單位可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只能開立一般賬戶。
銀行賬戶可以分為基本賬戶、專用賬戶和輔助賬戶三類。
基本賬戶:客戶日常辦理轉賬資金收付和現金收付的賬戶。根據不同的單位及其資金性質,可以分別開立存款戶、往來戶、預算內存款戶、經費限額支出戶、預算外存款戶、其他存款戶等賬戶。
專用賬戶:對客戶有特定用途的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的賬戶,如工商 企業的專用基金存款戶和貸款戶。
輔助賬戶:基本賬戶的附屬賬戶。如非獨立核算單位與主管單位距離較遠,為方便其辦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銀行開立的賬戶。開立輔助賬戶一般應當從嚴掌握,以免分散資金,影響單位的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