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的待遇怎麼樣工資包括哪幾部分
很多人都會問事業單位的待遇怎麼樣?薪資包括哪些?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
事業單位工資待遇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就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像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所以,非編制人員的待遇不一定比編制人員差。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另外國家也在積極推行事業單位人員僱傭制這將逐漸改變事業單位編與企業編的差距。
2016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2016事業單位工資標准表一覽。近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了39項年度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其中明確提出了"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等內容;同時,國務院對此改革給出了時間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資調整一定要落實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機關事業單位調薪的啟動時間,而是落實到位的時間,部分地區已經先行。"5月21日,一接近人社部的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並非是孤立進行,而是為了配合已落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構成: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二、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
②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最新消息2022
一、公務員工資調整:
1、職務工資標准由現行的340元—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5250元;
2、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准由現行的293元—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6135元
3、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從2018年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沒有實施績效工資的,從應納入績效工資的項目中納入。
三、調整後的崗位工資標准:
1、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3770元
③ 事業單位改革,工資有什麼變動
事業單位的工資,實行的是崗位對應制度,在什麼崗位,拿的就是什麼工資。比如在管理崗位就是管理人員工資,如果是在專業技術崗位,拿的就是職稱工資制度,在工勤崗位,拿的就是工勤人員工資。如果原來是參公事業單位,拿的工資、福利、補貼和公務員沒有什麼兩樣。如果改革後或者調動到公益類事業單位,那麼拿的就是事業人員工資,以往的參公身份,也只是一種工作經歷而已。同樣的,如果是原來的事業單位承擔的是生產經營類職能,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被改制為企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在新改制的企業就職,那麼就是實行的企業工資制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效益好,個人業績好,工資就高,如果企業效益不好,或者個人能力不強,賺取的工資收入就少。
不僅工資如此,社保執行的標准,也是按事業單位改革後的性質,執行不同的標准。目前,我國實行的還是雙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五險一金」等社保標准不同,繳納的比率不一樣,享受的標准也不一樣。如果改革後還是事業機構性質不變,職工執行的就是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如果改革後成了企業,或者改革後編制精簡,成為了編外人員,執行的就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改革,對個人影響最大的,一個是機構性質隨職能發生轉變,比如原來的參公單位成為了事業單位,個人的參公身份沒有了對應的單位和崗位,到底是保留身份直至自然減員,還是隨單位性質發生轉變,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政策,還有待國家正式文件出台。就目前來看,後者的可能性更大,但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和維護個人既得利益,會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補償,比如對因參公影響了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將參公年限認定為職稱年限,繼續參與職稱評定,對一些符合條件的,也可以直接認定更高一級的職稱。對於省考、軍轉、群團、選調生等參公人員,也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
第二個影響最大的,是機構整合後,管理崗位減少,原來有職務的管理人員,因機構整合,失去了管理崗位,只能享受已經取得的職級待遇,等待空缺職位出現後按條件遞補。無職務人員的大量存在,同樣對新進人員的晉升造成極大的影響。管理職位的減少,和因改革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短時期內,會造成事業人員晉升發生困難,也會使省考事業人員名額大大減少。由於事業單位改革還沒有完成,今年的事業人員招考下降還不是十分明確,但公務員招考減少40%的現象,已經很能說明問題了。明年事業單位改革結束後,兩三年內事業人員招考名額下降,幾乎是肯定的。
第三個影響,就是因事業單位改革,參公身份的失去,或者生產經營類改企,事業人員轉變身份成為企業人員,這兩種情況對原事業人員的工資收入都會造成影響。參公人員改事業,工資肯定會下降,一般在20%以上。如果是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影響就不會太大,甚至工資收入更高。同樣,事業人員轉企後,個人工作的穩定性會變差,工資收入也會受企業、個人能力、業績等方面的影響更大,收入也會變得不太穩定。
第四個影響,是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管理規范,除國家規定的編制外,不允許地方政府自行設立和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精簡編制的首要對象,就是這三類地方自定編制。中編辦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必須於今年6月底前將這三類編制回收撤銷,今後不再使用。各地改革有前有後,有些地方的自定、自籌編制早已經取消,但絕大多數地方的自收自支編制還存在,數量有多有少,能否在短短的一個多月內完成任務,還存在未知數,但隨著生產經營類改企,和機關事業性收費的取消,這個趨勢不會改變。
改革是百年大計,勢必有陣痛,會觸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事業單位改革,對全國140多萬事業單位、4000多萬事業人員造成極大影響,尤其是其中1000多萬的自收自支人員、編外人員造成的沖擊更大。改革方案規定,為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大局面,可以採取提前退休、分流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涉改人員,相信各地政府都會採取積極的人員轉隸方式,促進涉改人員的平衡過渡,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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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資待遇會發生多大的變化
事業單位改革,從2011年起就有這方面的消息,落實到行動上開始,可以說是從2016年開始的。從2016年開始,國家就陸續在高校和醫院這兩個單位進行改革,為什麼選擇這兩個單位?
小編覺得原因最大的就是這兩個單位的人員太多,因為現在有限的財政能力養活不了那麼多的公職人員。那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進行了改革,工資待遇是否也會跟著發生變化呢?如果變化,到底是漲還是降?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人社部相關人員透露,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在工資中的佔比,有望進一步提高,從40%增長到45%左右。此前,公務員工資結構不合理(即基本工資偏低、津貼偏高)、漲工資缺乏制度化,是最受關注的兩大問題。
那工資變化體現在哪裡?工資上漲多少?標准又是什麼?根據財政部提交的財政預算報告,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上漲的預算提高了10%,但在這部分提高的預算中,還包括了今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職級晉升的預算費用。
所以,看來事業單位編制改革,只是編制方面進行了相關的削減,但是工資待遇方面並沒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提高,你們覺得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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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怎麼樣
很多人關於事業單位的工資問題確實都回答不清楚,總是覺得反正這個工資都是按規定來發放的,具體和公務員和其他行業有什麼差別說不清楚。工資待遇不管對於大學生還是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就業時首先要考慮的。那麼,事業單位的工資究竟處在一個什麼水平呢?
其實很多事業單位工資水平並不比公務員低多少,甚至教師、醫生等都比公務員要高或持平。小編舉例說明吧,以西部的縣級為例,剛參加工作的事業單位員工每個月到手的工資應該是3500到4000左右,和新參加工資公務員差不多。大家可能會說,怎麼才這么一點兒啊?不是平均工資有六七萬嗎?這一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統計局公布的是總收入,包含住房公積金啊、養老保險等在內,比如住房公積金,每個人每月大概就要交500—600,加上單位匹配的500—600,每個月住房公積金總收入就有1000多,只是這1000多暫時到不了你手裡,但實實在在的是你的收入。如果是高級職稱,即使在西部地區,每個月到手的工資有六七千,年總收入不低於10萬。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地方是怎麼樣的,事業單位工資是一個什麼水平呢?
⑥ 事業單位改革工資有變化嗎
1.有。如果是參公人員改制,工資肯定會下降,一般在20%左右,如果是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影響不會太大,可能工資收入還會更高一些。而在事業單位人員轉為企業之後,個人工作的穩定性肯定會變差,工資收入也會受企業、個人能力、業績等方面的影響。
2.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對個人影響是最大的,機構性質隨職能發生了轉變,比如原來的參公單位成為了事業單位,那麼,個人的參公身份沒有了對應的單位和崗位,到底是保留身份直至自然減員,還是隨單位性質發生轉變,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政策。但也會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補償。
事業單位改革工資有變化嗎
⑦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標准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民團體、大專院校:
隨著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職工的工資構成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退休待遇計發標准和辦法已不適用。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根據國辦發[1993]85、人薪發[1994]3號文件有關退休的規定,結合民族區域政策,對我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後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退休待遇暫作如下規定:
一、 基本退休費
1、 事業單位按本人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等級)工資和按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二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實行企業化管理,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計算退休費時,其計入退休費基數中的津貼部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40%。
2、 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當月的基本工資構成分別計算。其中級別工資、職務工資部分按規定的比例計發,基本工資、工齡工資按全額計發。機關工人的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規定的比例計發,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費計發基數中的獎金部分分別為退休前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或崗位工資為基數計算的數額。
基本退休費計發基數及墳發標准表(見表)
二、 按寧黨辦發[1994]5號文件規定的正式大中專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職工(不包括黨政機關行政幹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所授於的各類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退休後連續工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原基本工資部分按100%發給;連續工齡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可按上表滿35年以上檔次比例計發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滿10年的人員,不實行退休、退職辦法。其中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二個月的生活補助金;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生活補助金。
四、 工作滿十年以上,不到國家規定退伍年齡,因病(非因工傷殘)連續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續齊全、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職手續,其退職生活費按本規定計發基數的40%(50%)計發退職生活費。
五、 在新的退休養老保險規定頒布前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級勞動模範,其提供退休費標准仍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基本工資數額。
六、 職工退休、退職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護齡津貼、特教津貼、知齡貼及參加工資改革後保留的副貼、地差;按寧黨辦發[1994]5號文件規定范圍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補貼均按100%發給。
七、 職工辦理退休、退職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辦發[1978]104號)規定的條件方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對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不再享受原規定的退職待遇,按照本暫行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凡離、退休費仍由原單位支付的,其各種津、補貼按原單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九、 本暫行規定實施後,自治區以前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金計發辦法、標准及退休的條件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准。
十、 本暫行規定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⑧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法律分析: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單位的不同特點,分別實行五種不同的工資制度,即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和行員等級工資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技術工人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等級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分類管理辦法和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勵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⑨ 事業單位改革以後工資與公務員一樣嗎
大體上來說,事業單位改革後的基本工資水平會比公務員稍微高一些,但是事業單位大體上是有績效要求的,而且會經常有考核,不如公務員來的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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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事業單位改革變企業後工資怎麼辦
事業單位改革變企業後工資應當不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拖欠和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