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上編時間應該以批復時間為准還是開具行政介紹信時間准
當然是批復時間為准。
批復以後才可以按文入編。造工資單。沒有批復,一切都是虛的。
⑵ 事業單位職稱評定時間以正式入職時間為准還是以畢業報到時間為准
畢業並從事本專業工作滿X年,也就是畢業以後,入職滿X年。所以還是以正式工作為准
⑶ 事業單位幹部的參加工作時間以組織部的時間為准還是以工資單為准
事業單位幹部的參加工作時間以組織部的時間為准。
因為工資,是一個月固定時間發的。
⑷ 參加工作時間和入職時間有什麼區別
參加工作時間,是指開始正式上班的時間。
入職時間,指的是在工作中任某個工作職務(現職)的開始時間。
⑸ 參加工作時間以什麼為准
參加工作以正式上班為准。正式上班時間就是求職者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和入職時間不同。
參加工作時間是指正式開始工作的時間,入職時間是指求職者開始從事某一項工作或者某一個職位,在開始工作到正式工作中間我們稱為實習期。
對企業聘用的,要查看勞動合同書;對招工的,要查看招工審批表、職工登記表;對軍轉幹部,要查看應征入伍登記表、入伍通知書等。
主要看是否塗改最早參加工作材料中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是否偽造最早參加工作材料等。對真實性存疑的,一方面,要查看檔案資料。既要查幹部檔案中的參加工作審批材料,也要核查單位文書檔案中相應的審批文件。
另一方面,要實地調查。實地了解幹部本人是否在檔案材料記載的單位實際參加工作,是否存在「吃空餉」等情況。在「參加工作時間」認定環節。
⑹ 事業單位參見工作時間是從什麼時候算起的
1、「7月份我的檔案、報到證一並交到了單位,工資也是從7月份按照見習期發的,五險一金也是從7月份交的」,那肯定是7月。事業單位的參工時間和辦手續時間沒多大關系的。
2、如果實在不確定,可以問下你們單位搞人事的,或者看下自己每年底要裝入檔案的工資變動審批表
⑺ 事業單位綜合類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怎麼界定啊
崗位條件中「兩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兩年及以上所學專業工作經歷」等要求的「兩年」如何計算?事業單位「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很多考試小白對於2020山東事業單位招考條件中對於工作經歷的要求一頭霧水,今天,小編就針對同學們報考中對於工作經歷的常見問題,來解答一下,希望能讓你搞明白工作經歷這回事。
崗位條件中「兩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兩年及以上所學專業工作經歷」等要求的「兩年」如何計算?
截止xxxx年x月x日,應聘人員的工作時間足年足月累計達到兩年及以上。
事業單位綜合類「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招聘崗位明確有工作經歷要求的,應聘人員必須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在軍隊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
事業單位綜合類「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畢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現在,你是不是對事業單位招考中的工作經歷不再疑惑了呢?其實關於工作經歷,不同地區,不同招考機構的規定都會有所不同,小編建議如果實在拿不準一定要去咨詢招考機構,以招考機構的官方回復為准。
日照中公教育
⑻ 事業單位合同制員工,後來通過考試進入原單位編制,從單位人事管理的角度看,進入單位的年限應該怎麼算
進入單位時間以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合格後的上崗時間為准。
之前的合同制工作年限可以計入工齡。
⑼ 請問事業編制的試用期從何時開始算啊是以人事局的人事調令時間算還是編辦批編制的時間算啊
事業編制的試用期是從用工之日起算的。
法律分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依據勞動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編制外的勞動者,應該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說明的是勞動法規里根本就沒有監時工這個詞,無論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只要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訂立勞動合同。事業單位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一年以下的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三年以下的為兩個月,三年以上的為六個月。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規定等文件精神,行政事業單位招錄(聘)工作人員均要執行為期一年的試用期,並發給試用期生活費(工薪),一年期滿經組織或人事部門考核,達到稱職或合格的,准予轉為正式工作人員並辦理入編手續,也稱」轉正定級」。事業單位工資分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三部分。基本工資又分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津貼補貼是按照國家的津貼補貼發放,行業不同相應的補貼也不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續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可以延長到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